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1/14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20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1/14,共收錄 6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1/14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207次

審議案件6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67-99、367-114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
  • 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溪州段 513、514、515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
  •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連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乾溝子段 170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3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壽平段 540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愛平段 1050 地號及太平區福平段 9 地號共 2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對應都審案件

依既有地籍與案件配對資料整理,請併同原始會議文件確認。

決議摘要

  • 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廣告招牌,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6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67-99、367-114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提請審議。(依第 20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溪州段 513、514、515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提請審議。(依府授都設字第 1100036350 號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連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乾溝子段 170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四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475 次委員會議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壽平段 540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

第六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愛平段 1050 地號及太平區福平段 9 地號共 2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呂委員永豐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6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67-99、367-114 等 2 筆地號 (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說明:依第 20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再調整基座設計形式並採以石材設計。 (二) 燈光位置調整於公共藝術內。 (三) 公共藝術位置往基地內側微調。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公共藝術位置及基座應考量周邊環境和諧性。 (二) 公共藝術燈光調整位置或改由內部透光以彰顯美感。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 2.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與地面固著方式。 3. 請檢附勘驗紀錄表、現況工程進度說明。

第二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溪州段 513、514、515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 說明:依府授都設字第 1100036350 號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之連結方式(焊接、鉚接或以一體成形方式設計)。 (二) 公共藝術之燈光設備應補充防水設計。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作品無法傳達舞動精神且與周邊環境融合性不佳, 請再調整。 (二) 加強藝術品 2 條 S 型線條顏色(建議改以金黃色設計),以利公共藝術美感。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

第三案: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連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乾溝子段 170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廣告招牌,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補充公共藝術與行人接觸之阻隔設計。 (二) 補充說明公共藝術燈光計畫及材質,並考量低反射性材質設計。 (三) 補充公共藝術支撐及維護方式。 (四) 於公共藝術旁放置 QRcode 供大眾查詢(其連結內容應包含:忠泰美術館、藝術品、藝術家、聲音來源等介紹)。 (五) 正面式廣告招牌高度設計 90 公分以下。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公共藝術之設置,以駕駛者視角補充說明,應避免造成眩光影響行車安全性。 (二) P.38 請確實標示公共藝術細部尺寸。 (三) 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設置之詳圖。 (四) 請補充說明藝術品聲音之啟動方式,及維養公共藝術之方式。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請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列表查核檢討表,土管要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經檢討後符合規定之理由(不適用之理由),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 2. P.18 請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証明。 3. P.26 基地開發內容及都市計劃管制說明之開發內容請檢附各樓層圖面內容以作參考。 4. P.31,1 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植栽圖例等相關說明。 5. 依據土管第 21 點(略以):「…(一) 商業型都會綠 園道…,臨接園道用地(或緊臨園道用地外側之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該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第 4 樓或高度 15 公尺以上應自該境界線至少退縮 8 公尺建築。建築物地面層第 1 至 2 層應作商業或公益性設施使用。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4), 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依剖面圖所示: 1.立面圖招牌設置位置與剖面圖不一致,請釐清; 另請補繪剖面位置圖(含 1 樓)。 2.正面式招牌需固著建築外牆,請釐清招牌設置位置,是設置於帷幕牆內或外,並補繪詳圖。 3.請於剖面圖上說明店招字體材質有無燈飾,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正面式招牌建議縮小為店鋪長度 2/3 以下,請詳列檢討計算式。

第四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 等 9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說明:依第 475 次委員會議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補充綠籬剖面,並標示植栽種類。 (二) 北側增加一處開放空間位置告示牌。 (三) 垂直綠化(馬櫻丹)應另增加 1 種植栽。 (四) 陽台種植之白水木高度應達 1.5 公尺以上。 (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再微調設計。 (六) 喬木避免設置投樹燈。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設計說明。 (二) 電動車請預留管架位置並以圖例表示。 (三) 圍牆取消部分請改植灌木。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31、P4-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空地樹立招牌共 1 處(含案名牆) ,法規檢討第 6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未檢討,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淨空請依土管規定辦理。 2. P.4-14 過樑下方綠化面積應扣除檢討,請釐正。 3. 1.5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內設置構造物,請依規檢討,並與鄰地順平。 4. 西南側松觀街建議應依第 475 次委員會決議第 2 點規定增植喬木形塑雙排喬木。

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壽平段 540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說明: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一) 補充成功東路 42 巷至成功東路側現況照片。 (二) 植栽覆土降版設計深度最低點應達 1.2 公尺且勿以土丘方式設計。 (三) 於未開挖區增植喬木,並補充說明未開挖區修改前後數量。 (四) 1 層基地南側及西側增加 4 株喬木;基地東側喬木微調位置。 (五) 喬木避免設置投樹燈。 (六) 裝飾版外設有欄杆,銜接居室處需設置台度高度。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綠建築評估表請詳實填寫,補充喬木面積、灌木面積、透水鋪面等相關數據。 (二)補充成功東路 42 巷二側之排水照片。 (三)各層裝飾版外側有 1.2 公尺高欄杆,內牆請依規設置 60 公分高之台度。 (四) 車道鋪面材料與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交會處之材料請以人行鋪面為主。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鋪面設置材質較為多樣,請注意無障礙使用者通行的便利性,避免因不同材質造成人行道高低起伏、通行不順暢的問題;此外,亦請考量日後維護管理的可行性,避免後續損壞後, 新舊界面銜接問題。 2. 本案基地範圍有設置「兒童遊戲場告示牌」, 惟未見相關遊戲設施,若有遊戲設施,請參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CNS12642、 12643 等規定,以提供安全的遊戲場所。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重點修正意見「基地東南側增植雙排喬木並增設街道家具供行人休憩。」檢討辦理。

第六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愛平段 1050 地號及太平區福平段 9 地號共 2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說明: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一) 未開挖區增植喬木;1 層基地東南側增植 3 株喬木及西南側增植 1 株喬木。 (二) 補充成功東路 42 巷至成功東路側現況照片。 (三) 植栽覆土降版設計深度最低點應達 1.2 公尺且勿以土丘方式設計。 (四) 喬木避免設置投樹燈。 (五) 裝飾版外設有欄杆,銜接居室處需設置台度高度。 (六) 同意減少 1 輛汽車位。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鋪面設置,請注意無障礙使用者通行的便利性,避免因不同材質造成人行道高低起伏、 通行不順暢的問題;此外,議請考量日後維護管理的可行性,避免後續損壞後,新舊界面銜接問題,以上請檢討補充說明。 2. 無遮簷人行道之樹穴周邊,請儘量保持綠化空間及喬木生長空間,不宜於樹根範圍設置街道家具,影響樹木生長及民眾安全。 3. 本案基地範圍有設置「兒童遊戲場」,建議設置時請參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 CNS12642、12643 等規定,以提供安全的遊戲場所。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1 地段地號欄位誤繕,請修正。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