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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9年第15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6/11,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6/1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09年第157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鼎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1902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民安段 1715、1715-3、1715-4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睿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弘富段 93、9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一、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經戴委員宏一確認後通過:
  •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 5 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會議室(舊市府中庭電梯旁)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13:30~13:3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13:35 ~13:40 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13:40 ~14:40

第一案:鼎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1902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提請審議。(本案經 107 年第 8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品請於地下室頂板完成前再行提送聯席委員會審議) 14:40 ~16:00

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民安段 1715 、 1715-3、1715-4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16:00 ~17:20

第三案:睿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弘富段 93、9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17:20 ~17: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17:30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 5 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鼎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1902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公共藝術決議: 一、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經戴委員宏一確認後通過: (一) 公共藝術(萌芽)調整材質為石材,基座結合街道家具、周邊綠化景觀及燈光計畫整體規劃設計。 (二) 加大公共藝術(扭轉乾坤)不含基座,至少大於原尺寸 2 倍以上。

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民安段 1715、1715-3、1715-4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 自來水錶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三) 陽臺設置空調隔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四)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五) 依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迴廊,應都市景觀需要以無遮簷人行道設計,同意設置。 (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於使用執照核發前依承諾範圍開闢,同意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 水錶,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家具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家具同意設置。 (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依專章檢討,標示「裝飾物(柱、牆、板)不計入產權」,報告書專章內容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請依委員意見修正並依報告書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同意設置。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一層景觀增加綠化,福林路側喬木加大米徑,調整機車停車空間增植喬木配合開放空間增加通行及休憩,東南側好望角增加退縮,車道出入口與計畫道路切口以直角規劃,調整沙坑位置,開放空間告示牌的位置請重新配置,另請於開放空間告示牌加註公有人行道位置;二樓露台及基地東側店鋪屋頂增加綠化。 (二) 地上一層東南角裝飾柱請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調整比例。 (三) 圍牆增加透空率;全街廓認養公有人行道及植栽穴加大設置。 (四) 排風設置請調整方向或高度,勿朝向開放空間; 西側沿街式開放空間勿設置階梯阻礙通行。 (五) 因應低碳城市,建議依比例設置環保汽機車充電, 10%低碳充電機車位及 1:50 低碳充電汽車位, 並補充充電座之細部設計大樣。

第三案:睿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弘富段 93、95 地號土地(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三) 門窗或陽台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四)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 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六)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依專章檢討,標示「裝飾物(柱、牆、板)不計入產權」,報告書專章內容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及過樑設置美化裝飾物,請補充各層設置檢討圖說,並依報告書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另同意設置。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版前再提送聯席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一層景觀喬木加大米徑,增加東北側及東南側好望角開闊性,西側防火間隔增加綠化、通行趣味性景觀設計,增加街道家具規劃停留空間;垂直綠化陽台與膠合玻璃間增加植栽通透性之空隙。 (二) 調整車道出入開口及車道與人行道鋪面使用不同材質。 (三) 適度調整燈光減量設計。 (四) 考量公共藝術之安全性及整體設計,調整材質及設置位置之鋪面材質。 (五) 開放空間剖面覆土應避免土坵不合理起伏設計, 影響土壤及植栽之穩定性。西南側綠化空間應與開放空間做整體規劃設計;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增加投射地板式燈光設備,以利夜間使用 (六) 地上一層造型遮陽牆版,應納入宜居專章檢討。 參、 散會(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