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7/12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3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7/1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7/12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37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8-1、62 地號等 2 筆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
  • 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408-2、408-26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王翠娟委託禾境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54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1 層飲食店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請依委員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請依第 367、371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小組委員審查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本小組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3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8-1、62 地號等 2 筆土地( 特定商業區) 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6 月 12 日第 371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二、依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408-2、408-26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 、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王翠娟委託禾境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54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1 層地下 0 層飲食店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3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鄭委員明裕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8-1、62 地號等 2 筆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請依委員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請依第 367、371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一) 沿敦富路側加強綠化面積及複層植栽。 (二) 縮小南興北一路與敦富路轉角廣場面積並增強景觀及燈光設計。 (三) 加強西南街角與南興北一路側綠地通道串聯並以無障礙方式設計。 (四) 敦富東街側加強沿街綠化設計及建築立面垂直綠化,並加大東南角街角空間。 (五) 公共藝術品加強材料耐候性及結構安全。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基地西南角鄰廣場之人行步道請調整位置,避免影響鄰地。 (二) 街道傢俱之形式考慮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可能。 (三) 基地東北角之開放空間請增加經營計畫。 (四) 敦富東街之垂直綠化請加強設計變化。 (五) 綠化及鋪面應加強說明,並補充增設植栽說明。

第二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408-2、408-26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小組委員審查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為第三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無意見,餘請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王翠娟委託禾境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54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1 層飲食店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本小組委員會審議。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本案設置車道得來速,請補充說明有無設置圍牆。 (二) 請補充本案高程標示。 (三) 自行車架型式不利於使用,請再行規劃設計。 (四) 屋頂綠化僅種植草皮,請考量複層植栽規劃及後續維養, 加強灌木、花草及澆灌系統之規劃。 (五) 加強建築物垂直綠化、燈光設計、造型特色,以形塑水湳具低碳與創新之特色;另燈光設計應考量夜間安全, 加以規劃設計。 (六) 招牌、自行車架及街道傢俱應具有在地性,以表現本區域之建物特色,並標示於平面及立面示意圖。 (七) 購餐車道之瀝青鋪面建議採用透水材料。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4-2-1,土管引用日期發布名稱,請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更正。 2. P.4-2-1,土管第 2 點,末段引用資料勿新增。 3. P.4-2-1,土管第 4 點、第 5 點,請依 P1-1 所載商業使用面積重新檢核,惟如大於 300 平方公尺,依土管第 5 點規定為第 16 組餐飲業,不屬創研二得容許使用之項目, 請重新檢討。 4. P.4-2-1,土管第 7 點,請補充對應之圖說。 5. P.4-2-1,土管第 8 點,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僅得設置植栽綠化設施,P4-2-6 土管第 13 點廣告物應不得設置於本開放空間,請重新檢討。 6. P.4-2-2,表 7-5 應屬土管第 5 點規定檢討事項,請重新編排,另商業使用面積為 322.14 平方公尺,表 7-5 規定請重新檢討。 7. P.4-2-2,表 7-6 高度比請補充檢討圖說。 8. P.4-2-5,土管第 11 點,請補充檢討內容。 9. P.4-2-5,土管第 12 點第 3 款、第 7 款,請補充檢討後之數據。 10.P.4-2-5,土管第 12 點第 6 款,請補充說明有無設置圍牆。 11.P.4-2-6,土管第 14 點設置臨時垃圾車停放與 P4-2-7 土管第 18 點停車空間重復,請重新檢討。另自行車未配置,請重新檢討。 12.P.4-2-6,土管第 15 點第 2 款,請補充檢討對應之圖說、 數據。 13.P.4-2-8,土管第 27 點,請補充檢討情形。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釐清本區是否有整體性防火間隔。 2.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3. 請設計建築師確實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5、6 條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本局將協助儘速於期限內審畢核准執照。 4.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本案免送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惟都審報告書仍應檢備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3-5-1,規劃遷移既有行道樹 1 棵,及補充樹種名稱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2. P.3-5-4, 植栽表喬木「台灣欒木」應為「台灣欒樹」,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3.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4.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P.3-8-1、3-8-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 尚符規定。空地樹立廣告 4 處:編號 4、5 詳細尺寸請標示清楚;編號 4 懸挑車道上方,離地高度不得小於 4.6 公尺;編號 5 於平面圖標示形狀不一致,請修正;投影面積計算式有誤,請依詳細尺寸檢討(須包含編號 4)。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3-3-5,請補充鋪面材質圖例。 2. P.3-3-4,請補充無障礙動線,並由基地外延伸至基地內。 3. 申請書請依規檢討法定機車位。 4. P.3-4-6,請依規檢附三時段之燈光計畫。 5. P.3-5-4,依所附圖說請確認係為噴灌或是澆灌?另請補充其噴灌半徑。 6. P.3-5-3,請於圖面標示之無法綠化面積(75.76 平方公尺) 為何? 7. P.3-5-6,請補充燈具規格。 8. P.3-7-1,請於圖說補充自行車圖例。 9. P.3-7-2,室內樓地板面積與申請書不符合,請檢核。 10.本案施工綠圍籬請補充其細部設計大樣,並標示計算其綠化面積是否達百分之 50。 11.請依據第 26 條依規檢討其低碳專章。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