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4/30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4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4/30,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平段 209 地號土地(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文小 10 幼兒園園舍新建工程案,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8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臺中市政府委託寬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豐南段 214、215、216、217 地號等 4 筆土地(停車場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暨豐南地區消防分隊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會審議。
- 一、本次停車空間配置變更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請依各幹事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並重新檢討本案基地綠覆率有無變更,倘超過原核准之 5%且地面層、屋頂層及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設計數量超過原核准植栽設計數量 20%,依規應提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平段 209 地號土地(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文小 10 幼兒園園舍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8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寬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豐南段 214、215、216、217 地號等 4 筆土地 (停車場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暨豐南地區消防分隊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林幹事秀慧記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平段 209 地號土地(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文小 10 幼兒園園舍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3,土管內容請詳實列出勿省略。 (二) P.2-4,基地現況高程分析圖,未標示圖面比例尺,且退縮淨寬標註標示不清,請檢視報告書內圖面資料併同修正。 (三) 土管第 14 條第(二)項參考頁面應為 P.4-11~12 頁,第 (三)項參考頁面應為 P.4-13~14 頁,及土管第 15 條參考頁面應為 P4-15 頁,請確認修正。 (四) 土管第 15 條基地保水原則檢討,請標註於 P.4-15 頁。 (五) 本案非屬土管第 20 條檢討範疇,請修正 P.4-3 頁本案檢討欄位。 (六) 請補充標示 P.5-2 全區配置平面圖色塊圖例及比例尺。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補充各層面積檢討。 (二) 圍牆於 P.5-2 未標示位置及單價分析。 (三) P.5-2,1 層平面圖停車空間,未檢討停車空間與車道。 (四) 昇降設備未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79-2 條防火區劃。 (五) 補充檢討無障礙專章。 (六) 裝飾柱(牆、板)是否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倘超過 1 公尺,請提委員會審議。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二)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三) 請補充停車供給狀況,列表說明路外停車供給(都市計畫停車場、路外空地停車場)、路邊停車供給(路邊有格、 路邊無格)。另可考慮將汽車與機車分列二表。 (四)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需求現況,列表說明路外停車供給 (都市計畫停車場、路外空地停車場)、路邊停車供給(路邊有格、路邊無格)。另可考慮將汽車與機車分列二表。 (五) 請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足敷使用。 (六) P.6-3,說明基地共有 13 位汽車停車格,但教職員為 27 人,請補充說明基地北側停車場平日及假日停車狀況是否足敷教職員及大型活動舉辦時外來停車需求使用。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三) P.3-9 及 P.3-11 灌木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 「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2. P.1-1,本案申請書地下室開挖率請用%表示;另建築物色彩及材質欄位請標示建築物材質。 3. P.2-4,依土管第 7 條規定,應退縮 10 公尺供停車及學生專用車道使用,本案於 40 公尺環中東路留設,惟停車出入口以 12 公尺德興一街,請再行檢核;另 P.3-8, 基地西側目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超過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再調整。 4. P.3-2,請檢核道路行穿線有無破口可以銜接,並重新檢核無障礙動線及無障礙專章。 5.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建築線、開挖線已及法定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6. P.3-5,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請標示尺寸,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3-9,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燈具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3-10,請於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及地下室開挖線位置, 俾利核圖。 9.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10.P.3-13,本案綠化採噴灌方式,請確認噴灌半徑有無涵蓋植栽範圍。 11.P.3-23,施工圖面標示 6 公尺捲門,立面圖標示 6 公尺活動拉門,請統一名稱,另計算式有誤,請與圖面相符, 並補充文字說明,俾利檢核。 12.P.4-2,本案未依土管第 14 條規定留設斜屋頂,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13.P.4-6,依第 17 條規定公有建築圍籬高度不得高於 150 公分,目前設置 165 公分,請再檢核,並一併檢討牆面鏤空率,圍籬設置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14.P.5-3,本案於地下一層停車空間設置 35 台機車停車位、 計算式標示 37 台與申請書 36 台不符,請再確認,另請標示車行方向及寬度。 15.P.7-2,廢棄物處理計畫請補充垃圾排水設備。 16.請補充說明本案公有人行道現況及本案新建後之配置。 17.檢討裝飾柱(牆、板)是否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18.補充說明沙坑與瓢蟲之關係,是否設置太多硬舖面,有安全之疑慮。 19.報告書部分圖面解析度較低,請再檢核。 20.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文小用地,倘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申請為幼兒園使用,請檢附相關核准文件。 2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8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次停車空間配置變更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 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2-2b,土管第 17 點,有關停車空間檢討非屬土管規定項目(如行動不便車位數)請另檢討之,得標註參考頁碼。 (二) 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依第十九條各款規定,請補附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之順平圖專章。 (二)其他事項: 1. P.1-3b、P.1-6、P.1-7、P.1-8,變更前及標註未涉及變更之頁面請清楚掃描該頁之騎縫章。 2. P.3-4-11b,變更後之屋頂部分請補充景觀剖面圖說。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寬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豐南段 214、215、216、217 地號等 4 筆土地(停車場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暨豐南地區消防分隊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請依各幹事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並重新檢討本案基地綠覆率有無變更,倘超過原核准之 5%且地面層、 屋頂層及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設計數量超過原核准植栽設計數量 20%,依規應提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本案申請基地前以 105 年 4 月 19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50072487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烏牛欄地區細部計畫(細市 1 市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在案。 (二) 經查前開細部計畫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爰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訂)』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土管規定,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建蔽率為 80%,容積率為 480%,餘業依前開要點檢核。 (三) 停車空間設置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建築物退縮相關規定請分別依前開要點第 7 點辦理。 (四) 另本案停車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作社區安全設施(消防隊) 使用,須符合下列規定: (五) 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 (六) 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3。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補充原建造執照工程進度。 (二) 裝飾柱(牆、板)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五條第 5 款規定,變更後鋪面計畫平面圖標註線有塑木平台、砌陶磚、地坪粉光等與與圖例不符,另鋪面計畫圖例名稱誤植為地被植栽請更正(P.3-17)。 2. 依第十九條規定,無遮簷人行道應向道路境界線方向設置洩水坡。進出車道穿越時其舖面應連續齊平並設置斜坡等,請以專章呈現。 3. 依第二十條第 1 款規定,本案增加 1 輛機車位部分請於相關圖說標示機車車道寬度及車行方向(P.3-3)。 4. 依第二十一條第 2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標示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且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3-22-02)。 (二)其他事項: 1. 請說明本案工程進度。 2. P.2-3,請更新現況照片並標註拍攝日期。 3. P.3-3,請說明基地四個好望角是否有行人穿越線。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