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9/30 都審委員會 第42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9/3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金昌隆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公館北段 564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93、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21 次會議議程時間:109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9: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教育訓練 1 場、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9:05~9:40 參、 教育訓練 109 年度都市設計審議系統之教育訓練肆、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9:40~11:00
第一案:金昌隆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公館北段 564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11:00~12:20
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93、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12:20~12:30 伍、 臨時提案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12:30 柒、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21 次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109 年度都市設計審議系統之教育訓練、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 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金昌隆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公館北段 564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同意設置。 (三)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四)陽臺設有格柵美化設施,同意設置。 (五)本案圍牆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六)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七)依細計土管要點第 30 點及其附錄一規定補充開發計畫內容,申請整體開發獎勵,同意設置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 (一) 一層景觀喬木尺寸加大設計,臨 30 公尺中清路側增植喬木及綠化設計,臨公園側增植一排喬木。 (二) 依細計土管第 30 點及其附錄 1 規定補充開發計畫內容。 (三) 一層法定空地範圍勿區隔設置花台綠籬。 (四) 本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應加強友善性設計,並與公園及學校串聯及增加告示牌說明。 (五) 擋土牆增加喬木、爬藤植物及綠化植栽。 (六) 基地東南側擋土牆(基地內通路末端至西側地界線)降至地下一層高程,並增植喬木、複層式綠化設計。 (七) 公共藝術位置再調整設計,並增加一處公共藝術。 (八) 垂直綠化增加花台設計;管委會及車道屋頂增植綠化設計。 (九) 降低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高度至 2.5 公尺。 (十) 確認本案是否為飛航管制範圍,建築物燈光設計應考量飛行安全。
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93、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2876.82 平方公尺(39.99%),總獎勵面積 4315.54 平方公尺(59.99%),本案為整開地區單元十二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 (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等,同意設置。 (四)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五)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 同意設置。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一層景觀增植喬木及綠化設計並增加街道家具,車道出入口增加安全警示監視設備,本案汽機車車道出入口應採區隔設計, 機車車道出入口應退縮與汽車車道出入口齊平。 (二) 店鋪屋頂層增加綠化。 (三) 基地北側與鄰地間之綠化退縮設計。 (四) 調整自行車架型式設計;公共藝術加大尺寸設計並補充相關模擬圖。 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