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4/10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5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4/10,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4/10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56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張富榛、楊皓森、張羽華、張春寶、張香洲、張青琳、張柄華、張晉榕、許珮育委託楊士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71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新段 84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10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5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張富榛、楊皓森、張羽華、張春寶、張香洲、張青琳、 張柄華、張晉榕、許珮育委託楊士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71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三案: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新段 463、 46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四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10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5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黃委員郁文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張富榛、楊皓森、張羽華、張春寶、張香洲、張青琳、張柄華、張晉榕、許珮育委託楊士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71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 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決議: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 (一) 本案申請設置圍牆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二) 本案申請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三)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四)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 (牆、板)不計入產權」,並依報告書內容(深度 1.8 公尺以內),同意設置。 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垂直綠化應詳細說明植栽種類並以固定式植栽槽及滴灌系統規劃。 (二) 請補充車道破口斷面圖並考量友善無障礙之設計。 (三) 退縮人行空間不建議以抿石子工法,請考量其他鋪面材質並加強截角空間之處理,且人行道順接之鋪面設計可直通人行穿線,提高友善度。 (四) 街道家具不建議塑木,請改用其他材質。 (五) 南側地坪鋪面銜接介面與樣式請再調整。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4-04,土管第八點(四)須經都審同意,請於 P.1-1 備註欄加列。 2. P.4-04,土管第六點、表 7-6,規劃設計內容請補充對應之圖說。 3. P.4-05,土管第十二點(十)須經都審專案許可,請於 P.1- 1 備註欄加列。 4. P.4-05,土管第十五點,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點規定,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不小於法定空地面積之 60%為原則,請重新檢討。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依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退縮:黃底綠斜線)。 2. 依技規 90 條兩向通路寬度檢討不符。 3. 未檢討無障礙機車停車位。 4. 請檢討 95 條設置兩支直通梯。 5. 請檢討裝飾物專章,倘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請審議。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請補充說明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01,請使用新版申請書。 2. P.6-01 至 P.6-06,請刪除結構章節。 3. P.4-2,補充集中式垃圾儲存空間完整計算公式。 4. 車道使用地崁燈,請考量評估是否有影響無礙通行。 5. 臨 20 公尺福星北路截角有電線桿 4 根,是否可一併處理。 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申請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變更。 (二) 本案申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同意變更。 (三) 本案申請變更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超過 1.8 公尺以專章檢討並增加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 標示「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同意變更。 (四) 本案變更調整項目: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停車空間配置。 二、 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請補充變更前後對照圖說。 (二) 增加屋頂綠化,整體綠化回饋。 (三) 逃生通道 4 公尺,請補充規劃路線。 (四) 提高人行路徑銜接之順暢性。 (五) 增加圍牆透空率,提高基地內與鄰里公園之綠意互相性。 (六) 垂直綠化以固定式植栽槽。 (七) 調整車道出入口鋪面規劃之辨視性及增設警示裝置。 (八) 西南開放空間請以柔化處理。 (九) 車道口之緩衝空間鋪面應不同於人行道與退縮空間的鋪面。 (十) 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加註於報告書內容。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原領建造執照起造人與本次申請人不同,請依規申請變更起造人。 2. 報告書內謄本請檢附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申請書及同意書請補充申請人及簽證建築師用印。 3. 裝飾物請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 4. 建築面積無外牆者應以柱心計算。 5. 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2-10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2. P.3-13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於圖面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部分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3. P.3-16 灌木說明表對照灌木植栽表尚有缺漏,請補充說明。 4. P.3-17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P.3-52),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請於平面圖上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並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剖面圖及標示詳細尺寸,另請釐清示意圖 B 左側 2 處有無招牌,倘有請一併匡列。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建造執照起造人與申請書不符,委託書之委託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致,建議提下次小組或委員會審議。 2. 土地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未符合規定期限內之版本。 3. P.1-5,審議性質勾選有誤。 4. P.3-20,街道家具標示有誤。 5. P.3-22,圖面標示公共藝術及底座之色彩、尺寸。

第三案: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新段 84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申請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同意變更。 (二) 本案申請變更屋頂附屬設施(游泳池),同意變更。 (三) 本案變更調整項目:建築造型及色彩。 二、 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屋突可設置廁所並以屋頂突出物名義申請。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辦理情形對照表(N.0-3-1),未見補充正面式招牌廣告物圖說(P.4-12-4),請補充該圖說,以釐清有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補充變更前申請書。 2. 第二次變更設計申請書撰寫有誤,請全面檢視。 3. P.1-13,變更設計說明標題為第二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說明為第一次變更設計,請釐清修正。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10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變更。 (二) 本案申請門窗或陽台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同意變更。 (三) 本案變更調整項目: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車道進出口位置。 二、 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增加無遮簷人行道詳細圖說,並加強認養人行道與開放空間鋪面辨視性。 (二) 變更人行道鋪面樣式沒有原設計好,另植栽穴也無原設計佳,且有 2 株喬木間距太近,應再補充說明。 (三) 補充原審定透空圍牆改實牆理由。 (四) 請補充設置駐車彎之必要性,相關行車安全性亦請補充說明。 (五) 加寬延伸部分店鋪前綠帶植栽。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本次變更涉認養人行道內植栽位置調整及鋪面形式變更,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送修正認養計畫。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7-9),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6 處、 空地樹立廣告 6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公共藝術、街道家具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4-7,本次變更門窗及陽臺格柵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1-1,申請書案名與前次審定內容不符,建築物色彩欄位及材質欄位漏填,請再檢核;另案件受理過程請將本次變更申請日期一併納入。 4. P.1-3,自主查核表請依最新版本填寫。 5. 歷次會議紀錄內容請以本次變更內容回覆,本次僅檢附前次小組會議紀錄,歷次會議紀錄均應回覆說明,表 1- 4 前次小組委員意見第二項頁碼標示 P.4-3,並未檢附, 請再檢核;幹事意見(六)7.垂直綠化回覆增加 15.55 平方公尺同原核准數值,請再修正回覆內容。 6. 報告書請標註頁碼,另編排順序應於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後放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第 3 項第 3 點為空白);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各向變更均以比例方式呈現,另第十及第十一項內容請標示歷次會議紀錄頁碼對照。 7. P.1-01,變更案件應以不減少綠化植栽為原則,本次變更後灌木數量由 1524.75 平方公尺變更為 107.24 平方公尺,請補充說明。 8. 本案為變更案件,請於變更頁右上角填寫該頁變更內容, 俾利檢核。 9. P.4-5-1,圖例過於相近請再檢核,另喬木數量請新增總計欄位,亦請補充相關剖面圖。 10.P.4-7-2、P.4-7-2-1,公共藝術基座請標示材質及相關燈光計畫內容,尺寸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 11.P.4-7-4,本案於基地東北、西北側新增實牆,請補充容移退縮線與圍牆之圖面;另本案原核准基地東南側為透空圍牆,本次變更為實牆請補充變更原因。 12.P.4-5-1-1,屋頂層新增喬木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另依說明植栽種類同原核准為何,請補充說明,本案灌木圖例未於平面圖標示,請再檢核,另該計算式請詳列屋突面積等計算式,亦請補充相關剖面圖。 13.P.5-1-2,法規對照頁碼請重新檢核,請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重新檢討綠化面積。 14.P.5-1-3,本次變更屋頂綠化依第 16 點第 6 點規定,請依本次變更內容回覆。 15.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