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10/1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7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10/16,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1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1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倘經釐清本案之樓高得以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規定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1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1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姵云、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 地上 5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倘經釐清本案之樓高得以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規定提請都預聯席委員會審議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項。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都審申請書(變更後): 1. 法定容積率誤繕為 400%,正確應為 350%,請修正。 2. 備註欄仍應註記提會確認事項。 (二)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有建築師簽證。 (三) 土管要點: 1. 第 6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及是否符合規定。 2. 土管第 6-1 點:本條文非檢討開放空間獎勵,請確實依條文規定檢討說明。 3. 土管第 8 點:第(六)款提都設委員會同意事項,請於申請書備註欄註記。 (四) 第 7-3-1-4 頁:第 2 層用途為工作室,未符合第 1 種新市政專用區允許用途,請釐清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未達本局交評送審門檻,P.1-1-2 其他選項,交通影響評估案件選項,請再確認。 (二) 請詳細說明出入口變更前後差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1,本案原有動線已將無障礙動線納入整體規劃, 惟變更設計後之動線已將無障礙動線刪除,建議仍應將無障礙通行動線納入整體規劃考量。 (二) P4-4-1-2,本案涉及變更原規劃人行道種植行道樹之樹種與配置,建議應提送「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安排審查或提送於都審會議併同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臥式水錶請補充相關設置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 4. 裝飾版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並以專章檢討敘明最大深度,倘超過 1.8 公尺則應檢附友善環境綠化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變更後地面層灌木數量大幅減少(822 株變更為 48 株),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於都審申請書備註欄位載明。 6. 變更後屋頂層綠化量較變更前減少,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於都審申請書備註欄位載明。 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請補充填寫。 2. 申請書變更欄位請以紅色雲線圈選變更處,並於頁面固定位置述明變更項目及內容。 3. 申請書屋頂層數量欄位消失,請檢視修正。 4. 申請書其他欄位:交通影響評估案件請再釐清。 5. 補充本案現況工程進度說明。 6. P.2-3-1-1,補充套繪基地街廓及對向歌劇院街廓都審審定之建築配置、喬木植栽及人行動線系統。 7.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應套繪鄰地之建築配置、人行動線系統、喬木及景觀植栽位置等相關圖說。 8. 請補充本案建築與周邊建築物之立面設計模擬圖。 9. 請補充立面玻璃帷幕涉及減碳節能之相關因應對策。 10. 本案地下室僅設置 2 部機車,即於地面層規劃設置長車道,請補充說明規劃設計是否具合理性。 11. 補充臨路側台電配電箱設計詳圖及模擬圖。 12. 僅抽換底圖頁面毋須檢附變更前例:P.4-2-1-2、P.4- 2-1-3、P.4-3-2-1、P.4-15-1-1。 13. 戶外無障礙通路未檢討,請釐清。 14. 空調隔柵請依一般都審之規定檢討,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 15. 土管規定圖七之退縮相關規定未檢附,請補充。 16. 屋頂綠化建議以複層式植栽種植。 17. P.7-1-1-2 建築面算表變更前與變更後之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請說明差異。 18. P.7-3-1-2,機車位僅設置 2 部,請釐清。 19. P.7-6-3-1,請補充植生牆體之剖面細部圖說,並標示滴灌排水等維養設備系統。 20. P.10-9-2-1,1 層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標示道路名稱、 喬木、鋪面圖例及設計高程。 21. P.4-6,都審申請書法定容積率應修正為 350 %。 22. 建築立面材質語彙突兀,請補充與周遭環境融合設計說明。 23. 工作室是否屬於住宅用途請釐清。 24. 立面圖立面材質標示不清請修正。 25. 3 層以上各層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應小於 25 公尺。 26. 請加強第七章建築圖說解析度,以利識圖。 27. 請依技規 95 條檢討法定直通樓梯設置數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 「(第 4 項)第一項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及同條規定:「(第 5 項)...前項規定之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本案申請住宅樓層高度限制之放寬,請補充法令依據,並加強說明住宅增加樓層高度之理由及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說明樓高超過 360 公分之樓層加計容積樓地板面積之理由及法令依據,並補充計算書圖,說明共加計幾次及加計位置面積檢討。 3. 請補充綠建築、智慧建築、空調節能、樓板防音、 減少穿樑增加抗震、斜屋頂及設計概念說明。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應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 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考古遺址區原核定審查書圖,另本次變更設計應會辦文資處表示意見。 3. 補充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建築師簽證。 4.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附帶條件應洽城鄉科釐清。 5. 補充橘紅色高彩度立面設計原由,並於效果圖套繪周邊建築物現況情形。 6. 空調格柵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 7. 無障礙通路不得以植草磚或跳石設計,應修正。 8. 地上 1 層應補充臥式水表效果圖。 9. 屋頂層花台距離女兒牆至少 1 公尺以上。 10.依據土管空調格柵檢討應附各層平面圖,並應補充空調設備維修施工方式及檢討安全性。 11.應洽城鄉科釐清本案使用類組為獨立雙戶住宅之定義,是否符合規定。 12.應依土管第四點詳實回應屬哪一種住宅類組。 13.土管第八點公共開放空間騎樓迴廊設置檢討,應檢附土管附圖檢核退縮規定,另設置於公共開放空間設施物應提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議後始得設置。 14.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15.結構過梁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6.目錄 7-5-1 全區縱橫雙向剖面圖應標示空間名稱檢討。 17.立面設置植生牆應檢討花台位置及噴灌灑水系統。 18.地上 1 層空間名稱應釐清修正,另部分空間名稱漏填應補充。 19.採光井應以半小時防火構造檢討。 20.閣樓檢討是否採光井底下有天花板開洞情形,應附+2285PRFL 樓層高度之平面圖。 21.代替柱心建築面積檢討不符,應修正。 22.地上 3 層北側立面開門應釐清修正。 23.建築物外牆請釐清是為實牆或玻璃或透空(圖學僅單線)請修正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地界開口面積。 24.各層平面圖補充指北針。 25.地上 1 層景觀水池應考量安全性補充設計說明。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1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1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 (四) (七)項。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二類。 (二)第三類:(一)項。 (三)第四類:(一)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係為第三次變更設計,請於受理案件過程及報告書封面敘明。 (二)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有關綠建築之取得,請詳實填列「鑽石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檢核與頁 5-52 所附切結書內容不一致。 (三) 本計畫案無法定機車位規定,請於報告書內容修正為自行車位;倘依都市設計審議規定改設電動機車位亦請提出說明。 (四) 本案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圖 7-10 規定,訂有 100 公尺之最高建築高度規定,依註 3 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五) 圖 2-3,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地 7 點規定留設 3 公尺後院。 (六) 頁 3-2,設計建蔽率 39.82%與申請書 39.99%不符。 (七) 頁 3-5、頁 4-8、頁 5-44 及頁 5-45,退縮範圍標示不一致,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圖 7-11 於臨路部分退縮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另未留設 4 公尺人行淨寬部分應提起都市設計審議。 (八)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其容移退縮線內設施物應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4 點檢討其高度及內容,與頁 5-28 檢討說明不符。 (九)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規定(七)其附詳細檢討式及單線圖頁面,俾利檢核。 (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6 點,請逐款檢討;其中 (六)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請確實檢討其面寬 60% 及與中央公園垂直之介面關係。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8 點,有關法定停車空間面積之檢討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免計容積並於說明欄補充。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9-11、P.9-12,內部動線規劃示意圖,請於彎道地方增加圓凸鏡。 (二) 汽車和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本次變更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作業,倘有影響認養計畫,請一併提出認養變更申請。 (二) P.4-9,本次變更涉及植栽綠化數量調整,建議仍應補充法定喬木種植數量檢核計算式,俾利檢核。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 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518.12 平方公尺(40%),加計加速開發、取得綠建築證書(20%),超過基準容積 60%, 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另請釐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側(20 公尺啟航路), 提請委員會審議。 8. 變更後地面層喬木數量及屋頂層綠化面積減少,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水湳土管第 6 點規定,本案基地位置最高建築高度為 100 公尺,本案申請放寬建築高度至 110.1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10.依水湳土管第 8 點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送委員會審議。 11.依水湳土管第 12 點(十)規定,本案因配合景觀整體規畫設計移植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既有行道樹,請標明移植區域,提請委員會審議。 12.本案變更前灌木數量 5643 株,變更後為 2715 株, 請補充敘明灌木數量減少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13.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8 點規定,本案申請人應於核發審定書起三個月內繳交五百分之一實體模型。 14.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封面請補充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 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原核准及前次變更設計歷程,並請補充申請人及設計人簽證。 3. 請檢附原核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依規檢討是否涉及相關重大決議之修正。 4. 補充套繪中央公園及基地街廓已審定都審案件建築配置、喬木植栽及人行動線系統。 5. 請依水湳土管要點第 16 點規定檢討臨中央公園用地面寬之比例不得超過 60%。 6. 公共藝術非屬提會事項請勿填寫於申請書,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 7. P.1-3 都市設計審議委託書及 P.5-52 綠建築標章頁面未簽證。 8. 景觀、植栽等相關重點頁面請補充變更前頁面以利對照。 9. 車道出入口請確認鋪面應採人行為主的順平設計, 勿採凹凸車道磚設置。 10. P.5-8-1 高層建築檢討顯示為空白頁面,請修正。 11. 變更檢討表項目五檢核結果應為符合,請修正。 12. 經貿五路寬度為 15 公尺,非 20 公尺;啟航路為於基地東側而非西側,請修正。 13.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依都審規範逐款檢討。 14. 建議本案微笑曲線側依歷次都市設計審議要求檢討退縮 10 公尺。 15. 補充說明屋頂綠化於游泳池外如何維護。 16. 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請一併於申報 2 層版勘驗時檢附。 17. 重複步距起算點檢討方式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釐清垂直綠化設施上方過梁或裝飾物是否符合鼓勵宜居建築設施第 7 條規定,應補充寬度標示。 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符合鼓勵宜居建築設施第 5 條第 1 項 3 分之 1 以上面積高度達 5 公尺以上檢討。 3. 複層式露台範圍檢討有誤,應依鼓勵宜居建築設施第 9 條規定修正。 4.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外側過樑設置裝飾物是否符合規定應釐清。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補充目錄 6-3-1 本類專章內容,如法規內容及計算方式等,另應說明因何特殊需求需增加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必要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屋脊裝飾物設計應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補充屋脊裝飾物透視圖。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 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委託書應由起造人、設計人用印或簽章。 3. 預審申請書屬第一次申請審議,取消右上角變更設計說明,另補充變更設計掛號時間及文號。 4. 目錄 5-8-1 應補充高層建築物法規檢討內容。 5. 目錄 5-99-1 丙法應於都市設計審議時取得碳足跡規劃證書,應補充相關資料。 6. 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應建築物自最外緣檢討,並補充道路陰影檢討。 7. 管委會空間用途應依規檢討標示名稱,交誼廳、社區集會場所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 8. 屋頂層設置游泳池應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檢討計算。 9. 住宅單元 A7 戶陽台開口,遮蔽長度超過 1 公尺應計入容積檢討。 10.地上 1 層部份設置雙層版檢討方式應再釐清修正。 11.目錄 7-4-1 各項立面彩圖內索引圖與各向立面圖不符,應修正。 12.目錄 1-9-3 土地登記謄本應更新 3 個月內版本。 13.土管綠化面積應標明難以綠化之扣除項目及補充圖例。 14.景觀剖面 C 步道下方之構造請釐清檢討方式並應檢討樓地板面積。 15.屋頂泳池應檢討面積,另結構設計請詳細說明檢討及其載重,地震力影響。 16.屋頂層泳池應檢討機房及其附屬更衣空間。 17.屋頂花台與女兒牆距離應檢討 1 公尺以上。 18.垃圾停等空間不得位於人行道及公共開放空間範圍。 19.目錄 7-1-1 面積計算總表應補充宜居建築上限 10%檢討。 20.補充地上 1 層平面圖 1/200 與其他層比例尺一致。 21.地下開挖單線圖應補充檢討。 22.地上 1 層進排風頂版應檢討露台板。 23.地下層垃圾暫停區已阻擋垃圾出入,應詳實檢討。 24.避難步距應檢討至最遠端。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10 時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