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6/07/13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03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6/07/13,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南屯段 701-12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崇德段 37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建築師事務所、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185-113等 1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 聯 合會議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 聯 合會議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 聯 合會議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本案依現場設計單位表示因業主要求取消本次變更內容故申請撤案,經出席委員商議同意撤案申請,故請設計單位逕依第 3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辦理。
會議紀錄全文
105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3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5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鄭委員明裕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南屯段 701-12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 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 聯 合會議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變更後之格柵型式及位置。 (二) 變更後之屋頂附件設施(曬衣架)位置。 (三) 本案設計裝飾柱、裝飾版深度大於 1 公尺,得免計入容積。 (四) 變更後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二、 依建築師現場承諾新增一座公共藝術品及降低玻璃帷幕造成之反射光害,其餘變更設計內容請規劃單位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第二案: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崇德段 37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 聯 合會議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案名牆等設施物。 (二) 變更後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二、 公共藝術品請依第 165 次委員決議於地下室頂板完成前再提委員會審議外,其餘請規劃單位依下列重點審查意 見修正,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壹樓綠化面積減少比例建議降到(-10%)以下。 (二) 地下壹層機車停車位請於主要出入口加寬車道寬度。
第三案: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 聯 合會議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變更後之雨遮型式。 (二) 本案設計裝飾柱、裝飾版深度大於 1 公尺,得免計入容積。 (三) 變更後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二、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請規劃單位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第四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建築師事務所、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185-113 等 1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依現場設計單位表示因業主要求取消本次變更內容故申請撤案,經出席委員商議同意撤案申請,故請設計單位逕依第 3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辦理。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