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08/2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6年度第4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08/2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6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六小段 5、5-1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7,045.63 平方公尺,達 35.17%;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2972.22 平方公尺,達 14.83%,總獎勵面積為 10017.85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0%,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依規補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1,037 平方公尺,達 25.1%;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739.6 平方公尺,達 17.9%,總獎勵面積為1,776.6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43%,位屬舊有市區細部計畫,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40%者,應提送都設會審議,請依第 14 條規定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請補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4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謝總幹事美惠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36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依第 35 次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幹事會聯席會議決議: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二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六小段 5、5-1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4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 記錄:張芸甄、趙崇彣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6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7,045.63 平方公尺,達 35.17%;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2972.22 平方公尺,達 14.83%,總獎勵面積為 10017.85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0%,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依規補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涉及交通影響評估資料須提至至交通局審查之申請案件者,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花台等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基地沿地界線設置高於 2.5 公尺之圍牆,請補充透空率相關檢討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設置。 六、開放空間內設置垃圾車臨停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開放空間內有高低差,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頂蓋型及內凹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6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通知於 9 月 13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21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 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六小段 5、5-1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1,037 平方公尺,達 25.1%;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739.6 平方公尺,達 17.9%,總獎勵面積為 1,776.6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43%,位屬舊有市區細部計畫,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40%者,應提送 都設會審議,請依第 14 條規定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請補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騎樓、迴廊、無遮簷人行道等人行空間,需維持至少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 依土管規定臨三民路側須退縮 4 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帶狀開放空間,請清楚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空間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倘有超出法定範圍之情形, 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包含尺寸、 材質及管理維護計畫,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依規說明本案設置之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 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 梁(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如是請補充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並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九、 本案新增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9 月 20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 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2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 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