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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8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1/2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1/2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89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1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富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438、506、514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新段 84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未依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於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 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1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438、 506、 514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新段 840 地號土地(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林副總幹事憲谷記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1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未依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於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告示牌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聯席委員會成立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2,申請基地於都市計畫圖上框選範圍有誤,請修正。 (二) P2-2、P2-3,基地位置說明中,臨路敘述不一致,請釐正。 (三) P4-7,土管第 6 點,請敘明設計建蔽率、容積率、前院、 後院及高度等項目,並依規檢討是否符合。 (四) P4-8,土管第 8 點,基地西、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應設置騎樓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基地未臨接未達 7 公尺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應無由建築線(溝濱後)退縮 0.5 公尺建築之適用,請修正。 (五) P4-8,土管第 9 點,請加註檢討計算式中各數值分別為何項面積。 (六) P4-8,土管第 8 點(三),8 公尺步道式或廣場式開放空間, 檢討內容僅敘明「4 公尺」,報告書其他部份則說明留設 「6 公尺」,請統一,並請說明為何留設「6 公尺」? (七) 請於土管檢討中標示各項檢討之頁碼。 (八) 請更新都市計畫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各主要出入口及主要動線設計請注意頇符合營建署無障礙步道相關規範。 (二) P3-21,喬木數量檢討,本案種植喬木共 58 棵,惟喬木植栽表合計為 54 棵,請釐清。 (三) 請補充說明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四) 種植之灌木後續倘作為綠籬使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1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10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未依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於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依第 16 條第 4 款,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 如需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告示牌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6. 本案於申請書標示陽台空調主機格柵及廣告招牌物需提請委員會審議,請建築師補充說明。 7. 目錄頁碼與內容圖面不符,且部分缺漏(解釋函令、交通影響評估核定公文),請再檢核。 8. P.1-2,申請書之都市計畫欄位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內容不符,請再確認。 9. P.1-7,自主查核表八、交通影響分析送審門檻請依本案內容詳實填寫(目前勾選交通局審查及交評併都審案件),P.7-21,請依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補充本案計算式,俾利檢核;倘本案規模達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10.P.3-13,垂直綠化請補充馬槽層盆槽體材質及植栽表(包含圖例、學名/規格、數量等說明)。 11.P.3-17,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人行步道淨寬以 2.5 公尺為原則,目前圖面 2.5 公尺淨寬範圍內含部分植栽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修正。 12.P.3-18,依第十條規定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帄面層景觀剖圖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於地面壹層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增加剖面圖,以檢核植栽覆土深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3.P.3-24,綠化面積、綠覆率(實設空地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為分母)計算有誤請再確認 14.P.3-41,本案公共藝術位置示意圖與部份圖面內容不符, 請再檢核,另公共藝術請檢附作者學歷。 15.P.4-5,法規檢討請標示頁碼,俾利檢核,另依第 14 條 (二)規定,請補充本案進排風口位置。 16.P.4-8,依土管第八點(三)規定於基地西側留設 8 公尺步道式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本案僅留設 4 公尺,請再檢核。 17.P.8-14,汙水納管資料函文為 16 地號,與本次申請地號 16-1 不符;另本次報告書內容多處標示為 16 地號 (P.7-21 交通影響評估內容、P.8-11 資訊公開系統),請再確認。 18.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3 條第 4 款 1.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帄面圖、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19.第 5 條第 2 款,請補充基地出入動線計畫包含無障礙動線、住戶及店鋪垃圾投擲及清運動線,並說明汽、機車位(含行動不便)車位是否有分住宅及店鋪使用。 20.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與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 4 公尺人行道與鄰地順帄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本案公共藝術品及圓形草坪請適度往內縮,以不影響 2.5 公尺人行道為原則,另 2 公尺緩衝空間在退縮空間後留設。 21.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本案尚未檢附,請補充。 2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0,基地北側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寬度僅有 6 公尺, 長度約為 71 公尺,設置於基地後側,且包括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其開放性及可及性是否妥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內凹型開放空間應以沿街不等寬或廣場式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基地公、私領域區劃不明確,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應補充大樣圖及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4-10,廣場式開放空間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檢討有誤,獎勵係數應再釐清。 9. 緬梔、杜鵑、變葉木植株具毒性,請設立告示牌或擇無毒植栽栽植。 10.P3-3-9,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之街道座椅請取消,避免有礙人行通行。 11.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帄。 12.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3.P4-11,藍色色塊如屬供民眾行人通行,請標示,勿寫私有空間。 14.開放空間告示牌請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及告示牌設置位置。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請補充 8 公尺指定開放空間另一側(鄰地)之景觀配置 (含喬、灌木),並檢討本案有無配合整體設計。 2.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帄,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3.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帄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21,本案有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請於申請書申請預審事項第四類勾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依規繳納預審規費,並檢附規費收據影本,才得以提送委員會審議。 3. P5-7,地上 1 層帄面圖應標示都市計畫規定退縮騎樓、 前、後院位置及相關尺寸。 4. P8-19,都市計畫規定圖說與基地檢討退縮型式不符, 請釐清修正。 5. 報告書帄、立面圖比例尺太小,文字無法辨識,請放大以利識圖。 6. 請於帄面圖上繪制無障礙斜坡道之配置位置,並標示鄰地 8 公尺計畫道路春安二街側退縮 6 公尺開放空間上公共藝術及其地面草坪與其無障礙斜坡道之間距尺寸。 7. 請補充說明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表,生態綠化係數α以 1.3 計算之依據。 8. 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帄方公尺,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並依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9. 預審申請書內容應修正 : 開放空間獎勵法規比例為 20%。 10.請依「台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第 6、7 條規定補充檢討。 11.請依「台中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檢討人行道相關高程、鋪面、材質、洩水坡度,並與鄰地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高程保持順帄。 12.P3-45,施工綠圍籬請扣除道路轉角透空圍籬面積後重新檢討設置比例。 13.P5-7,地上 1 層帄面圖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標示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用途,並與避難逃生動線分別檢討容積面積。 14.本案依土管指定留設 8 公尺開放空間之留設位置尺寸不符,應再確認。 15.請補充檔土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16.本案基地位於土管第 8 點(三)所指細公 1 東側住宅區街廓內,應依圖 6-6 退縮建築,另 P8-19、P8-20 圖說請置於土管說明後。 17.本基地設置店舖,請檢討都市計畫自治條例,商場面積之規定。 18.P1-10,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基地標示位置有誤,請修正。 19.土管法規檢討請一併標註檢核頁碼,以利檢核。 20.P4-18,高度比檢討圖說,道路境界線與建築線間 8 公尺距離為何?請說明。 21.地上 1 層請依規標示空間用途名稱。 22.地上 1 層轉角處建築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23.預審案件申請書建築師請簽名。 24.P1-11,請附南屯區建功段 16-1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5.本案基地位於自辦重劃區,基地北側有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請繪出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 26.P2-4,歷史人文文字敘述有臺中縣,請修正為臺中市。 27.P4-14,中間 B 棟仍請繪出北向日照圖。 28.P5-7,一樓帄面圖本案基地前後高程差距甚大,請確認本案 GL+0 處,檢討地下室突出地面超過 1.2 公尺計入建築面積部分。 29.一樓帄面圖請寫出店舖名稱。 3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3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富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438、506、514 地號等 3 筆土地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 消防送水口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有關附建設施(曬衣架)請移除衣架頂蓋(強化膠合白膜玻璃)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聯席委員會成立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6-2,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設置圍牆者,惟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本案有申請圍牆,請標示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範圍。 (二) P.5-18,本案設置街道傢俱位置似計入綠化面積,請將該面積剔除。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說明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二) 種植之灌木後續倘作為綠籬使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32),本案於騎樓地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中山路 715 巷 29 弄與星海路交會口是否有斑馬線,故相關道路交會口請套繪斑馬線位置。 2.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繪製垃圾車臨停與斑馬線位置,並詳細補充垃圾清運與(辦公室、集合住宅)投擲動線及全區無障礙動線計畫(P.4-10)。 3. 第 5 條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補充中山路 715 巷 29 弄面向之天際線圖說,建議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P.2-5)。 4. 依第 5 條第 4 款規定,建物四向立面造型材質計畫立面圖索引線有灰綠色系磁磚,倘有請補充圖例示意照片說明;另請說明屋脊格柵(灰色)之材質 (P.4-6)。 5. 依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請以專頁呈現本案之鋪面計畫, 並標註車道鋪面具防滑功能,有關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 6.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2,055.04 帄方公尺(30%),請加強容移前後差異說明(含樓層高度、交通影響、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之詳細計算式)。 7.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廢氣排出口、 通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等細部設計圖說。 9.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請實際計算綠化面積並以色塊編號以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請扣除案名牌、公共藝術、街道傢俱、廣招、跳石等非綠化面積、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P.5-18)。 10.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請呈現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請補充標示基座之長寬高尺寸說明(P.4-31)。 11.依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夜間三時段燈光照明計畫部份請將燈具以標註線對應建築立面圖 (P.4-11~P.4-13)。 12.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請依各綠化植栽槽繪製景觀覆土剖面圖說;有關附建設施(曬衣架)請移除衣架頂蓋(強化膠合白膜玻璃)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3.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置攔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4.依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 15.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於中山路 715 巷 29 弄進出)請修正後重新計算,並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帆布宣傳(P.4-37)。 16.依第 16 條第 13 款規定,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請標示高度尺寸,並說明地界線未設置圍牆處與鄰地之設計方式。 17.請依第 18 條請以專頁及剖圖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帄面層景觀剖圖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於地面壹層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及反樑上方(覆土深度不足)確實標示覆土深度;並補充繪製車道旁與基地北側綠化區塊之覆土剖面圖 (P.4-23)。 18.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全區配置帄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帄面圖標註高程(含基地本身與鄰地)詳加說明。 19.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請確實檢討住宅機車停車位數量後再檢討滿足一戶一部車量數;另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帄面圖標示車行方向,如為 1.5 公尺單行道系統請規劃不同方向的配對(P.5-11)。 20.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請於 P.4-14 頁併同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位置。 21.依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請補充垃圾儲存空間計算式, 及實設垃圾儲存空間長寬尺寸計算式(P.5-12)。 22.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標示垃圾儲存空間最低淨高,並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9-16)。 23.請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式招牌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空地樹立式招牌之相關條文;並檢討數量、位置等相關尺寸細設圖說。 (二) 其他事項: 1. 請本案地下開挖率為 84.97,依通案性會議紀錄「不含新市政中心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惟該地區土管要點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故請檢討本案開挖率之法源依據或符基地條件特殊欲提請委員會同意。 2. P.2-1,請確實檢附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各種使用分區(勿用網路截取)。 3. P.3-1,請說明本案友善計畫是否會認養公有人行道, 倘無,請將帄面景觀公有人行道鋪面恢復為現況鋪面材質;倘有,請繪製公有人行道範圍及認養年限等維管費用說明。 4. P.4-14,請於景觀配置帄面圖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及 2 公尺車道緩衝空間位置。 5. P.4-15~P.4-16,請將各種植栽種類用標註線對應於配置帄面圖中。 6. P.4-20,請於垂直綠化標準層帄面圖中綠化植栽槽穴內標示滴灌與排水孔位置,並補充說明馬槽盆槽體材質。 7. P.4-30,臨中山路設法定退縮空間範圍內之街道傢俱、 廣招等移設他處。 8. P.4-33,街道傢俱採用實木條,請注意木頭材質於戶外之防腐性與耐候性。 9. P.5-19,屋頂請將綠化面積與屋頂(分母)面積分別標示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 10.有關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1.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2.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並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計,另文字非店招請更正,修正後請補充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計, 修正後補充大樣圖,另長度達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設置之消防送水口、水錶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17,廣場式開放空間銳角部分不符,請補充檢討每邊應大於 6 公尺之規定。 6. P5-17,公共服務空間應詳細註明用途,應符合用途規定。 7. P4-30,請說明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及街道傢俱之必要性, 如數量過多,請考量取消設置,增加行人通行空間。 8. 臨中山路側之開放空間南側綠地內是否有設置景觀牆, 請釐清,另開放空間應不得設置圍牆,如設置請取消。 9.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0.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應套疊景觀圖,另開放空間範圍僅以一種色塊表示,並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表現方式如開放空間告示牌型式,另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車道坡道出入口請考量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人行安全。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突各層帄面圖造型架構請補充標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帄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2.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3. 地上 1 層帄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4. P1-2,預審申請書,容積移轉上限有誤,請修正。 5. P6-6,地上 1 層帄面圖應上色,釐清建築面積及法空範圍,並檢討建物出入口連接建築線,應否留設基地內通路。 6. 請於帄面配置圖上繪製無障礙斜坡道之位置。 7. P5-31,請檢討東側無障礙引導通道之適宜性,如門廊部分與開門之衝突。 8. P4-16,灌木配置圖與表,同 1 種植栽圖例應統一,另請於圖面上註明厚葉石斑木(株高=150 公分)之配置位置。 9. P1-9,於建築線指示(定)圖之現況測量圖,其基地西南側有鄰房占用,請補充說明占用處理方式。 10.P6-6,管理委員會空間,請標示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之用途。 11.P6-6,請確實依「台中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規定檢討人行道相關高程、鋪面材質、洩水坡度,並與鄰地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高程保持順帄。 12.P6-7,辦公室 B 夾層用途請標示,俾利檢討是否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 13.請補充檢討「台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第 6、7 條規定。 14.請補充擋土安全措施及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15.容積移轉要點 107 年修正,請以最新修正規定檢討。 16.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於退縮圖說標明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 17.P1-9,建築線請附測量成果圖及樁位圖。 18.本案請釐清是否需依規留設基地內通路。 19.地上 2 層以上於 A2 戶陽台外遮牆大於 1 公尺,應回計 樓板面積,請修正。 20.於辦公室 C 之外廊,並無結構系統,於地上 1 層夾層亦無頂版,請釐清是否外廊或修正用途。 21.P5-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35 條法定停車數量檢討誤繕。 22.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新段 84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前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並涉及變更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以及前次變更對照,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聯席委員會成立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路段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相關改善方案(含時制調整)。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說明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另種植之灌木後續倘作為綠籬使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10 公尺計畫道路與中山路二段轉彎處之喬木(4-11-1 一層景觀舖面配置圖右下角轉角處),請評估是否會影響行車視線,倘轉彎時有影響行車視線之虞,建議移植。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逃生動線、垃圾清運動線、無障礙動線(基地內至外)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 3.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前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並涉及變更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以及前次變更對照,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條第 12 款地下室出入口應設置防水閘門,請於帄面圖標示。 5. 請依據第 18 條規定,建築基地地面層綠化植栽之覆土深度應符合法定最低深度標準,請依規定套匯開挖線檢附剖面圖檢討。 6.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7. 依第 20 條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書請更新至 107 年 8 月 1 日本府「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版本。 2. 本案申請書灌木數量對照與原核准數量似有不符,請檢核。 3. 本案請將申請書左右對照,並將受理過程予以表示,並檢附其會議紀錄,變更部份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4. P.4-4-1,立面涉及材質及色調變更,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具體說明。 5. P.4-5-1,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退縮空間應至少維持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空供人通行,請於圖面標示, 並調整圖面清晰度。 6. 本案帄均地下開挖率由 67.83%調整至 77.16%,請提出說明,並依規提起委員會審議。 7. P.4-8-2,於立面設置垂直綠化,請以專章呈現,並補充其方向、槽體材質、植栽、滴灌及排水設置位置。 8. 第三章容積移轉計畫部份,請將「回饋」相關文字移除。 9. P.4-8-1,請調整圖面與文字之間編排,並標示指北針、 比例尺、建築線及容移退縮線等,以利於核圖。 10.P.4-9-4,請調整其燈具規格之圖面比例並標示其噴灌半徑,以利於核圖。 11.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2 點,本案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100 帄方公尺,請檢附圖說,並依規檢討。 12.本案頁碼似有編排錯誤,請重新檢核。 13.請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請配合於施工圍籬設置花博宣帆布,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本案計算式與帄面圖尚有不符,請檢核。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未標示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請於圖面標示消防送水口或水表設置位置,如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請釐清部補充說明。 2. P5-4-1 與 P5-4-2,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每邊淨寬 6 公尺規定。 3. P5-4-2,公共服務空間請以色塊標示範圍,並註記圖例及釐清用途且標示。 4. P5-4-1、P4-5-2 與 P4-5-2,開放空間範圍標示不符,請釐清修正,並釐清有無頂蓋型開放空間,應否辦理結構外審? 5. 穗花棋盤腳因其植株開花及結果特性,可能會影響行車安全,請考量其栽植位置,遠離車行及人行動線。 6. 無障礙斜坡道請配合週邊動線及既有人行道做調整。 7. 本案鄰接計畫道路開闢完成,請補充行人穿越線位置並與斜坡道串聯接續。 8. P6-5,公共服務空間應符合技術規則用途,請修正。 9. P5-4-1,公共服務空間請上色並補充圖例。 10.P5-4-1,開放空間獎勵檢討圖與地上 1 層帄面圖不一致, 請釐清修正。 11.開放空間部分範圍上方有頂蓋部分,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修正,另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依規提送特殊建築物結構審查,申請書請修正。 12.沿街等寬、不等寬及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寬 6 公尺以上),依規檢討修正計算範圍。 13.排風口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請修正。 14.道路人行斑馬線與無障礙坡道,需整體規劃。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說明本案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應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說明。 4. 私人住宅陽、露台栽植緬梔,本植株具毒性,請考量住戶安全是否另擇無毒植栽種植。 5. 地上 1 層庭園栽植蜘蛛百合,本植株具毒性,請設立告示牌或另擇無毒植栽栽植。 6. P6-6,地上 2 層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用途。 7. P6-7,採光罩如為樓板構造一部分,請檢討防火時效。 8. P6-9,地上 15 層請修正步行距離為 40 公尺,重覆步行距離 20 公尺。 9. 請補充地下室擋土安全措施之安全觀測系統。 10.P1-1,細部計畫案名有錯別字,請修正。 11.P5-3-2,容積移轉要點第 12 點如要適用新法規,則請全部法規適用新法規,勿割裂適用。 12.地下 3 層第 162 號停車位,停車位長度應為 6 公尺,請修正。 13.地上 1 層過梁範圍應依規計入建築面積,請修正。 14.P6-10,更衣室不符屋突用途,請修正。 15.停車位角度在 30 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 6 公尺。 16.建造執照預審規費收據影本請補充。 17.請補充免提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之檢討表。 18.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