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03/0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5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3/06,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恆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293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4、377-5、377-11、378-3、378-4、378-5、378-6、378-7、378-8、378-28、378-29、378-30、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
- 大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40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46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恆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293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4、377-5、377-11、378-3、378-4、 378-5、378-6、378-7、378-8、378-28、378-29、378- 30、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大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40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第 246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張文馨、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恆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293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二類。 (三)第四類:(一)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調查資料。 (三) 本基地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 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六)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八) P.9-4-3,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提供人行之鋪面材質,請考量防滑性能以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 (二) 基地內設置多處街道傢俱,仍需考量能以提供年長者及行道不便者之設計方式規劃。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9-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 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核。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8 公尺),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專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 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建築西北側之植栽綠化留設位置請釐清是否應依建管自治條例規定提請委員會。 (二) 其他事項: 1. 案件受理階段再詳實填寫。 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公共藝術、案名牆非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再釐清提會之依據。 3. 申請書補充建造掛號日期。 4. 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今年度。 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 6. P.4-2-2,停車與交通動線計畫說明頁面請補充 1 層機車動線及圖例。 7. P.4-10-1,公共藝術位置圖請再確認設置之位置(透視模擬圖設置於硬鋪面與平面位置不符)。 8. 屋頂層空間用途名稱請補充,並檢討其合理性。 9.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章, 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應加強開放性及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補充基地西側開放空間景觀剖面圖,釐清植栽覆土深度及人行、景觀等高程關係。 5. 建築物住戶與開放空間無明顯區隔,請適當予以區隔,以維護公益性及建築物之私密性,並補充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6. 開放空間檢討圖補充公共服務空間申請範圍、面積檢討及補充標示空間用途。 7. 開放空間公告圖應套疊景觀底圖;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請造人、設計人用印。 8. 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應補充詳列開放空間各項設施、景觀等維護方式、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以供未來管理委員會辦理。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基地 3 面臨接道路路,建議於另一道路增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複層式露台連接之陽台型式應依規檢討。 2. 複層式露台投影至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 (二)建議事項:無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應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資料)。 4. 地上 1 層加強各空間用途名稱清晰度,以利審查。 5. 地上 13、14 層延伸部分非屋脊裝飾物範圍,應改以裝飾物檢討。 6.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應補充建築師簽證。 7. 地上 1 層依土管退縮範圍標示不清,請修正。 8. 地上 1 層基地內部中庭經階梯進入建築物等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9. 地上 1、2 層框架圍閉範圍應回計容積檢討。 10.地上 1 層應檢討主要出入口門廳位並補充標示。 11.店舖 D 旁之安全梯補充避難動線檢討。 12.補充屋突層空間用途。 13.預審審議事項第七類應再釐清法規適用條款,裝飾物非第七類審查事項,勿勾選。 14.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應簽證說明臨路情形。 15.現況測量成果圖應更新,並釐清基地高程。 16.基地動線考量人行斑馬穿越銜接無障礙通路及通學動線。 17.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至少 1.2 公尺。 18.景觀牆高度及長度檢討,並計入建築面積,並補充景觀牆材質檢討。 19.土管第四點退縮規定請詳實檢討並釐清是否臨建築線側退縮 2 公尺人行道。 20.報告書內部分平面圖標示公共服務空間位置不符, 請全面檢視一併修正。 21.建築面積檢討不符(地下室天井)。 2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4、377-5、377-11、378-3、378- 4、378-5、378-6、378-7、378-8、378-28、378-29、 378-30、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項。 (二)第二類。 (三)第四類:(一)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本案依 P.7-1-1,建物用途不包含店鋪,且條文係屬保存區、文教區、各種專用區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故請刪除誤繕文字。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檢討說明欄標註面積計算總表及高度比檢討圖說之頁碼,以利比對;另第 2 種住宅區及第 3 種住宅區無前、後院深度規定,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標明建築退縮檢討圖面頁碼, 以利比對。 (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詳列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面積計算與 P.4-4-2、P.4- 4-4 及 P.7-1-1 內容皆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後,據以檢討綠化面積及植栽數量。 (六) 土管要點附圖 8-2,基地標示位置有誤,請修正。 (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加計開放空間獎勵及都市更新獎勵,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提送都設會審議通過,請修正檢討說明內容。 (八)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9-1-1,請填妥本市交評門檻規定表,並敘明門檻值計算方式。 (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 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五)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六)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八)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植栽帶尺寸、 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 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查喬木栽植示意圖之土球徑、樹穴尺寸標示未明,目前白雞油種植密度及樹穴尺寸似過於壅擠,亦有影響複層灌木之虞,請再審酌配置以利後續管養維護。 (二) P.4-4-6,剖面圖皆未標示樹穴尺寸及覆土深度(非僅以自然土層標示),亦應考量支架固定範圍,請再補充圖面說明。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2 年 1 月 11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本府於 112 年 2 月 16 日提供初核意見函請補正。 (二) 本案擬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包括:△F2(結構堪慮建築物)1.95%、△F7(智慧建築設計銀級)6% 、 △F8(無障礙設計)3%、△F9(建築物耐震二級)4%、△ F10(時程獎勵)7%、△F14-3(縮減建蔽率)3%、△F14- 6(提供綠美化)4%,共計 28.95%。 (三) 請補充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內容,並載明於計畫書中。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91.71 平方公尺(23%),加計開放空間(20%)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量(28.95%),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分別臚列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順序請依書件查核表依序排列,頁碼應與各章節詳實核對,頁碼重複及都預審申請書錯置,請修正;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 2.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詳實對照。 3.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位屬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非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 十一範圍,文字請修正。 4.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本案進排風口未設置於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文字請修正。 5.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章, 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 6.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請於法規檢討說明欄逐項檢討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列綠化之檢討算式。 7.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詳圖,格柵間距應維持 10 公分以下。 8.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 9. 依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請檢附垃圾貯存空間面積計算式。 10.地面 1 層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公有行道樹位置,並應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 11.P.4-4-4,實際綠化面積應扣除頂蓋下方綠化範圍, 請修正。 12.P.4-4-6,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全面降板設計勿設置突出地面之花台,並請檢討 A-A'及 E-E'景觀剖面設置 120 公分植栽槽之合理性,另剖面圖未標示綠籬且喬木位置與平面圖不符,請檢討修正。 13.P.4-6-1,請補充 2 層及 20 層露台景觀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 14.P.4-12-1,空調格柵請標示間距寬度。 15.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請標示退縮深度尺寸。 16.請檢討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 以上。 17.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章, 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 18.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另量體透視圖請依範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檢討圖與圖例無法比對,勿以線條型式標示。 3. 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不足,應調整或勿計入開放空間範圍。 4. 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依其區分,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 5.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套疊黑白景觀鋪面圖,以利判別。 6. 公共藝術配置與效果圖不符請釐清,另補充燈光設計。 7.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綠籬圍牆阻隔。 8.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停車格(垃圾儲藏室前)。 9. 地上 1 層應釐清實際管委會使用空間、出入動線、 信箱區、管理櫃台等,該範圍勿計入公共服務空間。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10.報告書基地地號應補充區別及地段,多處誤繕應修正。 11.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行人動線範圍。 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 13.公共藝術補充固定方式及檢核其安全性。 14.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 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15.開放空間應在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釐清開放空間高程。 16.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標示垂直綠化設施一般陽台之深度。 2. 垂直綠化設施,淨高不足應以陽台計算。 3.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不符,應再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西側園道用地於於 102 年 10 月 15 日於舊市區二通依地籍變更,申請土地於上開變更範圍屬地籍段界,應有與申請土地相臨,請確認鄰接情形,並依土管規定退縮。 4. 應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資料)。 5. 相關法令檢討於都市更新之辦法應補充法規適用時間。 6. 曬衣架請勿設置側面封版。 7. 地上 20 層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稱。 8. 釐清基地是否臨接細園兼排水道用地及其退縮範圍是否包含基地範圍。 9. 補充檢討基地是否屬捷運 2 側禁建線範圍。 10.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構造物應調整。 11.地上 19 層露台上方裝飾框架圍閉範圍應計容積檢討。 12.出入口雨遮與裝飾版應分別標示與檢討。 13.住宅單元 A、B 戶陽台開口不足,請修正。 14.屋突層用途依規標示檢討。 15.依現況測量鄰房佔用請計入面積或切結開工時拆除。 16.綠園道用地與基地設計補充說明。 17.捷運禁建線兩側應經捷運工程處同意。 18.補充套繪圖查詢結果。 19.空調裝飾版應逐層檢討提裝飾物審查。 20.地上 1 層平面圖補充排風方向。 21.出入口門開門半徑已打到植栽灌木,應釐清修正。 22.屋頂突出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 1 公尺以上。 23.地上 20 層外側格柵應納入裝飾物專章並提送友善回饋計畫。 24.街道傢俱考量可及性及無障礙通路。 25.過梁 2 側格柵提請裝飾物審查。 26.與鄰地植栽景觀設計剖面補充。 27.無障礙通路檢討至 1 層各居室,並考量無障礙廁所有無障礙小便斗。 28.垃圾儲藏室自然通風採光。 29.容移範圍構造物標示高度。 30.地上 19 層露台上方有構造物不符規定。 31.裝飾物補充構造物剖面檢討。 3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大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40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46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並於附圖上標註基地位置。 (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P.4-1.3,本案除依住變商回饋要點規定檢討外,請補充土管要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三) 土管要點第 16 點,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 尚包括第 6 款主要計畫指定之商業許可地區依其開發審議規範或相關回饋辦法規定應辦理者,請修正檢討說明。 (四) 請檢附「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3-12.1,剖面圖 B,喬木樹穴深度僅 60 公分、與剖面圖 C 皆無設置樹穴或檔根板,日後恐根系流竄造成地下室或建物漏水之虞;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16.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於平面圖補繪設置位置及載明設置數量,並依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4.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建築基地於 16 公尺計畫道路(北屯路 291 巷)設置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會議修正意見對照表頁碼誤繕,請詳實核對。 2. 本案僅栽植法定喬木 8 株,建議再予增植喬木。 3. 請於 1 層景觀平面圖標示樹立式招牌設置位置。 4.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 2/3 以下, 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 5. P.3-8.4,剖面示意圖請標示剖面位置,並請補充屋頂平臺女兒牆高度。 6. 請檢附垂直綠化陽露台景觀剖面圖,並請標示覆土深度。 7. 各層景觀平面圖及資訊公開圖面,鋪面分割線與相關尺寸等相關文字重疊,請修正;相關景觀配置圖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 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8.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章, 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 9. 請補繪地上 3 層緊急排煙室之防火門。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臨接 16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與街道傢俱整體規劃設計,高度達 420 公分,已抵觸通案性決議 250 公分,應說明設置必要性,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加強基地臨接文昌東 12 街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公益性設計。 4. 開放空間與鄰地不得設置綠籬請修正。 5. 開放空間範圍鋪面順平(車道出入口排水)。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7.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起造人、設計人用印;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另補充開放空間圖例形式說明。 8.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應修正。 9.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花台。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12 月 19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1 年 12 月 19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修正道路陰影檢討之面前道路定義。 3. 應補附土地信託同意書。 4. 應修正地上 3 層商業使用單元平面之廁所規劃, 以符辦公室用途。 5. 釐清道路是否開闢完成。 6. 北向日照請以建築物最外緣檢討。 7. 地上 1 層補充檢討戶外安全梯開口距離。 8. 地上層部分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修正。 9. 地上 15 層補充直通樓梯通達檢討、無障礙檢討、 緊急進口檢討。 10.基地西側 2 公尺人行道的規劃應考量人行通行並與無障礙整合設計。 11.地上 1 層店舖、診所、補習班用途法規檢討為何, 應釐清修正。 12.住變商 1-3 樓做商業使用,辦公室配置合理性請說明或調整 13.屋突層用途依規檢討。 14.店舖補充無障礙檢討。 15.補充全區配置與鄰地平面套繪。 16.地上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開口距離地界檢討 3 公尺。 17.請標明直通梯屬性,另戶外安全梯應與其他開口距離兩公尺。 18.地上 1 層補充排風方向。 19.垃圾車臨停位置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 20.資源回收室自然通風採光。 21.地上 1 層管委會無障礙廁所建議設置無障礙小便斗。 22.P.69-69,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檢討說明。 23.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第一項第 2 款規定檢討圖說。 24.有關 16 公尺計畫道路開闢說明內容最後文字有誤(寬度),請修正。 25.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挑空規定檢討。 26.安全梯性質檢討標示。 27.補充裝飾物檢討圖說。 28.地上 1 層補充 2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尺寸標示。 29.結構支撐剖面圖及平面圖應套疊地界線。 30.本案申請地下 4 層,應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