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11/04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7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1/04,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11/04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74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4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71、72、74-1、74-2 地號等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公共藝術。
  • 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15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王玉枝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237-1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 陳啟珠、王筱萱、王筱嬋、王建元、王怡貞等 5 人委託陳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12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規模與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 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審議同意設置:
  • 一、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7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4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71、72、74-1、74-2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公共藝術,提請審議。 (依 109 年 8 月 19 日第 168 次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公共藝術請重新設計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15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四案:王玉枝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37-1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 )地上 3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09 年 5 月 29 日第 160 次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依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陳啟珠、王筱萱、王筱嬋、王建元、王怡貞等 5 人委託陳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12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 )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7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4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規模與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一層景觀東北側好望角,維持原苦楝植栽至少一棵。 (二) 樹立式招牌同意調整材質。 二、 委員建議事項: (一)建議轉角處調整喬木可否做成二排喬木沿建築線側。 (二)正面式招牌下方色板造成壓迫感建議整體性考量外,也以消費者角度再行思考。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仍請依土管規定檢核說明並確認變更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一樓設置陽台,請依建管作業手冊 ch06-04-11 檢討。 2. 屋脊裝飾物變更、立面變更,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3.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4. 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5. 第 1 次變更設計,倘涉及裝飾物變更,請補充檢討裝飾物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有,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 6.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7.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 交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1、7-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5),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20 處,變更內容為「招牌去邊框及支撐結構變更」,請將其支架位置以色塊表示及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檢討。另其法規檢討部分,縱長應為 80 公分,請修正。有關空地樹立廣告未變更數量、位置, 且設置位置經委員會同意,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3-1、4-1 一層景觀綠化面積調整,請補充標示依規退縮範圍內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

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71、72、74-1、74-2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公共藝術。 說明:本案於 109 年 8 月 19 日第 168 次小組委員會會議決議公共藝術請重新設計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 決議: 一、 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公共藝術以「念飛行」設置。 (二) 公共藝術底座結合街道家具及景觀整體設計。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補充公共藝術與周邊景觀及建築語彙之設計理念及色彩說明。

第三案: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15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審議同意設置: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依下列決議修正後,同意設置。 (二) 同意取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三) 同意門窗、陽台欄柵型式、位置變更。 (四) 變更設計項目:建築造型及色彩、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同意變更。 二、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內側取消過多,應保留中間開口側。 (二) 加強設計金屬欄杆並取消設置家徽設置。 (三) 本案汽車停車位減少 19 台,應補充交通技師簽證。 三、 委員建議事項: (一)少 19 部停車位,請交通技師補簽證。 (二)屋脊裝飾物部分取消部分加深,請加強屋脊裝飾物設計或拉高正面屋脊裝飾物高度至 9 米抵擋屋突。 (三)家徽設計是否適當請考量其間距及安全性。 (四)內庭屋脊裝飾物局部保留(中央區)。 四、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請依土管規定檢核說明並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 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22,歷次會議紀錄請針對本次變更內容檢討, 不需置放變更前回應對照表。 2. 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 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3. P.1-52 表頭為預審表是否正確,請再檢核。 4. P.3-2,本案變更後於欄杆設置增加家徽型式, 建議取消。 5. P.5-40,請補充誤繕說明。

第四案:王玉枝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37-1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略以…但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 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本案建築樓層 3 層、 基地面積 252.5 平方公尺,符合上開規定得採簡化程序辦理。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審議同意設置: (一) 同意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暫時移植喬木, 並於取得使照前復原原樹種設計。 (二) 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內設置植栽綠美化及自行車停車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二、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智慧建築應依規設置取得合格級以上;並依都審 25 點規定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太陽能光電板。 (二) 調整汽車停車空間勿設置於退縮開放空間範圍並取消自行車架設置。 (三) 一層喬木應選植台灣原生樹種喬木,勿設置吉野櫻。 (四) 一層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 (五) 屋頂層女兒牆旁應留設安全通道,植栽配置應考量安全性再調整設置 , 並補充西南側綠化剖面圖。 三、 委員建議事項: (一) 屋頂綠化後與女兒牆之高度仍然應有 1.2 米淨高。 屋頂綠化女兒牆部分留設維護通道。 (二) 建議所有欄杆之間距在 8 公分內以利遮擋。 (三) 請依規檢討車位位置。 (四) 屋頂平面套繪正確圖面。 (五) 修正無遮簷人行道留設 2.5 公尺可通行之部分。 四、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P.4-2-4 土管第六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基地最小面寬檢討圖說。 2.P.4-2-4 土管第六、七、八點,P.5-4 平面圖,檢附圖例,清楚標示退縮空間及後院。 3.P.4-2-5 土管圖 7-11~14,請於圖面標示本案基地位置。 4.P.4-2-9 土管第十二點(十):「建築基地沿街面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由臺中市政府併區段徵收工程施作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建築基地開發時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專案許可, 得暫時移植前述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本案倘須暫時移植前述喬木,則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5.P.4-2-13 土管第十八點,請檢附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並標示數字意義。 6.P.4-2-14 土管第二十四點,請檢附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頁碼 3-5-1.1 請補充東北側屋頂綠化覆土深度剖面圖。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歷次會辦內容及會議紀錄應由新到舊置放。 2. 申請書地面層無灌木數量、開挖率無百分比、 案件受理過程未填寫、備註欄位標示智慧建築 (非為提會項目),申請書及委託書設計人用印欄為右下方並請補充建築師親筆簽名、另案名應與封面相同;本案依規設置自行車非電動機車請於申請書填寫。 3. P.3-5,綠美化(一層、垂直綠化、屋頂綠化), 請詳細說明植栽種類、複層植栽設計;請以植栽表分開方式填寫,另覆土深度、噴灌及排水系統亦請補充說明。 4. P.3-4-2.3,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並於平面圖標示劃設方向。 5. P.1-4-6,幹事意見第(15)點未回覆,依水湳都審第 23 點規定,本案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為原則。 6. P.3-4-3,補充燈具示意圖。 7. P.3-5-1,本案依規應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依都審規定應至少留設 2.5 公尺淨寬人行步道。 P.3-3,本案於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汽車停車空間, 請依規檢討。 8. P.3-3-2,請於平面圖標示基地兩側鄰地現況使用情形。 9. P.3-3-4 補充施工綠圍籬 1/2 計算式。 10.P.3-3-3,垃圾貯存空間請標示長寬尺寸,俾利檢核計算式。 11.P.3-4,請補充本案空調是否以格柵遮擋,P.3-7, 請標示陽台格柵材質及間距尺寸,並請模擬 AC 位置。 12.P.5-1,建築物立面請標示各向立面材質。 13.依第 25 點規定,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應大於建築物總設備容量萬分之十,或設置太陽能光電板面積不低於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請補充計算式。 14.P.4-2-5,請套繪本案基地位置。 15.P.4-1-1,依第 12 點檢討本案應提會申請項目為何。 1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本案未放基本資料表,請再檢核。

第五案:陳啟珠、王筱萱、王筱嬋、王建元、王怡貞等 5 人委託陳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12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 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依水湳都審規範屋頂綠化比例至少應達 1/3。 (二)退縮空間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其餘增植喬木及植栽綠化。 (三)陽台考量隱蔽性增加垂直綠化設計。 (四)考量垃圾貯藏空間設置位置與鄰地關係。 二、 委員建議事項: (一) 10 人份污物處理槽請離地界約 1 米。 (二) P.5-2-1 地下一層停車位 15、16 及 22 請依規檢討高度及側面之寬度。 (三) 補充各樓層陽台綠化植栽剖面及樹種並設置自動澆灌系統。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P.4-2 土管第六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高度比、 基地最小面寬檢討圖說。 2.P.4-3 土管第八點(四),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3.P.4-3 土管第十點,請檢附區徵土地交付之日證明文件。 4.P.4-3 土管第十二點,請說明執行綠化面積有困難面積之項目。 5.P.4-4 土管第十二點(十):「建築基地沿街面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由臺中市政府併區段徵收工程施作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建築基地開發時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專案許可,得暫時移植前述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本案倘須暫時移植前述喬木,則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6.P.4-5 土管第十八點,請標示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數字意義;土管第十八點(三),請說明本案戶數。 7.P.4-5 土管第二十四點,請檢附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 8.P.4-5 土管第二十五點,請補充檢討說明。 9.土管圖 7-11~14,請於圖面標示本案基地位置。 10.P.5-2-1 平面圖,請檢附圖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5-2-1:地下一樓平面圖之編號 15 與 16 停車位淨高度請補充剖面標示。 2. P.5-2-2:各層陽台露台範圍請釐清。 3. P.5-2-3:露台請修正為屋頂平台。 4. P.5-4-1~P.5-4-2: 筏式基礎是否原土回填請釐清。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 (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 安全措施)。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3-3 車輛進出倘有影響既有人行道,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之申請。 2. P.3-10、P.3-13 表格皆誤繕為「大橋木」,請補正。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報告書封面請參照本局都市設計服務網最新公告區封面公版格式設計。 2. P.2-1 本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報告書誤繕 「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應修正為「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 3. P.3-14 鋪面配置計畫建議以不同顏色區分鋪面, 以利分辨。 4. 請說明本案智慧建築及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等智慧建築相關辦理情形。 5. P.5-2-1 請於平面圖標示垃圾貯存空間及開挖範圍線。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