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7/19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7月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7/19,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5、6 等 3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經貿段 1 地號(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3 層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5、6 等 3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經貿段 1 地號(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3 層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5、6 等 3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五)、(六)。 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運機廠)細部計畫」,報告書相關頁面皆請修正。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應為 1500 平方公尺,非 500 平方公尺,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無遮簷人行空間請標註供人行通行之淨寬尺寸。 (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設計(873 輛)與檢討說明(871 輛)之實設法定停車位數量不相符,請釐清。 (五)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申請容移。 (六) 容移要點請修正為 109 年 5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90114805 號版本重新逐條檢討。 (七) 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申請容移。 (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使得辦理容積移轉。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使用分區證明書都計特別規定註記為何。 (二) P.4-3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本案無申請住宅文字請修正。 (三) 請補附容移確認函。 (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申請正面及樹立式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為私有建築,為特定商業區辦公室大樓之外,樓層達 20 以上之建築物應提送智慧建築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S3~S11 店舖未檢討技規第 108 條緊急進口。 (八) 基地三面臨路高差 3.12 公尺,是否所需提法規小組認定基地高程,請補充說明。 (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交通影響評估、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炭足跡認證、智慧建築標章、再生水回收等應依規辦理。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6,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審查。 (二) P.4-2,地面層及聯外交通動線,汽機車進入大樓動線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處,請補充說明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13,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P.4-19,人行道街道家具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3、4-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8 處,請補繪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 (二) P.5-7 法規檢討部分,載明設置樹立式廣告,惟報告書內未見相關圖說,請釐清。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3409.79 平方公尺(40%), 總獎勵面積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送委員會審議。 7. 建築立面設置商標,提送委員會審議。 8. 本案請依本府 105 年 5 月 27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501041361 號函公告檢討,規劃再生能源比例, 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都審委員會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錶。 (二) 其他事項: 1. P.4-3、 P.4-24 立面設置商標,補充說明設置需求及浩瀚等文字是否屬商標內容。 2.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9 點~18 點缺漏,均未檢討無法檢核。 3. P.4-8、P.4-9、P.4-16、P.4-17 等頁面,圖面線段圖例難以判別,請全冊檢視調整。 4. P.4-21 公共藝術(含基座)補充色彩及材質說明。 5. P.3-6 公有人行道認養,請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以建設局核准內容為準」。 6. 補充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專章說明。 7. 容移友善環境項目請依法規確實檢討並設置。 8. 容移友善回饋部分,請量化說明;另公共藝術部分非回饋項目內容,請修正。 9. 公共藝術請補充環境模擬及夜間照明。 10.西側店鋪屋頂平台請增加屋頂綠化。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經貿段 1 地號(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3 層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土管附圖標註基地位置。 (二) 土管第 12 點(七),請於所附頁碼補充檢討說明屋頂綠化量。 (三) 土管第 12 點(十),請列為 P.1-2 備註應提都審確認事項(並標註法源依據)。 (四) 土管第 24 點,請檢附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未用印。 (二) P.1-37,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建築師簽證計畫道路已開闢,未面臨現有巷道。 (三) P.5-14,地下室有設廁所,廁所不得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四) P.5-20,1 層平面圖應依建築管理套繪系統繪出建築面積、無遮簷人行道、法定空地、道路等顏色。 (五) 建築物 2 層、3 層及 4 層平面圖外圍有雨遮、花臺等超過 1 公尺深度部分,應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並請標示意範圍。 (六) P.5-28 屋頂平面圖上方有頂蓋(太陽能光電板),應計入建築物樓層、樓地板面積及高度,請修正。 (七)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交通影響評估、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炭足跡認證、智慧建築標章、 再生水回收等應依規辦理。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二) 都審報告書交評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27 喬木植栽表及 P.3-29 灌木、草花植栽表,P.3- 43 喬木灌木植栽表、P.3-44-45 灌木、草花植栽表, 尺寸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二) P.3-53 規劃街道家具,請於各區至少 1 處座椅兩側設置高度 15-22 公分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55),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空地樹立廣告多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屋頂層未設置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土管第 12 點(十)規定之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得暫時移植並於使照前予以復原,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屬全案變更案件,前次依 126 次小組及第 368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惟本次提送內容與第 368 次設計不同,故本案在行提送幹事會審議檢視相關法規檢討,請補充本案辦理歷程說明表及差異性(量體、分期、地面層植栽及垂直綠化等)說明。 2. 本案綠化面積計算應計算本次申請審議之綠化面積,不應將第 2 期綠化面積計入。 3. 請補充原審定及提送第 368 次之建築立面、1 層景觀(含植栽數量)、屋頂層景觀(含植栽數量)等圖面。 4. 申請書未填列建造掛號日期;綠化比例計算有誤, 請修正。 5. 目錄內容過於概略,請依自主查核表項目補充本案目錄項目。 6. 補充說明交評辦理進度,報告書第六章名稱請調整為交通影響評估。 7. 圖面均請標示本次申請都審範圍線、建築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範圍、6 公尺及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道路名稱、寬度及套繪行穿線; 明確標示本次審議範圍。 8. 請依規範第 12 點第 6 款規定,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9. 請依規範第 18 點規定,檢討地下 1 層原則應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後始得開挖建築,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範圍尺寸說明。 10. P.3-22、P.3-27 頁面線段圖例顏色不一致,請全冊統一。 11.P.4-26~30 規範檢討說明,均請概述說明設計內容、計算公式、設置數量、高度、退縮範圍、設置時段、辦理進度及參照頁碼等,請勿僅說明遵照辦理或標示頁碼。 12.P.3-55 圖例名稱請與圖面標示名稱一致,補充本案案名牆細部設計圖說(含尺寸)。 13.請補充說明退縮範圍內設置之設施物項目,以利提請委員會審議。 14.依土管第 12 點(十)規定之 2 公尺植栽綠化帶,不得調整植栽喬木種類及數量變更。 15.補充景觀設計模擬圖。 16.請套繪本府建設局對水湳經貿園區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圖,本案基地除北側外,皆有自行車動線規劃,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與其關係。 17.請說明大巨蛋、洲際棒球場之轉運規劃於何處。 18.請補充與周邊基地,如公園、會展中心、科湳愛琴橋、其他經貿專用區之關係。 19.男女廁間比例請依規檢討。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視訊簽到 (第一案) (第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