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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1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2/2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2/2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12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4、94-1、94-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0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 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20、21、22、2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4、94-1、94-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0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20、21、22、2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4、94-1、94-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0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 (二)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6。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 10 點:本案申請設置公益性設施,設置樓層為第 39、40 層,請說明如何提供公眾使用及其申請公益性設施項目為何。 (二) 土管第 11 點:補充招牌廣告物設置突出牆面線尺寸及設置高度檢討內容,以利查核。 (三) 土管第 13 點:第 12 組離街裝卸場,請補充檢討計算式及設置區位檢討內容。 (四) 土管第 14 點: 1. 第 4 款檢討說明語意不明,請修正。 2. 第 5 款法定空地面積計算前後不符,請查明。 (五) 第 99 頁開放空間配置圖臨路內容及部分文字誤繕請修正。 (六) 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容積, 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60%,應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 (七) 容移要點第 8 點:請修正檢討內容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送都審,並敘明對照頁碼。 (八) 容移要點第 12、14、15 點:請依實際申請內容修正檢討內容。 (九) 容移要點第 15 點:檢討說明內容與條文規定無涉, 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尚未核定),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三)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 (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10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 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7-2、P.3-35-2)東北向立面圖,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1 處,依剖面圖顯示, 招牌本體後方未固著實體牆面,不符規定,請釐清並檢討,並請補充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 另依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5 條第一款建築物正面總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5-1)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請補充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牆、樹立式招牌、開放空間告示牌、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土管第 8 點及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4 點第 1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案名請依申請用途(批發市場等)修正,並補充公益性設施實際使用用途名稱及公益性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相關函文。 2. 申請書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請補充敘明法條名稱及條次。 3. P.2-6.2,請標示(如以紅色斜線)容移增加範圍。 4. P.3-1,1 層配置平面圖請補充臨路道路寬度名稱及鄰地景觀植栽及人行動線說明。 5. P.3-3,動線計畫說明請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及相關課題分析內容。 6. 本案基地東西二側鄰接新光三越及大遠百,考量人潮聚集建議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應維持至少 4 公尺以上之人形連續淨寬度。 7. P.3-10,喬木表格格式請參照本市都市設計服務網 2020/11/23 植栽表格式更新公告內容,以「高度」、 「寬度」、「公尺(M)」標示。 8. P.3-10~P3-11,緬梔、射干為有毒植栽,請評估是否有其他替代植栽。 9. P3-18、P3-26,植草磚設置範圍似有不同,請釐清; 另車道使用植草磚是否合理,請釐清。 10. P.3-29,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定方式,另請說明公共藝術是否會旋轉及造成反光影響安全。 11. 本案地下 1、2 層動線複雜,請詳細標示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及設置點位。 12. 停車空間獎勵車位建議應集中設置於地下 1 層,若不足時則依序往下樓層設置。 13. 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尚有以下待釐清或修正事項: (1) 第 8 點第(1)款,設計說明「…本案開挖面積」, 建議修正為「…本案開挖率」,以避免誤會。 (2) 第 11 點第(4)款,請於圖面標示植床尺寸。 (3) 第 13 點,請逐項標示對應頁碼;第(五)款,請釐清本案是否設有餐廳;第(六)款,請於對應頁面確實標示緩衝車道範圍。 (4) 第 15 點第(1)款,正面式招牌廣告物對應頁面錯誤。 14. 降低凌晨後建築物外框線燈亮度。 15. 增加退縮 20 公尺範圍之動線通透性;機車車道鋪面勿以植草磚形式設置;補充二側鄰地開放空間配置形式,說明本案之人行動線如何與之串連。 16. 屋頂綠化補充灌木;垂直綠化植栽選種單一,應有多樣選擇與規劃。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並於開放空間檢討圖補充標示該範圍,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於設計大樣圖補充設置位置標示,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8. 請釐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並修正報告書, 並於設計大樣圖補充設置位置。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套疊地上 1 層景觀底圖,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增設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規定檢討開放供公眾使用。 2. 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地下 3、4 層可及性及合理性不足,應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位應不得為小車位,請修正。 4. 增設停車空間應承諾對外營業使用,並規劃內部使用與對外營業車位之動線管控機制。 5. 機械停車空間車道動線請釐清。 6. 本案停車空間獎勵之版本有誤請釐清法令適用日為何。 7. 是否適用停車空間獎勵尚需釐清;其容積率檢討請併同檢討修正。 (二) 建議事項:增設停車空間告示牌設置厚度較薄,考量行人安全予以調整。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建照掛號申請書掛號條碼。 3. 建築物設置公益性設施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並補充相關資料,並依規檢討標示屬何公益性基金會。 4. 地上 24 層陽台外緣裝飾版深度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檢討。 5. 地上 1 層應套繪鄰地開放空間設置情形,並應串聯整體性設計。 6. 請釐清批發市場是否屬特定建築物,並檢討屋頂避難平台以及特別安全梯。 7. 批發市場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發局同意設置, 請補充相關資料。 8. 請補充地號表。 9. 地下層汽車停車位應全面留設線架以滿足日後每部車均可設置充電設備之可能。 10. 增設停車空間、開放空間獎勵應不得計入為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之免計入容積範圍。 11.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 90 條檢討兩向出入口。 12.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 60 條停車車道檢討有誤。 13. 請補充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裝卸車位淨高檢討。 14. 基金會設置地上 40 層樓之合理性應說明。 15. 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勿與無障礙動線重疊,請修正。 16. 整體性防火間隔圖模糊請修正。 17. 本案應釐清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18. 土地登記簿謄本應檢附資料不全(地號全部而非土地所有權個人),另未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9. 本案建築基地非屬商業區無法適用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20. 防空避難室之固定設備面積應補充檢討。 21. 高層建築物設置停車塔應釐清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22. P5-2.15~P5-2.17 住宅單元 A、D 戶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 2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20、21、22、2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四)。 (二)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4。 (二) 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 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位置敘述:基地北側面臨 20 公尺「園道用地」, 建請修正並一併修正相關圖面。(頁 21) (二) 容積移轉申請量符合,目前已送建設局確認出基地是否同意受贈,尚未函復,爰尚未核發確認函。(頁 19) (三) 土管要點檢討: 1. 第 2 點檢討,基地北側面臨 20 公尺「園道用地」,請一併修正相關用詞。 2. (2)第 6 點(三)檢討,應修正為「基地非屬該項檢討範圍」。(頁 68) (四) 容移要點檢討:第 11 點,本案接受基地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應提都設會確認是否不受其限制。 四、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8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調查圓通南路/興華一路路口,並納入後續分析。 (二) P.8-12 頁面內容有誤,請修正。 (三) 請納入基地周邊其他新建工程資料,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五、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1 屋突植栽配置平面圖, 經比對 P.4-10 喬木(白水木)種植位置,B2 及 B3 景觀剖面之覆土深度為 70 公分,惟喬木所需覆土深度至少為 120 公分,考量樹木生長環境,建請修正相關覆土深度。 六、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6 處,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及設置數量。 (二) 另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6 處(不含案名牆),法規檢討第 6 條第 1 款及第 7 款高度有誤請修正,另第 6 條第 6 款,請詳列總投影面積計算式及請在設計圖說上標示空地樹立廣告物厚度;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三) 另本案設置案名牆共 1 處(P.4-19-2),經說明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牆面者,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樹立式招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 備註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有誤,請釐清修正。 2. P.4-10 請依規範內容修正曬被架為曬衣架。 3.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文件。 4. P.4-14-2 露臺建議應增加垂直綠化設計。 5. 規範檢討請概略說明設計內容、計算式、數量、色彩等。 6. 申請書請補充用印,本案設置店鋪 6 戶僅提供 5 格機車停車位供店舖使用,請補充合理性說明並修正。 7. 裝飾柱在建築物內側請更正。 8. 東北側基地綠帶應以不阻隔鄰地通路方式規劃。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本案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設計屬性較屬廣場式形式,是否得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於設計大樣圖補充設置位置標示,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沿街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剔除銳角部分,另不等寬範圍請檢討寬深比。 6.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7.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閒、 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 (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戶外安全梯間檢討不符規定,請修正。 4. 地上 15 層上方有圍閉應圍閉範圍全部計容積。 5. 住宅單元 A 戶陽台外牆超過 1 公尺範圍應回計面積。 6.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 7.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許可文件。 8. 請標示 2 公尺人行道淨寬及位置,另釐清是否突出 5 公尺退縮建築範圍。 9. 請釐清地上 15 層、屋突 1 層是否有框架圍閉情形, 如框架圍閉者其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 10.請釐清地上 2 層排煙室外側是否有裝飾版,並補充剖面圖說。 11.報告書部分書表應由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用印、 簽章,如申請書、委託書等,請修正。 12.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圖說。 13.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標準圖例著色。 14.管理委員會空間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公告內容檢討辦理。 15.P6-2 管委會使用空間與 P6-6 一層平面圖(廁所) 不一致,請釐清。 16.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7.請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