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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9年第16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2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8/20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09年第163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24-53、124-659、200-86、200-92、200-93 地號等 14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88、89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 6 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09:0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09:05 ~09:10 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09:10~10:40

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24-53、 124-659、200-86、200-92、200-93 地號等 14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本案經 108 年第 139 次聯席委員會審議修正後通過,惟 109 年 7 月 6 日經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109 年第 5 次會議決議:第四點(略)涉及變更車道位置(和昌街變更至南平路),提請委員會審議) 10:40~12:10

第二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88、89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12:10 ~12: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12:30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 6 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文 2-3 會議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24-53、124-659、200-86、 200-92、200-93 地號等 14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同意設置。 (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三)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四)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並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因車道位置調整減少之人行道認養喬木數量,調整至基地內種植。

第二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88、89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水錶、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三) 陽臺設置空調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四)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五) 建築基地三面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於主要道路 設置汽、機車進出口,同意設置。 (六)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留設於法定退縮範圍外,同意設置。 (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 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物(柱、 牆、板)不計入產權」,並依報告書內容(深度 1.8 公尺以內),同意設置。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授權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第一組)審議, 並請預審(結構專業)委員卜委員君平併同出席: (一) 建築外牆立面加強設計及增加垂直綠化且說明垂直綠化維護管理方式;補充店鋪空調冷氣位置及美化方式,避免影響開放空間整體設計,調整店鋪大門開向為外開,調整消防送水口色彩及以輕量化材質並降低高度設置; 增加屋頂層喬木數量。 (二) 公共藝術位置往內調整,加大公共藝術尺寸,降低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並配合街道家具整體規劃行人休憩空間,形成口袋公園。 (三) 地下層東側車道往西側偏移,地下一層東側編號 130~133 停車位置及地下二層東側編號 26~31 及 52、53 停車位置調整為水平停車。 (四) 增加沿街面開放空間綠帶寬度,以利喬木生長, 另開放空間減少沿街面及店鋪開口硬鋪面,避免影響植栽綠帶延續性,並請增加活潑性及喬木植栽;另西側開放空間減少硬舖面,增加綠色植栽。 (五) 屋脊裝飾物,南側請配合整體設計調整。 參、 散會(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