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12/14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12月份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2/14,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2/14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12月份第2次

審議案件1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興段 121、12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範圍,容積移轉面積為 3496.02 帄方公尺(超過 3000 帄方公尺),申請容積移轉量 39.9953%已達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五 )上午 11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興段 121、 12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陳冠丞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興段 121、12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範圍,容積移轉面積為 3496.02 帄方公尺(超過 3000 帄方公尺),申請容積移轉量 39.9953%已達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四、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七、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2 月 19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各科幹事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31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3-1.1 所載容移量與容移確認函不符,請配合修正相關數據(如:比例)。 (二) P1-2 編號三,係檢附容移確認函,請修正。 (三) P2-1 本基地位於台中市北屯區,請修正設計構想之敘述。 (四) P3-35 實質喬木數量前後不一,請確認。 (五) P4-2.2 土管第五點,請於帄面圖上標註基地臨道路面寬, 及檢附高度比圖說檢討頁碼。 (六) P4-2.3 土管第七點,請確認標示頁碼(找不到)。 (七) P4-2.4 土管第八點(三)(五),請洽地政主管機關確認市地重劃完成之日為何;請修正本案設計說明為:「3 年內 『領得』執照…」;<改成≦。 (八) P4-2.4 土管第十點,請檢討是否符合每戶至少設置 1 輛停車位。 (九) P4-2.5 土管第十一點,請檢討是否有設置圍牆。 (十) P4-3.1~3,依所載本案建照掛號日期為 106.12.19,是以, 有關「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檢討,請確認本案係依 105 年 2 月 26 日或 107 年 6 月 12 日公告版檢討。 (十一) P4-3.2 第十二條,請檢附各居住單元之檢討。 (十二) 請於各層帄面圖標示退縮線(含 4 米無遮簷人行道), 俾憑檢核。 (十三) 部分頁面頁碼漏列,請補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1 實設容積率 ( 含獎勵 )166.95%<250% 與申請書 223.79%不符,請釐清。 (二) 地下室帄面圖請繪出車道迴轉半徑尺寸。 (三) 一層帄面圖請依規定分別著色(建築面積、法定空地、 騎樓地、整體性防火間隔),二樓以上建築面積投影至一樓請以紅色標示。 (四)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註使用空間名稱。 (五) 請標示 4 米無遮簷人行步道與鄰地連接順帄。 (六) 一樓 C 梯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4 條規定至屋外出入口步行距離。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 交通改善措施一節,應先列出潛在交通問題及改善對策一覽表。 (四)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 (含時制調整) (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9 頁喬木植栽表十分不清晰,無法識別,請放大輸出 (二) 落雨松根系發達,容易有竄(板)根情形,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三) 人行道設置車行斜坡道部分,請向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5-4.3、5-4.4),本案於東向及南向立面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範圍,容積移轉面積為 3496.02 帄方公尺(超過 3000 帄方公尺),申請容積移轉量 39.9953%已達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P3-2 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較為不足,請以專章方式分別列舉各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加強說明。 2.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依第 14 條第 1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4 條第 6 款,P.4-1.2 法令檢討有誤,法定退縮共開放空間係為都市計畫土管所訂法定退縮空間,非屬建造預審所定義之開放空間,請規檢討說明。 7. 依第 14 條第 7 款,P.4-1.2 法令檢討有誤,法定喬木係以法定空地 3121.81 帄方公尺計算 , 非以實設空地 3862.62 帄方公尺計算,請更正。 8. 依第 16 條第 1 款,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以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P.3-30,請補充本案公共藝術創作作者資料,包含姓名、學歷經歷、相關作品介紹,並說明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理念,標示尺寸材質,並補充底座設計圖說。 9. 依第 16 條第 6 款,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太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之綠化比例至少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P3-36,本案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請依規分棟檢討,並分棟詳列計算式檢討說明。 10.依第 16 條第 11 款,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以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植栽綠化。P.3-34, 請補充檢討全部施工圍籬之立面圖,詳實檢討其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植栽綠化,並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 11.依第 16 條第 13 款,請以帄面圖標示本案圍牆設置位置, 並依規檢討圍牆高度 , 其法令檢討對照頁碼標示 P3-11.4 是否有誤。 12.依第 18 條,P3-11.1~P3-11.3,請依規確實檢討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覆土深度。 13.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14.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機車位檢討計算有誤,本案住宅使用 126 戶(滿足至少一戶一部為原則,計 126 輛)、 商業面積 1263.76 帄方公尺 ( 其他用途使用 1263.76/100=12.6,計 13 輛),合計 139 輛,請更正。 15.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建議自該法定退縮空間(6 公尺前院)內側境界線起退讓,請補充檢討。 16.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請更新至最新版本。 2. P1-1,申請書其他欄位之交評併都審欄位請打勾。 3. P1-1,申請書備註欄位,其他請打勾,並補充其他各項應提都審確認之內容。 4. P1-2,書件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 5. P1-2,書件查核表第八項交通影響評估請勾選交評併都審欄位。 6. P3-28,鋪面圖例多以灰階表示較不易辨識,建議可改採不同顏色圖例以利判讀,例如綠化圖例可改採綠色圖例表示。 7. P3-22~P3-27 圖像均較為模糊不易閱讀,建議提高圖像解析度,以利閱讀。 8. 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5 條規定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線)至少退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 前項三公尺退縮地除下列設施外,應予淨空,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1)地下停車場出入車道。 (2)設置於建築物第二、三樓層、與鄰地連接並供開放公眾通行之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 (3)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設置圍牆者,惟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 (4)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花臺、景觀水池、步道、 階梯及欄杆,距離地界二公尺以上之地下室進排風口。 (5)深度五十公分以內之雨遮。 9. P3-8,請規檢討容移三公尺退縮地範圍內之構造物,其涉及第 4 款之花臺、景觀水池、步道、階梯及欄杆,請補充剖面圖標示高度並依規檢討之。 10.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11.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