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11/02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11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1/0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1/02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11月份第1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楊賢泉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46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6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李浚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新段 805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 地上 3層地下 1 層合作派出所新建工程案,
  • 青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晉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民權段 1638 地號土地(關連工業區)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廠辦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1 月 1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 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並於 11 月 2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 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1 月 28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 一、 本案依土管第 10 點規定,其實設容積率數值,應提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高容積率。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 )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楊賢泉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46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李浚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新段 805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合作派出所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青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晉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民權段 1638 地號土地(關連工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廠辦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陳冠丞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楊賢泉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46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容積移轉量 5433.42 平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1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 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11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 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1 月 2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 10 點(二)規定,本案規劃綠建築候選證書部分, 請補充敘明其取得之等級,以對應申請之獎勵額度,該獎勵額度係分為:時程+鑽石級為 20%、+黃金級為 18%、 +銀級為 16%。並請依「並取得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者。」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另(六)應配合檢討獎勵上限。 (二) 土管第 12 點(二),請補充標示該限制設施有無有無規定不得設置(或有適當之遮蔽處理與設計)之情形。 (三) 土管第 12 點(十),如有辦理移植之建築工程需求,請依規提送都審會專案許可。 (四) 容移要點第 19 點,尚未向本局提出許可函。請補充申請核發許可函辦理情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既有人行道高程與基地內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連接是否順平與標示高程,請補充相關剖面。 (二) 請補人行道斑馬線之位置,標註於 1 樓平面圖並檢討無障礙通路。 (三) 管委會空間,請標註使用空間名稱。 (四) 確認地面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1.2 公尺或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五) 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檢討。 (六) 裝飾柱(牆、板)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二) 本案是否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汽車道、機車道是否有交織的問題,請評估說明。 (三)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親子汽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1 條) (五)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低碳停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0 條) (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七) 請準備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會議上呈現現況交通量調查之攝影檔案(如:交峰小時內之基地停車場出入口上下游之路口或周邊主要道路之路口等)。 (八) 未來交通量推估,應將「自然成長量」、「周邊開發案衍生量」、「基地開發衍生量」分別呈現對照以利檢核。 (九)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含時制調整) (十) 道路容量需有推估過程(相關公式與參考資料),不可僅呈現最終數據。 (十一) 施工期間工程棄土車數量,對於周邊交通衝擊之評估。 (十二) 應檢附 Synchro(或其它服務水準模擬軟體) 輸出入參數報表 (十三) 地下停車場車位配置,應檢討其實際停車可行性, 必要時應套繪行車軌跡。 (十四) 審查會應請業主指派決策層級之主管列席。 (十五) 案件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預審、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請檢附相關會議紀錄,並針對交通相關意見妥為規劃因應。 (十六) 檢核表規定:「敘明開發類別、所在區位及開發規模 (樓地板面積、住宅戶數),且敘明開發建物各樓層之用途與使用特性( 含各樓層空間配置圖說) 」,請檢附各樓層空間配置圖說。 (十七) 檢核表規定:「分別標示及說明小汽車、機車、裝卸貨、自行車、計程車、接駁車之停車空間配置圖說(圖說應清晰、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尺寸之圖說,含臨時停車及開放月租停車空間) 」,請檢附與都市設計審議相同之圖說。 (十八) 檢核表規定:「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於停車場出入口套繪進出基地最大車型之行車軌跡;彎道內緣半徑 10 公尺以下時,供汽車雙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6.5 公尺以上,供汽車單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4.0 公尺以上,供機車雙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3.0 公尺以上,供機車單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2.0 公尺以上」,請檢核修正相關圖說。 (十九)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十) 基地週邊主要路口屬交通量大的路口,請補充調查分析 (二十一) 路段服務水準分析,請補充現況、開發前及開發後旅行速率服務水準分析之比較資料。 (二十二) 請檢討地下停車場各樓層之安全警示燈數量位置, 是否需增加等。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地坪舖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舖面,所有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請標示於鋪面專頁。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倘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 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條規定,以不小於 500 分之 1 之比例尺為原則,套繪鄰地現況、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本案於第(五) 款規定填寫本案無開放空間,請再檢核。 4. 請依第 12 條規定,於圖面標示廢氣排出口、地下室進出風口位置,並標示與無遮簷人行道是否有無於 2 公尺範圍內,並以剖、立面圖方式表示;另於第(五)款回覆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與公共藝術品,請於圖面清楚標示位置,俾利檢核。 5. 請依第 18 條規定地下室開挖線應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寬度。 6. 依 24 條規定,請檢附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核准核。 7. 請依第 37 條規定檢附建築物三時段模擬圖。 8. 第 44 條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9. 本案於基地西側之容移3M退縮線內設置綠化設施等構造物,請補充立面圖,俾利檢視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 (二) 其他事項: 1. 法令檢討部分,請標示圖面並詳細說明該內容(如第 36 條規定未見頁碼)。 2. 本案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實際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皆小於一,得併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3. 本案為整體開發區,容積移轉擬申請 5433.42 平方公尺 (40%),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並將請將都市回饋政策修改為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4. P.1-05,本案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計畫書特別使用規定」欄位,標示有,請查明後說明。 5. P.2-03C,請於動線分析圖標示無障礙動線及電梯位置, 並於圖面標示相關圖例,俾利檢視。 6. P.2-11,請標示垂直綠化槽體材質,平面圖為未見標示圖例。 7. P.4-15,實植喬木數量回覆為 415 棵,請再確認。 8. P.5-03,本案汽車停車位數量填寫有誤(實設停車位為 233 輛或 234 輛;法定停車位應為 230 輛非 180 輛), 請再檢核。 9. 請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李浚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新段 805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 地上 3 層地下 1 層合作派出所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1 月 1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 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並於 11 月 2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 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1 月 28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應屬公園用地做多目標使用,請補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包含第 3 條附表)之檢討。 (二) P4-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第五點之條文內容闕漏,請修正。 (三) P4-2 土管要點第六點之參照頁次誤植,請修正。 (四) P4-4 土管要點第十三點之備註,請逐項檢討。 (五) P4-4 土管要點第十四點請補充參照頁次及相關面積計算式。 (六) P4-5 土管要點第十五點之參照頁次 P4-2 無相關檢討, 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討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平面多目標使用准許條件。 (二) 未設置安全梯及檢討無障礙通路。 (三) 3 樓露台上有框架,應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未達本要點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 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3 -7),派出所名稱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 倘為以鋼釘固定於牆面之立體金屬字形,則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另警察服務識別屬空地樹立廣告,請標示設置位置及詳細尺寸,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逃生動線、垃圾清運動線、無障礙動線( 基地內至外)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 2. 依第 16 條第 11 款有關施工綠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帆布宣傳,並補附綠圍籬剖面細設圖說。 3. 請依據第 18 條規定,建築基地地面層綠化植栽之覆土深度應符合法定最低深度標準,請依規定檢附剖面圖檢討。 4. 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鄰地間之順平狀況, 另法定退縮範圍內之綠化植栽帶( 穴)應以降板方式與地坪高程齊平,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同時注意相關透視圖之呈現方式,並於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請依據土管第 14 點,實設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種植一棵喬木,另新植喬木數量與本案計算之數量不符,請檢核。 2. P.3-24 本案綠化面積總和 3238.84 平方公尺有誤,請重新檢核。 3. P.3-25 本案請標示屋頂綠化之植栽種類。 4.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檢核是否併入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並於申請書補充,另章節頁碼標示有誤,內容請補充有關基地內周邊現況、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開發後衝擊影響、停車供需分析、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等詳細資料。 5.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補上建築師簽證。 6. 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 (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青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晉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民權段 1638 地號土地(關連工業區)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廠辦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依土管第 10 點規定,其實設容積率數值,應提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高容積率。 二、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屋頂綠化規定, 本案設置屋頂層範圍檢討綠化三分之一,是否合於規定提請審議。 三、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有關再生能源設置規定,本案設置太陽能版是否合於規定?提請審議。 四、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臺電配電場,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依第 16 條第 4 款,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 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依第 16 條第 6 項規定,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 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本案屋頂綠覆率計算有誤,請再檢核。 七、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建築物窗門窗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1 月 1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 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並於 11 月 2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 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1 月 28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依土管第 10 點(略以):「…關連工業區內之設廠申請,屬地方主管機關依產業政策指導核准之產業或屬經整體開發或原依『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開發完竣者,且其設廠計畫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 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提高惟不得超過 210%。…」,爰法定容積率應仍為 150%,並請於獎勵類型及內容處說明申請獎勵之面積、 比例、實設容積率(P.0-1)。 (二) 本案依上開土管第 10 點規定,其實設容積率數值,應提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高容積率。 (三) 請加註土管日期為 106 年 11 月 23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248980 號公告(P.31)。 (四) 土管條文內容多處誤繕及缺漏 , 請逐條檢核並修正 (P.31~35)。 (五) 土管第 35 點規定誤繕為第 36 點,並請詳列完整表十、 表十一條文內容(P.35)。 (六) 依土管第 36 條規定應檢討綠化面積,請詳實檢討,並詳列算過程並標示於圖面,以利審查(P.16)。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屋頂綠化規定, 本案設置屋頂層範圍檢討綠化三分之一,是否合於規定提請審議。 (二) P18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有關再生能源設置規定, 本案設置太陽能版是否合於規定?提請審議。 (三) 四公尺淨寬人行步道請依臺中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檢討標示。 (四) 相關平面圖之昇降機門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79-2 條規定。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未達本要點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 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綠化植栽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二) 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三)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是否需留設無障礙通路請說明。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12、13),北向、西向及東向立面圖有中英文字樣,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以鋼釘固定於牆面之立體金屬字形(無內藏燈),則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得免申請廣告許可,若否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型式規定檢討設置。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檢附交通影響分析專章,檢核本案件是否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 2. 汙廢水處理請說明是否有水利局納管相關資料,另雨水回收請於圖面標示儲存位置 3.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本案基地與鄰地(既有建築)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4. 第 5 條第 2 款,請檢附基地出入動線計畫,含垃圾車臨停車位,車位請設置於基地內化處理以免造成交通外部性衝擊,另垃圾貯存空間請以剖面方式表示。 5. 第五條第 3 款,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6. P.16,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臺電配電場,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請標示本案通風口位置以利檢核。 8. 請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 9. 依第 16 條第 4 款,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 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0.依第 16 條第 6 項規定,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 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本案屋頂綠覆率計算有誤,請再檢核。 11.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建築物窗門窗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2.P.19,請依第 18 條規定,以專頁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並於平面圖標示剖面位置。 13.依 20 條規定第 1 款,機車車道坡度應以八分之一坡度留設, 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一點五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二點五公尺,P3 -2 動線說明圖,請補充機車停車場車道寬度及機車行駛方向,俾利審查。 14.第 21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 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 15.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本案尚未檢附,請補充。 (二) 其他事項: 1. 請檢附本基地地質敏感範圍圖。 2. 本案綠化植栽樹種為小葉欖仁,考量該樹種疑有根部竄生於排水管容易造成水管阻塞問之可能,請說明設置之必要性。 3. P.28,法令檢討請說明清楚並標示頁碼,請勿以依規定辦理回應。 4. P.16,請檢討基地臨 15 公尺自立三街與鄰地之空間關係。 5. 請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