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5/27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3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5/27,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5/27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32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32、13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4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431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仁品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水湳段 1204-2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 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議。
  •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3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本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32、 13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4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431 地號等 9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 )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仁品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水湳段 1204-2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3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秀慧代理紀錄:周維倩、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32、13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4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 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第四類:(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建築物立面色彩、造型或材質變更,變更面積超過原核准 20%,應檢附各立面圖面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地面層、屋頂層、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設計數量超過原核准設計數量 20%,應檢附各層景觀平面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設計型式,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應依規定順序置放目錄、申請書、會議記錄等。 2. 變更設計檢討表應標示參照頁碼。 3. 申請書應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及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4. 落雨松係屬易浮根樹種、雞蛋花為有毒植栽,建議更換為其他種類植栽。 5.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本次無變更,與原核准相符。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脊裝飾物變更採格子梁,部分請補充變更對都市景觀是否有正面效果。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地上二層平面圖,辦公室不屬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2. 露台框架圍閉,容積有無計入,請在釐清。 3. 請補充工程進度。 4. 請補充變更前後面積計算表增減值。 5. 目錄位置有誤。 6. P.1-1.4,申請書未標示變更設計申請日。 7. P.1-2.1,未檢附預審規費影本。 8. 未檢附變更設計申請書(掛號頁)。 9. P.2-2.2,變更處未標示雲朵,變更說明有誤。 10.P.2-2.12,變更處未標示雲朵,變更說明有誤。 11.P.1-3.4,免指定建築線公告圖請建築師簽證(是否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431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01a,土管第 11 點、12 點,請詳列檢討計算式。 (二) 土管檢討請標示對應頁數,以利查核。 (三) P.6-03,平面圖請標示完整之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 (四) 本案請依規辦理容積移轉。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表 2-9 請補充住宅、店鋪實設停車位數量分別是多少。本基地店鋪共 6 戶,停車位汽車 3 席、機車 6 席是否不足, 請確認並修正。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五)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六) 請補充基地人行動線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06,一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式, 喬木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喬木覆土深度建議至少 120 公分。 (二) P.4-08b、P.4-12,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灌木覆土深度至少 60 公分,另草皮覆土深度至少 30 公分。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13,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請補充細部大樣,另本案曬衣架於四面設置格柵,是否有圍閉行為, 請補充說明。 2. P.4-14,依第 16 點第 4 款,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相關材質說明。 3. P.4-15,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相關詳圖含材質、AC 位置模擬、間距尺寸標示等說明。 4. P.4-16 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01,請確認本案容積移轉、宜居建築是否達提會審議項目,倘非為審議項目請勿勾選;申請書開挖率格式有誤,請再檢核;綠化比例應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檢討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綠化,請依規檢討。 2. P.1-11,工程造價與面積計算表數值不符,請再檢核。 3. P.4-02,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請補充停車與交通動線及垃圾車臨停空間、店鋪及住家垃圾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動線。 4. P.4-07,喬木請加總表示,俾利核對,相關圖面請標示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行穿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部分喬木未標示規格請依規檢討;另山馬茶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5. P.4-09,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並補充本案開挖線等所有圖例,該覆土深度是否為 120 公分,且為降板設計,請明確標示。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7. P.4-12,請確認本案有無於屋頂層種植喬木,倘無請相關內容移除,另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填寫, 本案圖面未標示剖線位置。 8. P.4-15,本案於私有陽臺種植有毒植物(山馬茶),建議更換其他樹種,另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填寫。 9. P.4-17,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含學經歷),請於圖面標示尺寸、含基座及材質、燈光說明,本案模擬圖與各項視圖不符,請再確認。 10.P.5-02,請依第 20 點規定,補充機車停車位計算式,法定喬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請再確認。 11.P.6-03,補充圍牆圖例俾利核對位置及容移線之關係,請補充剖面圖。 12.P.6-08,請補充各層綠化植栽說明。 13.P.9-04,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14.P.9-01,本案並未檢附水利局汙水納管相關函文。 15.本案勾選為交評併都審案件,請再確認是否有誤。 16.垂直綠化請以台中市服務網公告表格填寫,並以小計、 總計欄位分別填寫,請補充馬槽尺寸、滴灌設施及排水設備。 17.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補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內容資料,並與告示牌設計大樣圖放置同一頁面,且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另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公告圖(表示方法同上)並與切結書放置同一頁面。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專章檢討宜居建築提送審查內容,應提會審議。 2. 宜居設施請補充檢討總容積 10%上限值。 3. P.5-62,宜居建築專章檢討請將平面圖與剖面圖放大,陽台與垂直綠化設施各用途文字分別標明清楚。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曬衣架提會審議之法規依據應釐清。 3. 報告書內配置圖應詳細套繪現有巷道與現有道路位置。 4. 露台框架圍閉範圍內(地上十二、十三層)應檢討計入容積, 另頂蓋應計入陽台,請釐清。 5. 請補附建照掛號申請書及其條碼。 6. 請釐清建照掛號時,基地面積是否與預審申請書相符。 7. 地界線與建築線交角大於 90 度部分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以不等寬係數折減計算。 8. 各樓裝飾物請以顏色區分並標示尺寸,檢討是否應提回饋計畫。 9. 請補充二樓機械室設置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10.請補充二樓梯廳右側是否為挑空或版,並檢討樓梯通達及容積。 11.請依都計自治條例第 50 條檢討。 12.免計容積(標準層)有誤,請修正。 13.地下一層車位 15 有誤,請修正。 14.P.5-01C,地上 12 層 1:1.5 消線檢討有誤。 15.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6.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7.各層平面圖請將西側臨接 6.86 至 6.84 公尺現有巷道標示清楚位置,並將西側 2.28-3.12 公尺現有通路標示出。 18.P.4-42B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應保持 2.5 公尺淨寬之人行道供人通行。 19.P.5-16,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規定,請確認東側臨 6 公尺現有巷道是否有依上開規定檢討? 20.P.6-36 至 P.6-37,地下層平面圖請標示車道迴轉半徑。 21.P.6-21,一樓平面圖建築線(含 6 公尺現有巷道)、地下室開挖範圍請上色標示明確,公共服務空間與梯廳應分開標示位置。 2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車籠埔斷層之影響。

第三案:仁品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水湳段 1204-2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4,土管第 10 點,第 1 款係針對臨排水道用地之退縮方式,請續明本案是否臨接排水道用地,倘無,則免檢討。 (二) P.5-5,土管第 11 點,第一類使用之停車位為 1 輛,第二類為 61 輛,法定停車位總數應為 62 輛,請確認。 (三) 本案土地部分為「第 3-2 種住宅區(附 21)」,應回饋面積 30 %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並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交市庫,納入「臺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臺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本案請依規完成附帶條件。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交通流量調查及停車供需現況調查日期為 106 年,距今已逾 2 年,請更新。 (二) P.8-20,臺中市北屯區人口密度資料請以 109 年資料為主, 請修正。 (三) 臺中市近五年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表,請更新至 108 年度資料,並據以修正車輛自然成長率數值。 (四) P.8-22,圖 3-1 覆蓋文字請修正。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 喬木覆土深度建議至少 120 公分。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資料(P.4-4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6-16,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P.4-33,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36,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P.5-11,本案於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回覆未設置欄柵,請補充說明。 4. P.4-40,依第 16 點第 4 款,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大樣圖(尺寸、材質說明)。 5. P.4-4,依第 20 點第 2 款規定,建築基地面臨二點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選擇 16 公尺華美西街二段作為汽、機車進出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8-32,請更新交通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 2. P.1-6,請勿更改表格內容,倘未申請,於頁次回覆無即可。 3. P.1-2,申請書地段地號欄位未填寫。 4. P.1-4,本案工程造價與繳納規費不符,請依規補繳。 5. P.1-7,請補充第一類謄本。 6. P.1-11,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內容應回饋 30%公設等內容,請補充本案目前辦理情形。 7. P.2-7,天際線請補充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輔以照片示意,平面圖與立面圖範圍不同,請再更新。 8. P.4-3,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再更新,高度限制退縮與地下室開挖範圍是否有誤,請再檢核。 9. P.4-4,垃圾臨停空間應內化設置並不影響人行空間為原則,本案無障礙動線是否考量行穿線設置,請再檢討, 並請補充店鋪及住家垃圾投擲動線。 10.P.4-5,圖面未見機車位置,請移除圖例。 11.P.4-6,補充機車停車空間行車方向及車道寬度。 12.P.4-9,補充建築物各面向色彩及材質說明,另色彩勿以深色標示。 13.P.4-14,相關圖例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以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14.P.4-15、P.5-11,法定喬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另請補充依都審規定法定空地檢討喬木數量計算式。 15.P.4-17,剖面圖與平面圖不符,請再更新,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並建議齊平設置,另請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 16.P.4-19,垂直綠化請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填寫,並以小計、總計欄位分別填寫,請補充馬槽尺寸、滴灌設施及排水設備。 17.P.4-20,本案於屋頂層種植緬梔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並請補充相關剖面圖及防風支架示意圖。 18.P.4-23,屋頂綠化請分棟檢討 1/3,另請詳列計算式說明 (如屋頂層總面積扣除屋突設備等) 19.P.4-27,綠化面積檢討請於計算式補充圖例。 20.P.4-36,圖面模糊請更新。 21.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2.P.4-38,平面圖未標示圖例位置,請更新。 23.P.4-39,剖線位置未標示,請於平面圖標示進排風口位置, 本案於進排氣口種植攀藤植物,是否影響使用性,請補充說明。 24.P.5-11,法規回覆內容多數錯誤,請再檢核(如:第 14 點第 3.4.5.6.7 款,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回覆內容本案街道家具結合店招詳 P.4-42 有誤、檢討實設空地喬木數量有誤) 25.P.5-13,車道緩衝空間請依第 10 點第 3 款檢討,補充 2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另機車停車計算式有誤,店鋪法定車位應為 3 輛,垃圾貯存空間請依第 11 點檢討,該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再檢核,另倘有商業使用請加倍設置。 26.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請釐清。 8. 請補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內容資料,並與告示牌設計大樣圖放置同一頁面,且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另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公告圖(表示方法同上)並與切結書放置同一頁面。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露台框架圍閉(A 棟地上十、十一層、B 棟地上十層)應計入容積檢討,請再釐清修正。 3. 曬衣架審查應釐清其法規依據。 4. 後院範圍,請依土管規定再詳實檢討。 5.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詳實標示用途。 6. 前院不得突出露台。 7. 請補附第一類土地謄本。 8. 請補充使用分區證明特別使用規定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是否依規定完成? 9. P.5-2,請釐清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之適法性為何? 10.請補充指定退縮檢討圖 5 之基地範圍及退縮顏色標示,以釐清退縮是否符合規定。 11.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另公共服務空間是否有商業區,請釐清。 12.三座戶外安全梯均連通至戶外天井,請考量未來使用之實際情形。 13.請依規標示雨遮範圍。 14.道路退縮之截角,請向測量科確認。 15.住變商請檢附土管內容檢討,並會辦城鄉科確認。 16.過樑請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7.陽台超過 2 公尺應回計容積建蔽率。 18.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9.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20.P.1-3,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請修正為第 3-2 種住宅區,A 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後註詳 P.3-1, 無 P.3-1,請釐清。 21.P.5-15,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檢討,並無檢附開放空間檢討圖及計算式,且無 P.3-23,公共服務空間圖無檢附圖。 22.P.5-16,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規定,請確認東側臨 6 公尺現巷道是否有檢討上開規定(F 戶的結構柱)? 23.P.6-2 至 P.6-5,地下層平面圖請標示車道迴轉半徑。 2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車籠埔斷層之影響。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