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9/2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1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9/23,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1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6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裕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9、379-26 地號及萬安段九小段 8-17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容積移轉量 4,362.25 平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 , 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 請於申請書備註欄填寫。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1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6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裕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9、379-26 地號及萬安段九小段 8- 17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1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容積移轉量 4,362.25 平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 , 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箱、公共藝術品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裝柱物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 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29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報告書 1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1 月 1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1 月 21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P.1-1-1 申請書備註欄有關「提送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增列「容積移轉面積」項目。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請確認停車需求及格位數是否足夠將需求內部化,請檢視並詳細說明。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及反射鏡等) 等相關資料。 (四)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二) 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四) P.4-5-1 一層綠化平面圖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4-13-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10-1、P.4-10-2,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綠化請分棟標示長寬尺寸,俾利檢核綠化面積。 2. P.4-4-1,請依第 19 點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剖面圖 C 請標示車道緩衝空間及坡度,另應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地坪高程俾利檢核與公共開放空間臨道路邊界處高度,並應向道路境界線方向設置洩水坡。 3. P.5-18,請依第 20 條規定,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目前法規對照頁碼 P.6-2-4,圖面未標示請再檢核。 4. P.9-3-2,請依第 21 條規定,補充室內垃圾貯存空間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 5. P.5-5,依本案土管規定臨接 12 公尺及 7 公尺計畫道路應退縮 6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 6 公尺退縮線。 (二) 其他事項: 1. P.1-1-1,申請書停車位欄位住商停車數量應分開填寫, 俾利檢核。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P.1-3,防災計畫並未檢附動線計畫,請再檢核。 4. P.3-3,本案友善環境設計項目之一為人行道認養,請補充認養前後對照(包含鋪面、尺寸及行道樹位置) 5. P.4-6-1,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線,另喬木綠化覆土建議以原土層為原則設置。 6. P.4-9,請補充公共藝術家創作履歷,另公共藝術品是否燈光設計,請補充。 7. P.4-10-1 與 P.6-2-7,請確認圖面樓層為 14 樓或 15 樓, 14 樓設置喬木請標示枝下高,另緬梔似為有毒物種, 建議更換其他樹種或增設告示牌。 8. P.4-13-1,垂直綠化請補充槽體材質,另植栽表應標示標準層數量及總樓層之數量,俾利核對;請於平面圖標示臨路路寬及路名。 9.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標示 7 公尺計畫道路路心 10 公尺範圍檢討。 5.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 6. 公共服務空間與管委會使用空間並未標示空間用途。 7. P4-3:開放空間告示牌數量應適度增加。 8.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設置位置及內容資料(包含管理單位、法令依據及圖文資料)。 9. 開放空間等寬範圍請全長等寬留設,請確認;另開放空間檢討圖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色塊及範圍。 10.P1-9 開放空間公告圖底圖請採用黑白漸層平面圖,並加深開放空間範圍色塊,以區分該範圍,另取消多線版。 11.本案報告書平面圖相關尺寸字體過小無法判讀,請修正。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技師簽章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本地號是否符合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備註事項。 3. 請補充管理委員會及公共服務空開空間用途名稱。 4. P6-1 面積計算表疊字誤繕請修正。 5. P6-2-4 請依規依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分別檢討上色;並於地上 1 層及地上 15 層補充空間名稱。 6. 地上 2 層多處露台框架圍蔽,請依規檢討容積。 7. 請補充說明建築物接觸最低點 GL0 位置。 8. 本案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9. 本案店舖請依都市計畫自治條例檢討商場面積。 10.地上 2 層部分裝飾物突出於開放空間,其地上 1 層投影範圍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且標示於開放空間獎勵圖,並分別檢討獎勵係數。 11.請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逐條檢討設置需求。 12.P5-15-1 開放空間面積檢討應納入公共服務空圖例及標示空間名稱用途。 13.地上 3~14 層建築物外牆(裝飾物)怎麼檢討,請加強於專章檢討。 14.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5.本案請釐清是否屬於捷運路線應送交通局審查範圍。 16.裝飾柱並未標示尺寸請釐清是否大於 1 公尺,並應於結構圖及結構計算書中由技師簽證說明納入分析。 17.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6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 請於申請書備註欄填寫。 二、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汽車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港都五路,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及街道家具結合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規檢附細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陽臺設有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且應提委員會審議;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檢核是否依土管第 7 條規定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 倘否請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八、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15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報告書 1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0 月 2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1 月 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 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依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規定: 「面臨人行廣場之建築基地必須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舖面應與鄰地齊平,並與人行廣場相互配合。」北側臨人行廣場(港都路)部分請依規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二) 因本案植栽栽植於地下室開挖範圍內,請注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3-1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1 處、側懸式招牌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依第 19 點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2. P.2-3,請依第五點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建議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基地北側為 15 層集合住宅,請確認是否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並請套繪平面圖及立面圖俾利檢核。 3. P.2-2,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點規定套繪鄰地平面圖, 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4. P.4-2,請依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並請於 P.3-9 標示相關圖例,包含法定退縮空間、建築線、開挖線。 5. P.4-2,法規對照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請補充綠化面積詳細計算式,包含文字說明,並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 6. P.4-02,依第 15 點第 3 款規定,本案人行道鋪面為淺色花崗石,請於申請書填寫一致。 7. P.4-03,請確認第 16 點第 4 款內容,本案是否設置遮陽庇雨設施,目錄有入口雨遮章節。 8. P.4-04,請依第 20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設置平面式停車場,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時,應做適當之綠美化遮蔽處理。 (二) 其他事項: 1. P.3-34,請補充施工綠圍籬數值 10.6 及 138.49 公尺, 文字說明。 2. P.3-09,景觀平面配置圖請套繪灌木草花等相關圖例, 另本頁平面圖與 P.4-23 綠化範圍不一致,請再確認; P.4-24,綠化面積計算 2.實設空地面積①~⑭,請補充文字說明及圖例。 3. P.2-4,人行道認養,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含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高度等圖面;倘移植喬木植栽,並請於圖面一併標示。 4. P.3-10,喬木種類緬梔似為有毒物種,請更換其他種類或設立告示牌。 5. P.3-11,請以台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植栽表填寫, 另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 6. P.1-01,申請書建築物色彩及材質欄位未填寫材質,請再補充。 7.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且應提委員會審議;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1-05,自主查核表未填寫低碳程式規劃專章頁碼,請再檢核。 9. P.3-02,請補充無障礙動線連接至道路行穿線位置,並請補充無障礙坡道位置,另停車區位圖例未於圖面標示, 請再確認。 10.P.4-14,請自行檢核是否依土管第 7 條規定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倘否請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11.P.8-1,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 另請補充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1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配置圖,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開放空間範圍內是否設置案名牆,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臨接人行廣場側申請開放空間請依規定會辦城鄉科、建設局及建築師簽證為道路使用。 5. 臨接人行廣場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人行廣場是否供道路使用原則認定檢討。 6.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7.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8.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9.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0.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1.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2.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管理單位、法令依據及圖文資料。 13.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 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6.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技師簽章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人行廣場請釐清是否依規應留設牆面線,未依規留設牆面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得免設置。 3. 請補充管理管員會空間用途名稱。 4. 本案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5. 請補充中高土壤液化潛勢分析,並納入結構檢討。 6. 依剖面圖說明有誤,現有人行道應順平,坡道應為 1: 40,請修正。 7. 建築物過樑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8. 請檢討避難路徑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9. 高度比消線請補充細部剖面圖。 10.報告書圖片請加大,以利判別。 11.未計入容積,屬裝飾物範圍,應明確標示,如裝飾板… 等,並以專章檢討。 12.P4-31 高度比消線檢討突出構造物,請釐清修正。 13.免指定建築線公告圖應請建築師簽證說明是否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14.請依「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補充結構設計資料,並由技師簽章簽證。 15.本案申請第下四層應送結構外審。 16.3-15~16 喬木覆土深度不足。 17.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不符,不得為社區使用空間,請修正。 18.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計至代替住中心線。 19.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裕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9、379-26 地號及萬安段九小段 8-17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家具、 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街道家具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相關條文並對照其設置位置及相關尺寸檢討,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點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裝柱物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 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15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報告書 1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0 月 2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1 月 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 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說明店鋪劃設面積及對照頁數。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高度比對照頁數應為 P4-6。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住宅區開挖面積對照頁面。 (四) 請補充 P5-2.4 壹層平面圖之色塊圖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7.2-12 店鋪停車位是否足敷店鋪顧客需求,請詳細說明計算方式。 (二) 請確認停車需求及格位數是否足夠將需求內部化,請檢視並詳細說明。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及反射鏡等) 等相關資料。 (五)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8-1 一層綠化平面圖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另亦未標示樹穴尺寸,其單株喬木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 *1.2 公尺,若樹穴寬度不足 1 公尺處建議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3-9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三) 人行鋪面材質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17.1、3-17.2、3-17.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依剖面圖所示,部分懸空、未固著牆面上, 且突出牆面超過 50 公分不符規定,請再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 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太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之綠化比例至少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請補充本案屋頂綠化相關圖說及檢討計算。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家具、 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街道家具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相關條文並對照其設置位置及相關尺寸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點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 本案申請書請更新為本府「都市設計服務網」最新公告之版本。 2. P.3-8、P.3-11 本案植栽考量落羽松非屬本土植栽且具浮根性,建議更換其他喬木,並請更新植栽說明表為本府 「都市設計服務網」最新公告之版本。 3. P.3-13 請補充各類噴灌實物圖示。 4. P.3-17 請補充文字說明招牌設置總數量及各立面向數量、面積。 5. P.4-1.3 停車空間檢討說明機車實設數量應大於等於法定數量,請更正。 6. P.4-2 相關法令檢討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更新至 107 年 1 月 26 日公告「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7. P.4-2.3 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檢討說明頁碼有誤, 請更正。 8. P.8-3 本案劃設垃圾車臨停空間區域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修正位置。 9. 請補充相關圖面說明本案 4 公尺巷道一側之境界線、建築線等範圍。 10.P.3-8.6 屋突壹層曬衣場不應以玻璃頂蓋設計。 11.有關本案垂直綠化請以壹層及全層檢討計算。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公共服務空間應屬為完整空間,非為走廊性質用途之空間,請修正。 4. 空間用途屬性請釐清屬公共服務空間或管理委員會空間,並依規標示。 5.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6. 請補充開放空間檢討圖例及公共服務空間設置位置範圍標示。 7. 請補充現有巷道側路心 10 公尺範圍是否小於 15 公尺建築物高度。 8. 車道出入口與鄰地間,未鄰接道路範圍應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之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請修正檢討。 9. P4-3-3、P4-3-4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補充檢討公共服務空間色塊、獎勵面積、範置位置及圖例;另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0.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圖文資料、管理單位及法令依據。 11.P5-2.4 地上 1 層平面圖健身房及韻律教室請標示公共服務空間。 12.請補充圍牆設置位置,且勿設於開放空間範圍。 13.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4.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P4-12-4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技師簽章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報告書於各向立面圖指示方向有誤,請修正。 3. 請補附完整建築線指示圖圖說、建築線指示範圍、測量圖頁面,另地號與基地範圍不符,請釐清。 4. 請補充基地面積於建造執照掛號與預審申請書之差異。 5. 請補充地上使用權同意書。 6. 請補充使用分區界線是否完成獨立分割及相關資料。 7. P5-2.4"風除室"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容積檢討。 8. 請補充檢討臨現有巷道 4 公尺側之建物退縮建築及高度限制。 9. P5-2.4 請釐清後院範圍並標示於圖面。 10.建築物過梁範圍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11.於 3 公尺後院不得設置計入建築面積構造物,請釐清確認。 12.基地設置景觀牆列入容積,惟現有巷道退縮 50 公分範圍內不得有計容積構造物,請釐清修正。 13.基地南側,設置木棧平台,其高低差請標示,並請清是否需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14.地上 1 層平面圖景觀牆計入容積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並塗紅色。 15.P4-3.2 基地南側臨接 4 公尺現有巷道,請檢討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規定。 16.屋頂請依規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17.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