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5/21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5月份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5/2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5/21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8年度5月份第2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40、1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1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40、 141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1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譚幹事釗孟記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40、1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本案容積移轉量 2,735.88 平方公尺(40%),於整體開發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者,應檢附友善環境計畫一併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5,土管第四點規定內容有誤,請確認本案所附全部土管無誤。 (二) P.5-5,土管第四點,請標註參照頁碼 P6-1,依該頁碼所示,有作店鋪使用,請檢討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三) P.5-6,土管第五點,請檢附高度比、最小基地面積、最小基地面寬、最高高度比、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之檢討參照頁碼。 (四) P.5-6,土管第五點、P.5-7 土管第七點、P.5-7 土管第十點及 P5-12 第十五點,請標註正確參考頁碼。 (五) P.5-7,土管第八點,請寫完整重劃完成日期及參考頁碼。 (六) P.5-7,土管第十點,法定汽車空間應每戶一輛,請重新檢討。 (七) P.5-8,土管第十一點,請檢討圍牆穿透率。 (八) P.4-9,實設空地面積未達 64 平方公尺無需計法定喬木數量;請修正文字誤繕,應為「棵」。 (九) P.5-8,土管第十二點、十四點、P5-9 第十五點及 P5-13 第十八點,應載明本案不適用原因。 (十) P.5-11,第六點規定內容有誤,請確認本案所附全部條文無誤。 (十一)P.5-11,第六點,請修正文字誤繕,應為南「臨」25 公尺計畫道路;請補充臨接 25 公尺計畫道路面寬。 (十二)P.5-11,第八點,應檢討為未超過「60%」。 (十三)P.5-12,第九點,應說明本案是否需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 (十四)P.5-12,第十二點,請補充臨接 25 公尺計畫道路面寬。 (十五)P.5-12,第十四點,本案尚未核發容積移轉確認函。 (十六)P.5-13,第十九點,請標示完整條文及檢討說明。 (十七)P.6-12,容移 3 公尺退縮線,不得設置非屬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之構造物,請重新檢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6-4、P.6-5,管委會空間不可以為健身房、遊戲區、 交誼閱讀區用途,請以管委會必要之行政空間為主。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9,景觀計畫,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例如:店 7 左側規劃種植樟樹及青楓,應避免種植位置與建物牆面過近影響日後樹幹生長,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10 及 P.4-12,灌木、草花植栽,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6-19、P.6-23、P.6-27),本案規劃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2 處,請另以廣告物計畫圖說呈現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於所有景觀平面圖標示基地臨路之路名、路寬、指北針及比例尺,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住宅西側服務核之垃圾投擲動線及無障礙動線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P.4-2)。 3.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量 2,735.88 平方公尺 (40%),於整體開發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 者,應檢附友善環境計畫一併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建議移設至法定退縮外,否則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部分請確實扣除公共街道傢俱面積後重新計算應達 1/2 以上(P.4-16)。 6.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12)。 8. 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專頁,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並於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9. 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請確實檢討住宅機車停車位數量後再檢討滿足一戶一部車量數,本案機車位數量不足部分請更正(P.5-3)。 10.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 13 間店舖是否需設置廣告招牌,倘需則請依廣招辦法檢並於報告書中呈現。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1-19,本案總工程造價為 249,313,000 元,依規應繳納 249,313 元,本案規費繳納不足部分請依規補繳。 3. P.4-11,請說明長紅木係屬喬木或灌木,並補充其槽體材質。 4. P.4-12,請補充屋頂層喬木植栽固定方式示意圖說。 5. P.4-19,屋頂長、寬尺寸數字請放大呈現。 6. P.4-27,請於剖面圖中標示為 F 剖圖或 E 剖圖,另有關上圖反樑處覆土深度為 50 公分部分,請標示上方種植之植栽種類。 7. P.4-31,沿街街道傢俱木作面材部分,請確認其材質倘為實木者請注意其位於戶外之耐候性、防腐性。 8. P.4-32,景觀牆及景觀矮牆建議補充透視圖說輔助說明。 9. P.4-37,請於施工綠圍籬剖面圖補繪截水溝槽。 10.P.9-20,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檢討防災計畫,有關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應保持平坦,且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 1.5 倍總重量,請說明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畫設於基地內地下開挖上方之承載是否符合承載規定。 11.P.9-27,有關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壹層景觀平面圖」 圖資呈現方式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3 公尺容移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隔等)、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另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1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燈具、案名牌及社區門牌等設施物,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請於平面圖標示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容積移轉量 3,968 平方公尺(40%),於整體開發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者,應檢附友善環境計畫一併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友善環境計畫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確實標示洩水坡度、鋪面材質及有無含抗滑性。 七、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2,土管第四點,依參照頁碼所示,本案有作店鋪使用,請檢討是否符合土管規定,不得作單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 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之飲食店,且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 (二) P.4-4,土管第八點(五),請檢討容積獎勵應不超過基準容積率之 20%。 (三) P.4-5,土管第十點,請標示算式中各數值代表意義; 法定汽車空間應每戶一輛,請重新檢討。 (四) P.4-5,土管第十一點(一),請重新檢討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2 公尺,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 40%。 (五) P.4-5,土管第十一點、P4-24,實設空地面積未達 64 平方公尺無需計法定喬木數量。 (六) P.4-6,土管第十四點,請於平面圖標示裝卸車位位置。 (七) P.4-12~14,容移作業要點應以 107.6.12 修正發布版本內容檢討。 (八) P.4-12,第六點,請補充臨接 20 公尺計畫道路面寬。 (九) P.4-12,第八點,容積移轉量加獎勵容積超過 60%, 方需提送都設會審查。 (十) P.4-13,第九點,應說明本案是否需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 (十一)P.4-13,第十二點,請標註各建築單元算式中各數值代表意義,並注意自 107 年 1 月 1 日後,雨遮不能辦理保存登記 , 因此不得將雨遮計入建築單元面積。 (十二)P.4-14,第十九點,本案於 108.5.21 核發容積移轉確認函,請補附確認函。 (十三)P.5-2~3,兩者皆為地下室二樓平面圖,請確認並修正。 (十四)P.5-4,請標註容移 3 公尺退縮線。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免建築線指定圖說範圍圖,請說明是否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倘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請依 「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辦理,先會建設局表示意見。 (二) P.2-17,土管綠化檢討有誤,難以綠化面積應以技術規則 299 條規定得以扣除,故車道非屬得扣除範圍。 另喬木量應以實設空地檢討之。 (三) 請考慮人行斑馬線與無障礙通路之間 , 應順暢連接。 (四) P.3-30,喬木覆土深度不足 120 公分。 (五) P.4-10,停車位檢討應以一戶一輛為原則。 (六) P.5-4,建築面積檢討有誤(地下開挖範圍,一層高程超過 120 公分之樓板應計入),倘以平均高程檢討者, 應送法規小組同意。 (七) 管委會使用空間不符,不得為健身房及教室。 (八) 建議垃圾集中空間應考量住戶行走動線之遮雨設計。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7,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另涉及既有人行道樹木新植計畫(新植 4 棵鐵刀木),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二) P.2-17,實設綠覆率計算 50.64%<50%…ok 請釐清。 (三) P.3-25,喬木配置計畫,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P.3-27,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 「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4-31、4-32、5-11、5-12、5-1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多處,請另以廣告物計畫圖說呈現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P.3-54~P.3-55,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燈具、案名牌及社區門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5. P.4-33,請於平面圖標示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 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6.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量 3,968 平方公尺(40%), 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檢附友善環境計畫一併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友善環境計畫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確實標示洩水坡度、 鋪面材質及有無含抗滑性。 8. 報告書內多處圖面未標示指北針與比例尺 , 請再檢核。 9.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10.P.2-10、P.3-49,請標示陽台綠化的盆景材質。 11.P.1-8~P.1-9,基地分析圖說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 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12.P.3-5,請於平面圖標示天際線劃設方向位置。 13.P.3-23,請於景觀配置圖一併標示地下室開挖線、2 公尺前院及 3 公尺後院等圖例。 14.P.3-30,景觀覆土剖面請劃設地下室開挖範圍,俾利檢核;另有關洩水坡度請一併標示高程;P.3-31 剖面圖人行步道淨寬標示 2.55 公尺與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不同,請再確認。 15.P.3-33 鋪面計畫請標示有無抗滑之性質;部分鋪面僅標示色系未標示材質,請再檢核。 16.P.3-34,景觀噴灌配置計畫圖面大廳使用空間兩側有綠化顏色標示與 P.2-17、3-26 頁不符,請再確認。 17.P.3-40,屋頂綠化檢討與 P.3-39 與 P.3-41 大灌木及灌木平面圖不符(A、B、C 棟北側),請再確認;P.3-43, 請勿將未綠化設施上色(灰色系鋪面)。 18.P.3-57,本案依規於基地北側留設 3 公尺容移退縮線, 請一併於圍牆平面及剖面圖面標示位置,俾利檢核有無符合法規之規定。 19.P.3-60,防水閘門請一併於平面圖標示,俾利檢核。 20.P.4-3,請依土管規定逐點檢核,土管第 7 條第 3 款為公共設施退縮之規定,本案回覆退縮 6 公尺,請再確認;第 10 條停車空間檢討,規定每戶至少設置 1 輛停車位,本次並無依規設置,請補充說明。 21.P.4-5,依土管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2 公尺且視覺穿透率不得超過 40%,本案設置圍牆及景觀牆高度均超過 2 公尺,請再確認。 22.P.4-10,依第 20 點規定,機車停車位檢討住宅應滿足一戶一車位,本案住宅 156 戶,加計商業停車空間應為 173 戶,本案回覆法停為 134 輛,請再確認。 23.P.4-22 與 P.3-33,○37~○40等多處綠化面積不符,請再確認,基地內街道家具等硬體設施位置應扣除綠化面積範圍。 24.P.6-26 與 P.3-58,請檢核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是否一致。 2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