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04/14 都審幹事會 106年度4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04/14,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295、296、297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設置 120 公分燈箱、座椅、自行車架、花台及公共藝術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6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 記錄:王靜儀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295、296、297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設置 120 公分燈箱、座椅、自行車架、花台及公共藝術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設置廊道及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車道入口位於 15 公尺八德東路,車 道出口位於 20 公尺港都三路,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屋突造型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本案未確實依土管第 7 條規定於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依臺中市建管自治條例第 23 條規定提請委員會確認。(依臺中市建管自治條例第 23 條規定…(略),所稱牆面線係指以高度 3.5 公尺以上且無礙市容觀瞻及人 行通行之圍牆、牌樓、牌坊、裝飾塔、光廊、迴廊、光柱、列柱、植栽綠籬或其他經都發局認定之構造形式所型塑之界線,但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不在此限,故申請單位依規提會審議(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部分,應屬重大內容確認,委員視情況討論 是否須提委員會)。 六、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達辦理交通影響評估門檻且應送本府交通局審查之申請案件者,依 103 年度第 155 次通案性會議決議,申請人提出已向交通局申請者,即可與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併行辦理;另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核定報告書後,始辦理核發都市設計審定書事宜。 七、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4 月 26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俟通知於 5 月 3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5 月 10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