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3/27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9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3/27,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東勢子段 9-31、9-33、9-42、11、9-11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向陽段 386、387、396、397、398 地號等9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954.08 平方公尺(27.14%),總獎勵面積 9,871.23 平方公尺(45%),總獎勵面積超過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東勢子段 9-31、 9-33、 9-42、 11、9-11 地號等 7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向陽段 386、 387、 396、 397、 398 地號等 9 筆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東勢子段 9-31、9-33、9-42、11、9-11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954.08 平方公尺(27.14%),總獎勵面積 9,871.23 平方公尺(45%),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建議移至法定退縮範圍外,倘移除後得不需提會。 三、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洗手台),請補充標示尺寸及材質後,其設計方式及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請確認本案於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留設基地內通路計入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基地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位置,如位屬開放空間範圍,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建照掛件日期應依旱溪細計四通土管要點檢討相關規定,查本案所附土管檢討列表之所載案名正確,惟土管發布日期與文號錯誤,且土管第 5、16 條內容部分誤植,爰請釐正並詳實逐條檢討。 (二) P4-35 頁碼誤繕為 P3-35,另該頁所示圍牆位置不明,請一併修正。 (三) P5-5 土管第 4 條之對照頁碼為 P6-3,P6-3 為地下參層平面圖,與設計說明內容不符,請修正。 (四) 請說明本案是否沿基地境界線設置圍牆,如有,請依規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並於地上 1 層建築平面圖標註退縮淨寬(扣除圍牆後標註退縮寬度 3 公尺)。 (五) 請補充標示 P6-6 壹層平面圖色塊圖例,及標註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淨寬。 (六) 請補充 S1 店鋪西南角柱位旁花臺高度及景觀剖面圖, 花臺高度依規不得超過 1.2 公尺。 (七) 請說明基地東南角計入建築面積項目為何?非屬容移要點第 15 條正面表列項目,請予移除。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基地現況人行道是否已有栽植行道樹,請補充說明。 (二) P.3-4 說明開挖範圍之喬木則以「全面降版」方式種植, 請補相關施工剖面圖。 (三) P.4-6-1 一層植喬木平面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4-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8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有關車行動線未區分汽車與機車,惟兩處車道其中有一處車道坡度為 1:6 不符合機車坡度規定(1:8)請釐清後修正(P.2-7)。 2. 依第 5 條第 5 款規定,鋪面計畫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 8 右側方格狀之鋪面材質,有關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P.4-8-1)。 3. 依第 13 條規定,請加強容移前後差異說明(含汙水處理、 垃圾處理等之詳細計算式),另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954.08 平方公尺(27.14%),總獎勵面積 9,871.23 平方公尺(45%),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建議移設至法定退縮外,消防送水口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請呈現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P.4-26)。 6. 依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夜間三時段燈光照明計畫部份請補充燈具位置 、 圖例與示意照片 (P.4-18~P.4-20)。 7.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部分 ,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P.4-24)。 8.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綠化面積請分棟檢討,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晒衣架、洗手台)請補充標示其長、寬、高尺寸及材質後,有關設計方式及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P.4-10-3)。 9.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28)。 10.請依第 18 條,本案六道景觀剖面圖說對照平面圖皆不相符,反樑上方確實標示覆土深度並補充繪製地界線容移範圍之覆土剖面圖(P.4-21-1~P.4-21-3)。 11.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請補充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補充於專頁中,平面圖與剖面圖標註基地與鄰地高程(P.2-5)。 12.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請標示緊急發電室下方機車(編號 58~61)車道寬度是否符合 1.5 公尺單行道(P.6-5)。 13.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標示垃圾儲存空間最低淨高,並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8-2-1)。 (二) 其他事項: 1. 車道與人行道請以鋪面區別。 2. 屋頂花園加強灌木之設計,勿以僵化之條狀設置。 3. 一層沿街開放式空間內橢圓廣場,建議勿設置階梯式座椅,請配合地面層設置融合環境之座椅。 4. 同上,一層圓形廣場與週邊綠帶之銳角,請以倒圓角方式處理。 5. 建議設置電動汽機車充電設施。 6. 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室內空間用途名稱,併同標示水錶、 消防送水口位置。 7. P4-3 行穿路線請劃出來,且車道出入口旁設有植栽, 請檢討是否會影響視線。 8. P.4-6-2,本案種植 21 株羅漢松(樹高 2.5 公尺、樹寬 0.7 公尺)並採列植方式種植,僅屬景觀遮蔽建議移除喬木數量計算。 9. P.4-9-2、P.4-13-2,請補充一層與屋頂層景觀燈具示意照片。 10.P.4-10-2~P.4-10-4,請補充屋頂女兒請高度及植栽槽距女兒牆寬度。 11.P.4-30,車道旁與地界線間之綠化、中庭植草磚等地區缺漏噴灌。 12.P.4-35,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內建議移除圍牆之設置。 13.P.8-5-1,消防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本案臨東光路側之操作空間與喬木位置重疊,請修正。 14.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留設基地內通路計入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位置,如位屬開放空間範圍,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西南側於人工地盤之美人樹、雨豆樹、香楠等植栽, 請檢討及標示覆土深度,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6. 基地北邊於人工地盤之楝樹,請檢討覆土深度及補充剖面圖。 7. 請檢討東光路、福昌街人行道路緣石高度應符合規定。 8. 東光路、福昌街路口無障礙斜坡請參考營建署規範應配合串聯行人穿越線設置。 9. 請套繪鄰地人行道現況,檢討基地人行道銜接及是否通暢。 10.公共服務空間請詳細標示空間用途名稱。 11.P5-16、P5-17 廣場式開放空間圖例"不計入面積計算部分"原因為何?及角度小於 90°範圍及淨寬不符 6 公尺範圍皆不符廣場式開放空間規定,勿納入開放空間檢討。 12.廣場式開放空間部分頂蓋型淨高不足 6 公尺,請勿納入開放空間範圍。 13.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4.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5.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6.開放空間範圍請再增加剖面圖,釐清其設計高程及覆土深度。 17.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之開放空間範圍請統一以 1 種色塊呈現。 18.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起造人用印。 19.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請依規檢討。 2. 中庭植栽選種請考量耐蔭性(請檢討大樓陰影與藍花楹、 流蘇及台北草配置關係)。 3. P4-7-2 六月雪數量(如誤繕請修正)。 4. 請釐清申請基地面積範圍與建照掛號之申請書前後不一致。 5. 依現況測量圖內,請釐清基地南側是否臨接現有巷道, 並補充現況照片。 6. 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穿越深度及距離出入口 7 公尺標示。 7. 各層平面圖比例太小,請適當放大,以利辨認。 8. P6-6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明確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線, 釐清容移退縮是否符合規定。 9. 入口雨遮請依規檢討及標註開口範圍。 10.地上 1 層基地東側劃設粉紅色色塊,其設計內容為何? 是否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並補充其圖例。 11.本案是否位於建築線免指地區,請釐清。 12.地下室高程達 1.2 公尺,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另範圍請標示於平面圖上。 13.建築物過梁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14.P1-2 容積移轉獎勵上限比例應為 30%非 40%,請修正。 15.P5-5 旱溪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為 107 年 9 月發布, 本案檢討版本為 104 年,請確認適用版本正確與否。 16.本案為第二種住宅區,屬禁止設置大型商店及飲食店, 故 P5-5 第三條請檢討店鋪面積。 17.P5-6 第 11 條請檢討高度比並標明頁碼。 18.第二種住宅區需留設 3 公尺後院,請於圖上標示。 19.本案請檢討容積移轉規定。 20.P1-2 預審案件申請書建造執照申請情形欄位請填寫明確。 21.未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22.P1-9 免指定建築線示意圖請點出申請基地位置。 23.P3-1 實設容積 1187.56<11886.48 數字是否有誤?請確認。 24.請附容積移轉許可函。 25.P6-3 地下 3 層 B2 電梯間(包括地下 1、2 層)開口請檢討與柱位之間走道寬度為何? 26.P6-6 地上 1 層平面圖天井之過樑請塗紅色計入建築面積。 27.基地內通路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檢討穿越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 28.P6-7 地上 2 層平面圖有大片裝飾版超過 1 公尺部分, 應計入建築面積並提會審查。 29.屋頂請依規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3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3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店舖 S1 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向陽段 386、387、396、397、398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水池、緣石、花台、樹穴, 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基地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位置,如位屬開放空間範圍,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建築物設計型式請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另地面層出入口留設位置應平行於道路,亦請修正;本案如於開放空間設置基地內通路,如屬車道動線範圍不得計入獎勵面積,餘得否納入開放空間請補充說明,且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 五、 地上 1~4 層裝飾構造物量體較大,應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圖面標示“裝飾柱、牆、版(不計入產權)”字樣且補充設計大樣圖,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得免計建蔽、容積檢討。 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如修正後建築物或地面層變更幅度與本次幹事審議版本落差過大,請再重新提送幹事會確認。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本案申請基地座落於本府 99 年 6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商二)。 (二) 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訂)」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土管規定,建蔽率為 80%,容積率為 320%,餘請依上開土管規定辦理。 (詳 P.4-1~P-4) (三) 停車空間設置及建築物退縮相關規定請分別逕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 壹樓景觀平面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3-11「灌木、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計。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退縮空間應至少維持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空供人通行;本案 P.3-2 請檢附退縮線之圖例,並依法於 4 公尺退縮線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 並移除法定人行淨寬內之街道傢俱。 3.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及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車道、 無障礙以及鄰地,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務必標示 2.5 公尺淨寬以及不大於 1/40 之坡度。 4. P.3-2 請檢附垃圾車動線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之示意位置。 5. P.3-9 之法定喬木棵數標示與申請書不符合,請檢核並檢附其計算公式。 6. P.3-25 請於平面圖套繪開挖線。 7. P.3-30 街道家具及圍牆請以專章呈現,並套繪於平面圖, 以利於核圖。 8. 杜鵑為有毒植栽,請樹立有毒植栽告示牌。 9. P.3-34 垂直綠化請敘明其設置方向、剖面圖之排水位置; 且其樹高與剖面圖之相對位置似有不符,請加以檢視。 10.P.3-35 圍籬總面積計算式有誤,長度應為 23.98 公尺。 11.P.3-36 之垃圾貯存空間之法定面積與申請書不符合,請加以檢視。 12.法規檢討多處頁碼不相符,請檢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水池,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基地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位置,如位屬開放空間範圍,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建築物設計型式請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另地面層出入口留設位置應平行於道路,亦請修正;本案如於開放空間設置基地內通路,如屬車道動線範圍不得計入獎勵面積,餘得否納入開放空間請補充說明,且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 5. P3-2 基地與南側鄰地(騎樓)高層是否順平,請書圖檢討說明。 6. 人行道及車道高程請以剖面圖檢討說明。 7. 請再補充開放空間縱橫全向剖面圖。 8. P4-13、P4-14 請以車道坡度下降界線區分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及不等寬設置範圍,並分別檢討獎勵面積, 另圖例請一併修正。 9. 請依規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並標示剖面圖。 10.門廳避難路徑請勿納入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 11.P3-26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補充較大比例圖,另其開放空間範圍與檢討圖範圍不符,請修正。 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地上 1~4 層裝飾構造物量體較大,應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圖面標示“裝飾柱、 牆、版(不計入產權)”字樣且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得免計建蔽、容積檢討。 2. P3-26 屋頂綠化植栽「倒卵葉楠」請補充覆土深度。 3. 象牙木:H-3.5 公尺規格尺寸請確認,P3-25 覆土深度剖面 A 請確認。 4.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請於 P1-2 預審申請書勾選應辦理結構外審審查。 5. 請詳細補充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名稱。 6. 戶外安全梯連通戶外空間請留設開口。 7. 地上 2 層露台上方留設裝飾性框架,請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8.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請檢討至柱心線。 9. P6-10 建築面積檢討應以代替柱心線為準。 10.機車停車位有無計入容積移轉檢討?請釐清說明。 11.P6-10 請補充境界線 3 公尺外牆開口防火時效。 12.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3.請確認自設機車位,是否計入容積面積(自設機車位不得免計)。 14.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5.請釐清本區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倘是,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16.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7.請補充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檢討圖說。 18.一層店舖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請檢討無礙設施。 19.請補充標示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是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另提送委員會審議。 20.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21.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2.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