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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4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11/28,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11/28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45次

審議案件1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吳翰昇、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5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備註欄需經委員會同意項目,變更後申請書仍應勾選(包括容積移轉、外部性服務設施計畫等); 另法定容積率誤繕,請修正。 (二)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三) P.79 容移許可量請修正為 40%,內容提及東側臨惠中路,請確認分析內容是否為本案資料。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110 年 11 月 22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00061712 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 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53-本案涉及 5 公尺公有人行道規劃駐車彎並移植既有行道樹: (一) 依據變更後喬木配置圖所示,將變更基地臨臺灣大道側 12 株行道樹移植作業,惟行道樹屬公有財產, 不宜將行道樹移植至基地內。 (二) 變更後規劃駐車彎: 1. 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6 條及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7 條、 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略以,人行道係劃供行人專用之地面道路,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人行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完整及順暢,其留作通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以提升道路品質, 推動友善的人行無障礙環境。 2. 是以,公有人行道不宜於人行道範圍劃設避車彎, 且行道樹建議於原種植位置進行樹穴改善,而非遷移位置影響人行動線,建請修正。 (三) 倘本次變更事項涉及認養範疇變更,仍需一併提出變更申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4-7-1-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載明設置數量,並請標註廣告物相關尺寸,及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4-7-1-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惟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圖所示, 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倘招牌後方為帷幕牆,請補繪招牌廣告設置於帷幕牆之大樣圖。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2,290.99 平方公尺(40%), 容移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建築基地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份,不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本案申請 V 值(10%),應檢附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預留架空走廊,其位置及路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街道傢俱、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6 點規定,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委員會審議。 9.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於二樓板勘驗時檢附備查、何時可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並請明確說明承諾,提請委員會審議。 10.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請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申請書請請註明地段地號,審議歷程請依會議次別詳實註記;補充智慧建築設計案件等級、候選證書及標章取得時程等說明承諾事項,並檢附。 3. 土管要點第 7 點法規檢討說明誤繕,建築物高度與申請書前後不符,請修正。 4. 施工綠圍籬計算式面積前後不符,請修正。 5.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建築基地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算 1.5 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行道樹,另景觀配置圖請標示喬木種植間距, 依規不得少於 6 公尺,請修正。 6. 法規檢討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5 點檢討設置樹立式招牌,請確認是否設置樹立式招牌,並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7. 報告書未檢附低碳規劃專章,請依規檢附。 8. 景觀配置圖請補充地界線、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退縮範圍線及相關圖例,並請套繪鄰地建築、 景觀及人行動線配置,並應與鄰地動線串聯設計。 9.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倘為自然覆土層,請一併於圖面標示。 10.公有行道樹不宜移植至基地內,請修正。 11.P4-2-1-1,請補充西南側裝卸車位車輛進出動線。 12.請補充本案與惠國段 88 地號土地之景觀及人行動線串聯及整體設計。 13.P4-6-1-1,陽台植栽綠化建議採固定式馬槽盆並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 1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 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補充標示設計材質及透視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西側車道旁寬度 375 公尺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過於零碎,其公益性及開放性不足,是否納入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緊急進口通路,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檢討圖標示其範圍,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正面式廣告不得設置於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 8. 補充原審定開放空間檢討圖及計算圖等資料。 9. 街道傢俱分 AB 組應於配置標明各別位置。 10.本次變更開放空間範圍景觀配置過於單一線性, 街道傢俱皆均質配置於店鋪動線通道上,建議圍塑供行人停留駐足休憩氛圍。 11.廣告物專章請釐清是否有立面招牌(與街道傢俱結合) 12.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袋及水錶應結合景觀設施,請補充說明並標示材質。 13.開放空間的告示牌應設置於明顯處。 14.建築出入口開門範圍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15.基地與鄰地間之開放空間動線應串聯設計。 16.補充原審定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9.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脊裝飾物透空面積計算方式請釐清,必要時請提委員會審議。 3. 屋突高度大於 9 公尺標示不符,請依營建署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01730 號函釋檢討高速電梯相關書圖。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P.8-1-1-1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內容有誤,請修正為正確版本。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案件之變更設計免提會檢討表第 3 項及第 6 項說明有誤,請修正。 3. 地上各層應依規標示空間用途名稱。 4. 請補充建築物南側水平透空格柵之必要性。 5. 公有人行道請標示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 6. 地上層請釐清衛生設備設置位置之合理性。 7. 陽台線性垂直裝飾物請納入裝飾物檢討。 8. 地上 35 層以上請檢討北側陽台透空率。 9. 預審申請書應請設計人簽章。 10.預審變更檢討表開放空間的景觀全案變更檢討應勾選不符合,請修,另檢討表設計人應簽章。 11.變更起造人同意書請用印。 12.大門出入口雨遮檢討請補充平面及標示深度。 13.排氣墩距離與地界間距離應檢討標示。 14.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淨空喬木刪除,另標示與鄰地順平。 15.土管難以綠化項目不得扣除車道,請依技規第 299 條項目檢討。 16.景觀灌木請考量複層配置。 17.屋突花台距離女兒牆寬度應至少 1 公尺以上,請參考內政部「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 18.高層專章第 233 條緊急進口檢討不符,於地上 2 層設置挑空,請檢討緊急進口位置。 19.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之總面算表缺漏,請修正。 20.地下層部分空間應標明使用用途。 21.裝飾版深度達 390 公分,應說明其設置緣由及提出友善回饋計畫並提請審議會審議。 22.各層樓梯請標明空間屬性。 23.裝飾版應以各層分檢討,並釐清出入口雨遮屬於裝飾版部分應分別標示檢討。 24.地上 1 層大廳非屬管委會空間,請修正。 25.管委會空間請標明使用空間內容。 26.梯廳應自成一獨立防火區劃。 27.各層空間使用名稱請詳實標示。 28.結構自主檢查表工程地址填寫不全。 29.建築線指定圖之現況測量圖應經補充技師簽證資料。 30.地上 1 層應補充避難動線檢討。 31.補充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 32.地上層應依規設置無障礙廁所。 33.高層建築物落物曲線應依規補充檢討。 34.部分露台未標示空間用途請修正,另露台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 35.補充升降機容積檢討。 36.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高度日照陰影檢討,請修正。 37.大廳不屬管委會空間請修正。 38.地上 3 層梯廳範圍請依內政部函釋檢討修正。 39.防災中心安全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40.請釐清緊急升降機在避難層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41.屋頂突出物應依內政部函釋檢討。 4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