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111年第232次

更新日期:2026-07-29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 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 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 區新興段 14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 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 議。 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 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 議。 第三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四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 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39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伍、 散會 第1頁,共1頁

會議紀錄全文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第 23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11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 葉委員水龍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壹、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 貳、 提案審議 第一案: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 平區新興段 14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各項立面造型及色彩、裝飾物 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 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1-2 申請書、P.1-7,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 107 年 4 月 19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0799511 號公告發布 實施「擬定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2. 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設會審查 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3.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 建照範圍是否一致。 (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第1頁,共10頁 1. P.3-2,1 層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標示設計高程。 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 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 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3. 申請書提請確認事項請依本次審議內容勾選。 第2頁,共10頁 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 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 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 採簡化程序辦理。 決議: 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719.9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 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 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 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一)西側公有行道樹原樹穴再補植喬木,沿街面行道樹 植穴加大等寬設計;東側增植喬木,增加街道傢俱並 以簇群設計,座椅材質調整;增加灌木種類多樣性。 (二)整體性防火間隔採以透水性材質或綠化設計。 (三)公共藝術配合景觀及立面重新設計。 (四)加強垂直綠化設計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 (五)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車位後方;加強再生能源設置 方案。 (六)車道上方管委會使用空間依規檢討無障礙通達。 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補充公有行道樹栽植狀況,並將人行道鋪面及植栽 帶(帶狀等寬)納入整體設計,換植與補植亦請說明, 並請補充相關設計圖說。 (二)公共藝術尺寸過小,請調整尺寸及樣式,另位置建議 向外調整,增加可視性。 四、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 高度比檢討圖面標註之頁 碼有誤,請修正。 2. 容移要點第 6、18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 3. 容移要點第 11 點,參考圖面頁碼標註有誤,請修 第3頁,共10頁 正。 4.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 建照範圍是否一致。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 1. P.6-2,請標示 1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 2. P.6-2,請標示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文字。 3. P.6-2,請標示電梯及樓梯檢討門廳或梯廳至出入口。 4. P.6-2,請標示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高程順平。 5. P.6-5,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 6. P.6-3,補充防空避難室面積計算及檢討。 7.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 8. 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 9. P.1-3~P.1-4,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參照頁碼請再 核對與修正內容相符。 (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涉及人行道請申請單位依據 「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 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 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 1. 本案未達都審規模,係為容積移轉確認面積之審查 案件,申請書案件類別應勾選簡化審議程序,受理 階段請修正,另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詳實登載。 2. 法規檢討表及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請詳實標示檢 討計算式及頁碼。 3. 1 層景觀配置圖及相關圖面,請標示指北針。 4. P.4-6,請檢附法定喬木數量詳細計算式,並請分別 依土管要點及都審規範檢討。 5. 1 層景觀配置圖喬木請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6. P.4-10,審議規範名稱誤植,請修正。 7. 請補充基地東側、西側及北側之景觀剖面圖。 8. 都審規範第 2 點,本案未超過 12 層樓,檢討說明 誤植請修正。 第4頁,共10頁 9. 請檢附垂直綠化細部設計詳圖。 10.P.4-18,消防送水口圖面模糊,請修正。 11.公共藝術與後案一樣請釐清確認。 第5頁,共10頁 第三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說明: 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 採簡化程序辦理。 決議: 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46.38 平方公尺(40%),屬整 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 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 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一) 補充公有人行道現況套繪於 1 層景觀圖說,並將公 有人行道鋪面、現有植栽帶整體規劃設計納入認養 範圍。 (二) 地面層東北側及屋頂層增植喬木、複層式及多樣性 植栽綠化設計,並考量中庭日照條件調整植栽配置; 補充垂直綠化設計圖說。 (三) 增加街道傢俱並採簇群式設計提供停留節點。 (四)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並重新設計。 (五) 依規檢討分戶規劃、管委會使用空間及餐廳空間使 用名稱。 (六) 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 (七) 補充地面層車道出入口與人行動線交會處之安全性 機制及轉彎半徑圖說,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 (八) 補充裝飾柱牆板檢討圖說倘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 送委員會審議並檢討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圖說。 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P.36,確實調查榮德路植栽槽位置並補植喬木。 (二) 基於 ESG 未來的趨勢,加強再生能源應用。 (三) 屋頂綠化增植小喬木。 四、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 第6頁,共10頁 1.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基地為「第五種商業區」, P.5-1 檢討說明文字誤植,請修正。 2. 土管要點第 7 點,P.5-1 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 利比對。 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依 P.1-21 檢 附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重劃完成日為 109 年 11 月 10 日,P.5-1 檢討內容(佐證公文頁碼及日期)誤 植,請修正,並請於 P.5-1 詳列計算式。另應於獎 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 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4.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篇所列第一類建築物用途,P.5-1 計算式有誤,請 修正。 5.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 檢討內容與 P.4-8 檢討情 形不一致,請釐清修正。並請依規定檢討植栽數量 及詳列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6.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使用用途為辦公室,請依 規定應檢討離街裝卸場,P.5-2 檢討說明誤植,請 修正。 7.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敘明確認函已展延至 112 年 2 月 24 日,請檢附佐證公文。 8.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 建照範圍是否一致。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 1. 土管第 5 點檢討內容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 2. 土管第 11 點停車數量檢討有誤,請修正。 3. 土管第 12 點綠化檢討內容有誤。(實設空地檢討有 誤、植樹棵數未檢討) 4. 各層平面圖空間尺寸標示。 5. P.6-7~P.6-14,步行距離檢討。 6. 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 7. 部分遮陽板設置位置未開口,應依裝飾物專章檢討。 8. 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空間)配置不合理。 第7頁,共10頁 9. P.1-3~P.1-4,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參照頁碼請再 核對與修正內容相符。 (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涉及人 行道 請 申請單 位依據 「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 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 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 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 2. 申請書容積移轉量與後附容移確認函數值不一致, 請修正。 3. 補充本案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提會審議之設計 說明。 4. 榮德路側建議採以開粉紅或紫色花之喬木。 5. 與前案公共藝術一樣,請釐清確認。 第8頁,共10頁 第四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 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3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公共藝術案。本案為 宜居建築案件 說明:依第 493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小組委員會 審議。 決議: 一、公共藝術依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調整公共藝術周邊植 栽綠帶位置。 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 (一) 申請書提會項目取消非屬本次提會項目內容項次。 (二)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圖說。 (三) 資訊公開補充案件模擬圖。 (四) 審定書階段,請將報告書內前次提請委員會未通過 之公共藝術版本內容移除。 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 肆、 臨時提案 : 無。 伍、 散會(上午:11 點 10 分) 第9頁,共10頁 第10頁,共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