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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7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5/17,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5/17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73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47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7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47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7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47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5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標註檢討內容參考圖面頁碼。 (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標註檢討內容參考圖面頁碼。 (三)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設計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出入口增設警示設施。 (二)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8,公有人行道請依規送認養計畫書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二) P.4-17,植栽配置圖-喬木,請一併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4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8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部分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並請補繪設置位置平面圖。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變更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提請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請補充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版本更新,地段地號欄位未填寫,申請書提會項目填寫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請補充提會依據。 2. P.1-36,土地謄本逾期請更新。 3. 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圖請補充基地周遭鄰地車道出入口、行道樹、公有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4. P.2-7,基地南側 14 層樓是否為都審案件,倘是請套繪平面圖、立面圖等相關圖面。 5. 公有人行道綠化植栽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表格填寫,另請於認養計畫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準」字樣,並請確實標示認養範圍及認養前後鋪面材質、植栽種類與認養年限。 6. 請補充三時段建築物亮燈燈具位置。 7. 請補充相關剖面圖面及噴灌排水系統圖面,俾利檢核覆土深度與地下室開挖範圍、高程等關係。 8. 相關圖面請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指北針、比例尺、法定退縮空間、建築線、開挖線。 9. P.4-3,退縮範圍請勿設置圍牆,基地南側標示騎樓退縮線與圖例不符,請再確認,補充圍牆長度說明及容移退縮線及相關剖面圖。 10. P.4-9,請補充圖名方位;P.4-17,喬木以總計加總; P.4-25,圖例與圖面不符,請再確認。 11. P.4-27,相關圖面請補充圖例俾利檢核剖面圖與平面圖之關係。 12. P.4-29,本案南側騎樓下方種植綠化植栽,是否考量植物生長請補充說明。 13. P.4-31,本案選植錫蘭葉下株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 14. P.4-41,店鋪正面式招牌建議縮短設置,以店面寬度減少 1/3 為原則。 15. P.4-43,本案公共藝術是否為地面層遮陽庇雨設施, 倘是請一併提委員會審議,並檢討法規內容(P.5- 10);並起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如藝術創作品介紹) 16. P.4-45,本案變更前設置垂直綠化白水木,變更後僅設置武竹,建議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另請以公告版本檢附植栽表,並標示覆土深度及槽體材質。 17. P.5-4,依土管第 11 點規定鄰建築線側應退縮 2 公尺人行步道,本案規劃為綠化植栽,請再檢核。 18. P.5-10,法規對照請詳實並逐條回覆,頁碼多數錯誤,請再檢核,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排風口方向位置、車道坡度、垃圾停車空間及貯存空間等;依第 23 點檢討法定機車停車位應為 82 格,請再確認。 19. P.5-16,請確認本案容移是否達提會審議規模。 20. P.6-7,請標示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寬度及行駛方向。 21. P.8-7,本案於退縮 2 公尺範圍內設置警示燈,是否依規設置,倘是請補充詳圖說明。 22. 垃圾臨停空間建議應以內化為原則,增加剖面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並標示實設垃圾儲存空間之長寬尺寸計算式。 23.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4. 補充認養專章。 2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平、立、剖面等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7.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開放空間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9. 公共藝術品是否涉及建築法構造,如屬出入口雨遮應檢討其相關法規且應計入面積檢討;另如位於開放空間範圍,應依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淨高及其相關法規。 10.騎樓範圍如屬開放空間,應依規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相關法規。 11.P.4-47,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 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2.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3.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4.本案建築基地北側鄰接綠園道,請考量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5.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6.開放空間範圍有設置花臺,P.4-24 請補充各花臺景觀剖面及設計圖說,並補充標示花臺高度。 17.P.4-29,開放空間範圍有裝飾物頂蓋,請釐清是否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 18.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倘位於開放空間範圍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會審議。 19.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西側沿12公尺太和路一段之退縮人行步道應自建築線後退縮。 3. P.5-2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五點檢討請標示頁數。 4. 基地依土管規定退縮部分不符,應釐清得否授權都市設計審議同意後始得留設;如否應修正設計符合土管規定。 5. 地上 1 層過樑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6. 安全梯距離其他開口應 90 公分以上,請檢討。 7. 裝飾物檢討標示有誤,其深度應以區劃中心線或外面檢討標示,且未補充友善回饋計畫內容。 8. 應釐清公共設施空間是否計容積檢討。 9. 請標示法定騎樓深度及淨寬。 10.請檢討基地內通路。 11.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檢討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適用款目,並檢附設計圖說。 12.P.4-48,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以符合規定。 13.P.6-4~ P.6-7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4.依預審申請書內容,實設容積率與土管及面積計算表內容檢討不符,請修正。 15.土地相關證明文件請以 3 個月內為主。 16.土地使用分區內容都市計畫有特別註記事項請釐清。 17.免指定建築線圖說請建築師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形。 18.依現況照片本案工程進度請釐清。 19.依據土管第 11 條檢討不符,應於臨接建築線側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相關標示檢討及景觀設計圖。 20.土管綠化檢討不符。 21.建築面積檢討不符(過樑範圍應計入)。 22.露臺過樑圍閉應計入容積。 23.空調設置範圍請考量安裝及維護安全。 24.土管開挖率檢討請計算至外牆層,非牆心。 25.容移獎勵應退縮 3 公尺範圍請檢討相關景觀設置高度。 26.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請提友善回饋計畫審查。 2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 7 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 1 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7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4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4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部分,本科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106 年 3 月 13 日中市交行字第 1060011728 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 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5-2.3),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5 處, 其中 1 處設置於裝飾柱上,請參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檢討,另請補繪上述招牌相關剖面圖,俾利檢核。 (二) 另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2 處,請標示招牌相關尺寸及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1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8.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鋪面寬 2/3 以下設計。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更新為 110.5.1 發布版本。 2. 申請書頁請逐列說明變更項目。 3. 綠化比率建議不得少於變更前核准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高度應降低至 120 公分以下),並補充消防送水口 B 設計大樣圖,請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灌木綠籬影響開放供行人通行設施,應說明其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6.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獎勵種類應以色塊區分(勿採用線條),以利判別。 8.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9. 1 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0.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1.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2.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3.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4.P.0-4-12,沿街式等寬、不等寬範圍檢討不符,請修正。 15.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原則檢討表(表 1-7)請設計建築師簽章。 16.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 以 1 種色塊(勿用線條)半透明呈現(無須區分其獎勵類型),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另開放空間範圍勿用線條呈線,應以色塊標示。 18.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9.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 距離等合理設計。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土管退縮 5 公尺帶狀空間應留設 3 公尺連續人行道。 3. 地上 1 層請依規標示空間用途名稱,另應釐清計入建築面積範圍。 4. 車道出入口處留設大於車道之舖面,惟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計入獎勵),其是否具其公益性應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 6. 於 A 棟是否檢討夾層請釐清。 7. 請修正預審申請書容積樓地板面積(含獎勵及不含獎勵)。 8. 請釐清法令適用時間並予以修正。 9. 窗戶外與樑不連結之雨遮請納入裝飾物檢討及標示。 10.請修正開放空間圖例標示。 11.請檢討公共服務空間之中梯廳必要動線之面積檢討。 12.裝飾物請確實完整檢討標示。 13.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檢討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適用款目,並檢附設計圖說。 14.P.6-3-1~ P.6-3-2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5.報告書變更內容應以雲朵圈選(如申請書法定停車位)。 16.P.1-1-2,申請書重複編製請刪除頁。 17.請檢附原領建築執照影本及勘驗進度。 18.現況照片開工進度請建築師簽證說明。 19.P.0-2-2,原審查會議內容請標示檢討頁碼。 20.P.0-4-2,請檢附現況測量成果圖並套繪周邊綠帶現況配置。 21.各層平面圖之天井旁過梁上裝飾物超過一公尺請檢討友善回饋計畫。 22.本案應提送結構外審。 23.P.2-3-1-1,請檢附老樹列管查詢結果。 24.P.4-2-1,請套繪周邊人行穿越斑馬線,並考量銜接無障礙通路。 25.請補充基地高程及排水。 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