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4/0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9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4/03,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英升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家福段 80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00 分會議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英升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家福段 80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5 時 00 分會議地點:州廳大型簡報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英升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家福段 80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確認是否有圍閉設計(採光罩),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基地西側設置 2.5 公尺高圍牆,依規高於 2.5 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 70%以上,並提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計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下列各幹事意見修正,並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本案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勿超過長度 2/5 或深度 1 公尺;另開放空間請取消設置水池,原範圍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公益性。 十一、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會意見修正,先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申請基地-本市潭子區家福段 800 地號土地係坐落本府 104 年 3 月 11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 案」範圍內住宅區,已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核, 餘本科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圖說中清楚標示。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7,植栽配置 1,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3-8,灌木表及地被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 「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P.3-25 至 P.3-46,景觀剖面示意圖圖例比例過小、平面圖層資訊過多不易判讀,P.3-39 圖面左側未標示喬木植栽種植深度。 (四) 本案相關圖面未見有灌木種植剖面圖,P.3-47 第 15 樓露臺植栽配置未有平面配置圖及植栽表。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標示無障礙斜坡道位置。 2. 喬木說明表內喬木未全數列於表內。 3. 請補充 RF 層植栽配置圖。 4. 基地西側既有排水溝部分位基地範圍內,如何處理? 5. 基地南側 8 公尺都市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完成?如未完成,可通行之最窄寬度距離為何? 6. P.3-4,剖 4/Y 圖面與 P.3-3 平面仍有不符,剖面上請補充設施物位置。 7. 緩衝車道標示 2 米錯誤,依法應標示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後方。 8. 街角公共藝術品請內移,勿阻礙 2.5 公尺人行步道。 9. P.3-1,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但經本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0.P.3-6,依第 16 條第 6 款,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確認是否有圍閉設計(採光罩),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1.P.3-13,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12.P.3-61,第 16 條第 13 款,本案於基地西側設置 2.5 公尺高圍牆,依規高於 2.5 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 70%以上,並提委員會審議。 13.P.4-3,依第 16 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4.P.3-7,部分植栽表喬木圖例與圖面不符(光臘樹(B)),請再檢核。 15.P.3-18,喬木說明表種類為 15 種與 P.3-7 喬木植栽表 24 項不符,請再檢核;喬木說明表有落羽松及小葉欖仁之喬木,與平面圖不同,考量上開樹種疑有根部竄生於排水管容易造成水管阻塞問之可能,倘有,建議更換樹種。 16.P.3-51~P.3-54,公共藝術品基座請檢附材質、尺寸、色彩。 17.P.3-57,進排風口請於平面圖標示。 18.P.4-3,部分法令頁碼對照有誤及 P.1-5 自主查核表頁碼對照有誤,請再檢核,請補充建築物材質、顏色及大樣。 19.P.4-4,機車停車位計算有誤,請再檢核,辦公室使用面積為 257.82 平方公尺;另垃圾貯存空間檢討並未計算辦公室使用面積,請再檢核。 20.P.4-16,建築基地總二氧化碳固定計算總表基地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再檢核。 21.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22.P.5-30,本案於北向及南向立面設置垂直綠化,請於平面及剖面圖補繪滴灌及排水計畫,並標示槽體材質。 23.請補充本案有無位於地質敏感區及地下水補注資料。 2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計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3-41,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其內容資料。 5. P.5-3,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圖例?應檢討符合廣場式開放空間之要件,如最小面積及最小淨寬 6 公尺度限制等,並補充標示。 6. 請補充開放空間檢討圖說及圖例標示 (圖例請明顯區分)。 7.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設置型式依規應留設基地內通路,非屬車道範圍如欲計入開放空間面積,請補充說明另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8. 各棟間之開放空間,請檢討建物北側之喬、灌木耐蔭性 (灌木項次 12、15、17、19 皆可耐蔭,喬木樹葡萄建議應配置於陽光較充足之區域)。 9. 公共服務空間使用用途名稱請明確標示,該使用空間依具完整性,並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檢討面積及標示該範圍圖例。 10.P.3-2,廣場式開放空間設置水池,開放性及公益性易不足,請明確說明,並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11.P.4-6,第 282 條檢討臨接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應扣除臨接 4 公尺人行計畫道路部分,且詳 P3-4 是否有誤請確認。 12.第 283 條檢討詳 P3-1,卻未標示任何數字,是否有誤請確認。 13.第 284 條之 1 檢討詳 P4-1,卻無檢討,是否有誤請確認。 14.P.3-12,出入口雨遮平面圖未繪出設計大樣圖,另請檢討投影範圍是否落在廣場式開放空間,如是應分別檢討開放空間面積。 15.請補充基地圍牆設置位置,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16.P.5-3,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請以色塊區分各種開放空間。 17.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8.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9.P.1-10,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請以 1 種色塊標示該範圍,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0.開放空間檢討圖請補充 1 張套疊地上 1 層景觀底圖, 並檢討公共服務空間範圍及面積。 2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22 屋頂突出物與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投影請檢討小於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6,土管第 7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 2. 預審申請書掛號日期、地下層含基礎深度、各樓層用途請正確詳填。 3. P.1-2、P.1-3,於 103 年掛號時基地面積為 6906.98 平方公尺,本次申請面積為 6965.65 平方公尺,請說明基地面積增加之歷程,並確認本案申請基地掛號範圍為何? 並釐清是否增加基地範圍,據以檢討其法令適用日期、 開放空間獎勵值上限及都市計畫土管適用時間。 4. P.5-14,地下 1 層、地下 2 層設置廁所,如屬防空避難範圍應納入固定設備 1/4 檢討,否則應計入容積檢討, 請明確標示及檢討型式。 5. 地上 1 層平面圖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應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6. 請補充擋土安全措施及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7. 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應包括完整地號影本及土地概要表。 8. 各層平面圖比例,請適度放大,以利判視。 9. P.5-26,於 B 棟東向立面圖,屋突超出 9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 10.外牆裝飾物是否符合本市外牆裝飾物設置原則,請詳細檢討或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後始得設置。 11.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規上色,以利判視建築基地、建築面積等。 12.地下層含基礎總深度 15.7 公尺,依規應申請特殊結構審查,預審申請書請修正。 13.北向日照之指北方位誤繕,請修正。 14.P.3-32、P.3-42,建築面積高程認定應以地下室高程超過 120 公分範圍需計入建築面積請檢討後標示範圍。 15.地上 1 層涼亭空間請依規計入容積及建蔽率計算。 16.請補充屋頂綠化景觀配置圖說。 17.基地北側於路口請檢討無障礙動線及行人穿越線;基地西側德福街 58、82 巷請檢討無障礙動線。 18.基地東側與鄰地間高程順接部分,請補充剖面圖確認及說明。 19.P.3-2、P.3-3,上方索引圖誤值,請修正。 20.綠覆率計算有誤,請確認修正。 21.P.1-2,預審案件申請書建造執照申請情形欄位多處資料更填戴,請補充。 22.報告書各項書圖請依規由起造人、設計人用印,另預審申請書請設計人親簽切結。 23.請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書(含掛號條碼)。 24.原建照申請書申請共 5 筆地號,現為 1 筆地號,請補充原地號表及合併歷程。 25.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未用印。 26.P.4-58,土管檢討第 2 點容積率有誤,第 11 點檢討詳圖幾號未標示 27.P.5-4,B2 防空避難室檢討計算式請以整層檢討。 28.P.5-16,地上 1 層平面圖請繪出各高程標示,基地前後道路高低查為幾公尺,地下室突出地面層之認定標準為何請說明。 29.標準平面圖請放大一層,方便閱讀圖說。 30.本案有設計裝飾版(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 31.屋頂請依規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32.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3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