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1/25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1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1/25,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葉昱徵委託奧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8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86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容積移轉量 1,935.61 帄方公尺(40%)已達基準容積20%,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1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憲谷紀錄:陳冠丞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葉昱徵委託奧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容積移轉量 1,935.61 帄方公尺(40%)已達基準容積 20%,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檢討立面長度及深度, 如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 (牆)不計入產權」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且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 機車進出口,本案臨二條 20 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其中一條設置車道進出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委員會成立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2-1 土管依據應修正為:依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 P5-2-2 土管第 4 點,說明欄載明設置店鋪,請檢討面積是否非屬大型商場(店)。申請補習班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22 條規定檢討。 (三) P5-2-2 土管第五、七點,請檢附帄面圖(標註頁碼)並標註退縮空間,俾憑檢核退縮規定。 (四) P5-2-3 土管第 8 點,請檢附市地重劃完成日之證明文件。 (五) P5-2-4 土管第 10 點,請標註算式之數據為何。 (六) P5-2-4 土管第 11 點,說明欄所載實植喬木 38 棵與 P4-8-1 實設 48 棵不符,請再確認。 (七) P5-2-5 土管第 14 點,店舖樓地板面積請標註參照頁碼。 (八) P5-3-1 第 5 點,請標註確認函文件頁碼。 (九) P5-3-1 第 6 點,文字誤繕,請修正為接「受」基地。 (十) P5-3-2 第 10 點,本案容移量依規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 始得辦理容積移轉,爰提請都設會確認容移量。 (十一)P5-3-2 第 13 點,請檢附帄面圖(標註頁碼)檢核。 (十二) P5-3-3 第 15 點,P6-4 帄面圖應標註寬度線(即自何處至何處計入 3 公尺退縮寬度)。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既有人行道高程與基地內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連接是否順帄與標示高程,請補充相關剖面並檢討無障礙通路(包含人行斑馬線)。 (二) 管委會空間不計容積面積請檢討扣除逃生避難通道面積,且標註使用空間名稱。 (三) 地下二層之編號 30、31 停車位,請補充檢討梯廳出入口淨寬。 (四) 確認地面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1.2 公尺(補充剖面圖) 或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五) 裝飾柱(牆、板)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8-1 及 P.4-8-2,請釐清灌木、草花植栽表數量面積之表示方式,另數量合計均有誤,請修正。 (二) P.4-8-9,C-C’剖面之喬木距下方結構僅 65 公分,未來恐將造成安全之疑慮,請評估修正。 (三) 植栽部分請補充說明覆土深度,喬木之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灌木後續倘作為綠籬使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基地各主要出入口及主要動線請注意頇符合營建署無障礙步道之相關規範。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講本案基地帄面設計圖與南側基地 (精銳萌未來)帄面設計圖以專頁放大呈現,說明鄰近建築物之車道出入口位置, 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垃圾臨停空間及補習班垃圾投擲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P.4-5-2)。 3. 依第 5 條第 4 款規定,建物四向立面造型材質計畫立面圖索引線有黑色金屬包版及黑色石材,倘有請補充圖例示意照片說明(P.4-4-4)。 4.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鋪面計畫請直接將鋪面色彩繪製於帄面圖中;另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 (P.4-9-1)。 5.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量 1,935.61 帄方公尺 (40%)已達基準容積 20%,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並確認皆位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7.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部分請確實將綠化部分著色塊呈現,並扣除公共藝術品、石板、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並確實計算綠化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P.4-8-3)。 8. 依第 14 條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帄,請以剖面圖呈現。 9.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請說明公共藝術如何區分三種材質(鏡面不銹鋼、毛絲面不銹鋼、抿石子),並說明公共藝術是否設有基座;公共藝術品與地面(基座)之接觸面較小故請補附固定結構方式(P.4-13)。 10.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11.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是否需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倘有,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2.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設置倘仍於花博期間則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廣告宣傳(P.4-16)。 13.依第 16 條第 13 款規定,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與沿街面之圍牆皆請補充牆體材質(P.4-18)。 14.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並於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5.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帄面圖標示車道寬度(部分漏標)(P.6-3)。 16.依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 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臨兩條 20 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其中一條設置車道進出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7.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請於帄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 18.依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請補充垃圾實設貯存空間長寬尺寸計算式。 19.依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垃圾車臨停空間請勿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以免影響行人通行。 20.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補習班是否需設置廣告招牌,倘需則請依廣招辦法檢討並於報告書中呈現。 21.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事務所回覆於 P.4-17,惟報告書中查無該頁,請補充。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基本資料部分請說明本案申請人係屬自然人或公司行號漢孙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規費收據)。 3. P.4-8-1,有關喬木以專頁呈現,另灌木與地被植物部分另以專頁呈現,各種植栽種類請用標註線對應於配置帄面圖中。 4. P.4-8-5,請於植栽特性說明表中補充台灣櫸(1 樓)之特性說明。 5. P.4-8-6,景觀透視圖請補充景觀視角編號。 6. P.4-8-8~P.4-8-13,一層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水池深度;B 剖圖於水池兩側係種植灌木故其覆土深度不足;C 剖圖之容移 3 公尺範圍請自圍牆投影線後再往後退縮;F 剖圖請補繪容移範圍;G 剖圖請補繪 2 公尺車道緩衝位置。 7. P.4-8-16,12 層露臺噴灌系統部分綠化面積漏畫(鼠尾草)。 8. P.4-8-19,12 層景觀排水部分漏畫,請釐清。 9. P.4-11,街道傢俱採用環塑木,請注意材質於戶外之防腐性與耐候性,請將法定退縮空間內之街道傢俱移設他處。 10.P.6-4,動線計畫部分本案兩面臨路,於 20 公尺南興東路設置車道出入口;於 20 公尺南興二路俟設有車道通行功能之需求為何。 11.P.7-0,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請依計算式計算。 12.建議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相關圖說。 13.資訊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4.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5.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86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本案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本案選擇於基地南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二街)非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七、本案於陽台設置欄柵並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八、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九、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委員會成立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3 右上方標題應為容積移轉量確認函,請修正。 (二) P5-1.2 土管第 8 點,退縮 6 公尺建築部分不能有建築行為,依 P6-2.5 帄面圖標註退縮 6 公尺之空間內設有圍牆,請修正。 (三) P5-3.1 右上方法令依據請修正為:107 年 6 月 1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1233871 號令修正。第 6 點、第 18 點條文內容及檢討說明亦請修正。 (四) P5-3.1 第 13 點,請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是否大於 80 帄方公尺。 (五) P5-3.1 第 15 點,依 P6-2.4~10 帄面圖所示,3 公尺容移退縮線內設有雨遮,請標示深度,並檢討確認是否為深度 50 公分以內。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管委會使用空間(辦公室或會議室)。 (二) 既有人行道高程與基地內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連接是否順帄與標示高程,請補充相關剖面並檢討無障礙通路。 (三) P8-4:有關資源環保室請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補充檢討內容(逐條)。 (四) 屋頂突出物。 (五) F 戶陽台深度開口率請依建管手冊檢討。 (六) 裝飾柱(牆、板)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說明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種植之灌木後續倘作為綠籬使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5-2.3 及 P.7-1.6 之表格文字重疊及圖片文字未顯示完整,影響閱讀,請修正。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依土管第 8 條第 4 款及規範第 14 條第 1 款,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於 6 公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內設置圍牆、消防送水口、公共藝術、景觀水池,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4 條第 3 款,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P4-15,編號 F 排風口,排風方向朝向無遮簷人行道, 請依規檢討綠美化及排風口高度。 6. 依第 16 條第 1 款,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以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P.4-14,請補充本案公共藝術創作作者資料,包含姓名、學歷經歷、相關作品介紹,並說明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理念,標示尺寸材質,並補充底座設計圖說。 7. 依第 16 條第 4 款,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6 條第 8 款,本案於陽台設置欄柵並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9.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0.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11.依第 20 條第 1 款,機車車道坡度應以八分之一坡度留設,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一點五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二點五公尺,應設置雙向車道寬度部分,請依規檢討。 12.依第 20 條第 2 款,本案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本案選擇於基地南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二街)非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3.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請自該法定退縮開放空間(6 公尺)內側境界線起退讓,以免影響行人通行,請依規檢討修正。 (二)其他事項: 1. 依第 5 條第 5 款,主要開放空間設計圖:以不小於百分之一之比例尺為原則,清楚說明開放空間中各項活動、 停留節點設計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景觀設計內容,並解釋其與建築物之相互關係,並請書圖說明舖面、植栽及各項景觀元素材料規格,P4-3、P4-4、P4-8.1、P4-8-2 壹層景觀帄面圖比例尺為 1/300,建請依規放大至 1/100, 另報告書部份帄面圖說之內文亦太小,亦請適度改善放大,俾利審閱。 2. 主要開放空間設計圖:以不小於百分之一之比例尺為原則,清楚說明開放空間中各項活動、停留節點設計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景觀設計內容,並解釋其與建築物之相互關係,並請書圖說明舖面、植栽及各項景觀元素材料規格。 3. P4-8.1~P4-8.4,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表。 4. P4-2,垃圾車臨停空間建議退縮至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後設置。 5. P4-6,建材及色彩計畫,請補充深色格柵材質圖例及說明。 6. P4-8.1,落羽松具竄根性容易造成排水管阻塞,請再評估考量是否適宜種植。 7. P4-9,請列式計算說明無法綠化面積。 8. P5-2.2 都審規範第 14 條第 6 款,法定退縮空間設置障礙物請依規檢討,非免檢討及無設置。 9. 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5 條規定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線)至少退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 前項三公尺退縮地除下列設施外,應予淨空,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1)地下停車場出入車道。 (2)設置於建築物第二、三樓層、與鄰地連接並供開放公眾通行之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 (3)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設置圍牆者,惟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 (4)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花臺、景觀水池、步道、 階梯及欄杆,距離地界二公尺以上之地下室進排風口。 (5)深度五十公分以內之雨遮。 10.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1.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