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1/1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5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1/18,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保安段 46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惠信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19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26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請洽建設局釐清開闢道路高程與設計相關內容,並檢附相關函文。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保安段 462 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惠信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19 地號( 第一種商業區 )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保安段 46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一、 本案請洽建設局釐清開闢道路高程與設計相關內容,並檢附相關函文。 二、 依上開決議及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 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建造掛號日期為 109 年 6 月 30 日,請依 107 年 6 月 12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文山及春社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檢討土管;另 P.1-2 細部計畫案名請一併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調查。 (二)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及機車道寬度等相關資料。 (四)本案基地包含集合住宅及店鋪,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住宅及店鋪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鋪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五)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 建築物動線計畫請考量戶外開放綠地水景空間無障礙及輪椅、推車使用及停留動線規劃。 (二)P.4-15 無遮簷退縮人行道種植喬木仍須考量喬木後續生長空間,建議間距約 4~5 公尺/株。 (三)P.4-16 草花灌木植栽表「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 應為「寬度」。 (四)P.4-24 供人行鋪面宜採防滑材質,以維安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50、 4-51),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8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 樹立招牌廣告 8 處,請依臺中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頁碼 P.5-25。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頁碼 P.4-34。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其他 (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頁碼 P.4-40。 4.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頁碼 P.4-47。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頁碼 P.4-53。 6.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案造型遮陽牆板超過立面長度 3/5、遮陽板立面面積大於留設垂直綠化設施面積,提請委員會同意設置。 7.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4-17 請補充基地東北側地下室開挖範圍內之喬木覆土深度剖面。 2. P.4-17 法定退縮範圍內請勿設置圍牆,請修正。 3. P.4-32、P.5-9 屋頂綠化檢討請分棟檢討 1/3 綠化。 4. P.4-34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將高度調整於 2.5 公尺以下。 5. P.4-46 請於平面圖標示進排風方向。 6. P.4-52、P.5-9 都審規定第 16 條第 11 點施工綠圍籬應以 1/2 以上面積植栽綠化,檢討有誤請改正。 7. P.5-4 土管要點第 10 條喬木數量檢討,實設喬木 116 棵與申請書及 P.4-15 檢討不符,請改正。 8. P.5-8 都審法規第 14 條第 7 點喬木數量檢討請敘明 1892.8 平方公尺係為建築之法定空地。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臨接 6 公尺、8 公尺、12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 依開闢計畫部分道路無法串聯至開闢道路,其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降低獎勵係數,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置位置且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5-51 開放空間設置 8 座空地樹立廣告,其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圖並檢討淨高 (P.5-16 無相關圖說),其範圍之裝飾物請勿設置, 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臨接未開闢道路,獎勵值請敘明未來承諾道路開闢情形。 6. 消防送水口以結合街道家具設置。 7. 請釐清兒童遊戲室空間是否為公共服務空間並檢討圖面詳實註記。 8. P.1-29 依道路開闢切結書將僅開闢部分道路與開闢範圍圖不符,另 12 公尺未開闢道路,無法串聯至已開闢道路,其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將減低。 9. P.4-45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0.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宜居法令檢討修法後本版應經法制程序完成後始得適用, 故請依現行法令檢討。 2. 請補充宜居建築 10%上限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洽建設局對於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高程認定相關文件。 3. 造型遮陽牆版請以裝飾物檢討,並請補充剖面圖說。 4. 車道請檢討自人行道退縮 2 公尺後設置。 5. 梯間外側裝飾版請詳實檢討裝飾物專章。 6. 基地 GL 檢討請提送法規小組審議。 7.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目前設置位置非屬建築物出入口,請修正。 8. 建築線指示(定)圖請補附注意事項表。 9. 地上 2 層造型遮陽牆版(長廊部分)不屬造型遮陽牆版,勿裝飾物檢討,請修正。 10. 請補充檢討山坡地專章。 11. 地上 3 層投影至地上 2 層範圍應屬陽台,請修正。 12. 預審申請書基地面積與建造執照申請書不同,請釐清並說明其範圍差異。 13. 地上 2 層造型遮陽牆版已突出牆心 3 公尺以上,請釐清確認。 14.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容不全,請修正。 15. 基地退縮範圍不得設置圍牆。 16. 基地高低差甚大,道路高程請至建設局確認,並於圖面補充。 17. 裝飾物(柱)深度檢討應以外牆面之距離計算,請修正。 18. 造型遮陽牆版地上 2 層露台框架圍閉應依規檢討容積, 請再釐清。 19. 曬被架構造請再釐清,另不得設置頂蓋。 20. 出入口雨遮範圍及面積請檢討,應釐清有無代替柱心線及出入口深度 2 公尺範圍。 21. 造型遮陽版於地面層有結構柱構造應依規檢討樓地板面積。 22. 建築基地 GL 位置是否採平均高程,請補充說明。 23. P.4-52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應達沿街面安全圍籬面積 50%以上,本案僅以 30%檢討,請修正;施工圍籬應設防溢座,施工圍籬 2.4 公尺高度應扣除防溢座高度;宣傳帆布施作位置屬政策性,非常態性設置,請取消。 24. P.6-2~P.6-3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5.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 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惠信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19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3 項。 (二) 第四類:(一)。 (三) 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有關容積率檢討,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請檢附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或許可函,並依規檢討容積移轉相關法規;另高度比檢討未見 P.5-37 之圖面。 (二) 土管要點第 11 條,未檢討覆土深度及檢附參考圖面。 (三) 土管要點第 14 點,停車位數檢討計算式有誤,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2 人行道認養計畫依規提送本局所屬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審查,另涉及既有人行道行道樹移植及換植請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23 喬木配置平面圖 ,「喬木」高度請改為「樹高」、 寬度改為「樹冠寬」,並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5),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尚符規定;樹立招牌廣告 2 處,設置於沿街步道開放空間,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 請修正,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公共藝術變更說明內容有誤,請確實依變更設計項目撰寫。請說明公共藝術型式是否與惠宇建設其他建案相似雷同。 (二) 圍牆變更設計部分建議優於變更前。 (三) 法規檢討之本案設計及設計檢討說明欄位,請逐一概略說明設計內容及頁碼。 (四) 建議縮小正面式招牌之廣告面幅。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圖並檢討淨高 (共有 2 處),其範圍之裝飾物請勿設置,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頂蓋型開放空間內設置水池,其公益性開放性不足,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其設計與原審定內容不同,請結合街道家具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釐清於開放空間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有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且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圍牆高度請再釐清,不得超出 2.5 公尺,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6. 本案未設置廣場式開放空間,圖例名稱請修正。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勿設置圍牆。 8. 頂蓋型開放空間設有水池,其辦理變更,應剔除掉。 9. 公共藝術品設置於騎樓柱,如屬裝飾柱請勿計入開放空間獎勵。 10.頂蓋型開放空間有無計入容積,請修正。 11.P.5-23 有頂蓋開放空間上色有誤。 12.P.1-1-22 開放空間切結書版本有誤,請更新,另開放空間公告圖範圍與開放空間獎勵不符 , 請修正。 13.P.4-57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內容資料,且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停車獎獎勵圖說,有無變更,應檢討說明。 2. 請補充停車獎勵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 3. 地下 3 層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應區劃分隔,請補充。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並以色塊區分深度,如裝飾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表 1-8-3 預審簡易審查建築師自主查核表, 並予以檢討。 3. 基地退縮型式為指定留設騎樓,其騎樓樣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4. 建築物西北處設置雙層牆構造物,請以裝飾柱檢討, 並於裝飾物專章標示。 5. 預審申請書應註明建照申請時間及法令適用時間。 6. P.1-1-6-2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建築師簽證。 7. P.1-1-7 建照預審說明書請起造人用印、建築師簽證。請釐清法令適用時間為建造執照掛號日或變更設計掛號日(建造執照掛號日未填)。 8. P.1-1-11 免送預審檢討表請建築師簽證。 9. 容移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 10.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5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06856 號函辦理(無備餐室)。 11.地上 4 樓陽台範圍檢討不符。 12.補充 A 戶陽台透空檢討 ( 建管作業參考手冊 CH06-04-06)。 1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