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11/09 都審幹事會 109年度11月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1/09,共收錄 7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8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50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旅館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林正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一心段 1128 地號(體育場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層豐原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 長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1、5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種文化商又專用區)地上層 24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文教區)地上 5、4 層地下 2、3 層新建工程案。
-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8、19 等 2 筆地號(文教 20、文教21)全街廓開發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 。
決議摘要
- 有關土管退縮部分,請與城鄉計畫科釐清確認後,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7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
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8 地號( 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50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林正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一心段 1128 地號( 金融服務專用區) 地上 4 層地下 3 層豐原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五案:長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1、 5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種文化商又專用區)地上層 24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六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 文教區)地上 5、4 層地下 2、3 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七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 文教區)地上 5、4 層地下 2、3 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7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決議: 有關土管退縮部分,請與城鄉計畫科釐清確認後,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勿自行省略法規內容,請逐條詳列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頁碼。 (二) 土管要點名稱有誤,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計算及參考頁碼。 (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詳述面臨之計畫道路,並依規定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五) 請補充土管要點第 15 點。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設置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 (二) 裝飾物請依規專章檢討及標示。 (三) 宜居重直綠化設施開口綠檢討有誤,請修正。面算表請補充宜居設施免計容積上限檢討。 (四) 管委會空間用途標示。 (五) 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另請確認本案設計之戶外安全梯開口外部空間是否安全疑義。 (六) 各層部分空間未標示用途。 (七) 請確認建築圖說設置空調位置樓板檢討依據。 (八) 土管綠化有誤,難以綠化不得扣車道。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圖 5.1 車輛進出一般為右進右出,本案圖說顯示可左進左出,恐導致車輛交織衝突問題,請說明如何避免衝突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 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含匝道) 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三) 停車場出入口請補充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 「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於 109 年 10 月 27 日召開 109 年度第 32 次危老審查會議,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8%。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5(建築退縮獎勵 10%)、6(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 4%)、8 條(取得銀級智慧建築 6%)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禁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時程獎勵 8%+規模獎勵 2%),申請容積獎勵計 38%。並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1 條規定,申請建築物高度比放寬。 (二) 後續俟申請單位檢送修正報告書冊,確認無誤後再依規辦理核准程序。 (三) 請申請人將危老相關資訊載入計畫書中。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20 點第 2 款規定,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大墩一街,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點第 8 款,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檢附細部設計圖說(包含冷氣 AC 模擬),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加計危老獎勵,獎勵容積總量達 58%,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舊市區申請移入容積加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0-1,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請再調整。 2. P.0-3,自主查核表內容詳實檢附,如鄰房車道、 出入口、人行道、天際線、容移等內容。 3. P.2-1-2,相關圖面請套繪本案行穿線,另本案基地兩側 12 層及 16 層樓亦請套繪;P.3-4-3,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4. P.3-4-5,建築物立面材質勿標示深色。 5. P.3-4-10,請補充燈具及位置說明。 6. P.3-5-2,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車道寬度及行駛方向。 7.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行穿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8. P.3-5-4,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 9. P.3-5-11,開放空間建議降板設計;P.3-5-12,標示進排風口於平面圖位置。地下室進排風口請依第 14 點第 2 款設置,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10.P.3-5-14,圖例無法於圖面核對。 11.補充本案危老申請進度及獎勵值說明。 12.垃圾車臨停車位應以內化及不影響人行空間使用為原則。 13.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 另依同點第 5 款規定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 14.P.3-5-16,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計畫、基座位置尺寸、材質標示、夜間模擬圖及藝術家學經歷說明。 15.P.3-6-2,圍牆長度大樣尺寸與平面圖標示尺寸不符。 16.P.4-2-2,法規請詳實檢核第 14 點第 7 款應檢附計算式、第 16 點第 4 款及第 8 款提會項目應再確認。 17.P.7-4,垃圾臨停空間建議應不影響人行空間為主。 18.請於各圖面補充基地行穿線位置,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 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9.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0.現地小葉欖仁補充移植計畫。 21.P.3-4-2 鄰房立面圖扭曲變形請更正。
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8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4 土管第六點,請檢附檢討圖說。 (二) P.5-4 土管第七點,請檢附留設 3 公尺後院圖說。 (三) P.5-4 土管第八點(四),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四) P.5-7 土管第十點,請檢附區徵土地交付之日證明文件;依土管第十點(二)規定,請依「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銀級以上(本案規劃鑽石級)綠建築候選證書, 並取得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者。」 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及依備註:「1.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造,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規定完成。 另土管第十點(六)應配合檢討獎勵上限。並配合補充土管第十一點檢討情形。 (五) P.5-8 土管第十二點(三),請檢附檢討計算式,並標示各數字意義;第十二點(六)請說明本案是否有設置圍牆;第十二點(十),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六) P.5-9 土管第十四點,檢討計算式請標示各數字意義。 (七) P.5-9 土管第十六點(二)~(七),說明之分區有誤;土管第十六點(六),請檢附圖說正確頁碼。 (八) P.5-11 土管第十八點,請檢附停車位檢討計算式, 並標示各數字意義。 (九) P.5-12 土管第二十四點,請標示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頁碼。 (十) P.5-12 土管第二十六點,本案是否屬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請確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1-0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有誤。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5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06856 號函辦理。 (三)部分陽台未設置分戶牆。 (四)補充北向日照檢討。 (五)屋突倘有過樑圍壁部份應檢討屋突面積及不超過建築面積 30%。 (六)陽台無頂蓋部分應修正為露台。 (七)補充陽台透空檢討。 (八)裝飾柱板專章逐層檢討並標示於圖面上。 (九)土管綠化有誤,難以綠化不得扣車道。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停車供需調查及路口交通量調查日期為 106 年, 距今已逾 2 年,請更新。 (二)P.7-08 雙港輕軌請修正為「機場捷運(橘線)」,其路線說明請修正為最新路線。 (三)停車場出入口位於啟航路上,請確認本案完工時, 道路是否已完成通車。 (四)停車場出入口請補充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4-09 壹層喬木設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栽植喬木數量計算式。 (二)平面圖中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室)緊鄰建物柱子與牆面旁種植 1 棵樟樹,樟樹為大型喬木需要足夠枝葉伸展空間,請調整種植位置已確保有足夠樟樹枝葉生長空間,以避免造成樹型歪斜。 (三)P.4-08 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P.4-10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尺寸標示「樹高」為「 高度」,「樹寬」為「寬度」。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水湳設計審議規範第 12 點第 5 項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水湳土管要點第 12 點第 10 項規定,建築基地沿街面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由臺中市政府併區段徵收工程施作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建築基地開發時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專案許可, 得暫時移植前述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1-02 實繳規費誤繕請修正。 2. 申請書請補充智慧建築等級;另法定(實設)機車請修改為法定(實設)自行車數量。 3. P.4-25 屋頂層綠化量檢討與申請書 P.1-01 數量不符請釐清。 4. P.5-17 水湳都審要點規範第 13 點第 3 項規定之鋪面防滑形式未檢討章節請補充。 5. P.5-18 水湳都審規範第 20 點屋頂綠化面積與申請書 P.1-01 數量不符請釐清。 6. 請補充交通技師簽證。 7. 裝飾柱牆板深度大於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補充友善回饋計畫專章。 8. 既有鄰中央公園之留設綠帶幾米?如是 2 米,請保留原核定。 9. 基地內 2 米退縮綠帶之樹種請依原規定樹種栽植。
第三案: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50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P.2-1 請標示本案基地位置。 (二)P.5-6 土管第一點,本案之土管要點應是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9 條訂定之,請修正。 (三)P.5-6 土管第四點,第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商業區之容積率有誤,請修正。 (四)P.5-7 土管第五點,請說明本案各樓層之使用別,並標註頁碼。 (五)P.5-8 土管第六點,請標示本案基地位置。 (六)P.5-8 土管第七點,請說明本案綠化面積,並檢附計算式,標示各數字之意義。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附臺灣鐵路管理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免指建築線,設計建築師未簽證。 (三)本案基地西北側舊臺中火車站為國定古蹟,東南側臨 20 號倉庫,申請建築物是否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之適用, 請先向文資處確認釐清。 (四)P.6-2 面積計算表並無檢討停車空間數量,請說明法令依據。 (五)本案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規定之特定建築物,請說明申請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是否符合規定? (六)P.6-10 防空避難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4 條檢討 2 向進出口,且不應經過商場出入。 (七)一樓平面圖請標明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寬度位置、地界線、等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配置等重點資料,並依圖例標準上色。 (八)P.6-18 八樓露臺有結構框架形成圍閉空間,露臺並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之適用,請全部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九)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請依規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3-15-P3.16 B 區建築計畫,請補充說明無障礙動線規劃及出入口位置。 (二)P.4-3 全區 1F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栽植喬木數量計算式,植栽表喬木選種土肉桂,於選苗時請注意苗木之正確性,避免誤種外來樹種陰香。 (三)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請補充本案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設計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相關內容。 2. 請確認 B 區之範圍。 3. 請補充說明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新建工程與本案都市設計審議範圍之關係。 4. P.3-4,請於圖面標示地上 8 層新建旅館之位置。 5. P.3-4,建築機能使用文字說明與圖面不符,請補充標示文字說明之位置。 6. P.3-8,高架橋下商業空間建築計畫文字說明與圖面不符,請補充標示文字說明之位置。 7. 橋下空間位置是否為一層樓建築。 8. 請補充本案相關交通動線(含自行車動線)如何規劃,及與綠空鐵道廊道如何連結等內容。 9. 全區配置規劃與整體規劃是否相同。 10. 建築之容積率整理及建築物高度再檢討。 11. 全區綠化率再檢討。 12. 依據部分設計規範 6.建築設計 1.9 鐵道橋下可設一層之商業空間,但 P.3-11 設置 2 層商業空間。 13. 依都審規範規定 5-2 街廓每一開發案應至少提供 24 小時供公眾通行之一處樓梯與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電梯。
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林正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一心段 1128 地號(體育場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豐原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經核本案業依土管檢討,建議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表「本案設計」欄位內容,除敘明是否符合規定外,請補充相關檢核對應頁數以利核對。餘無其他意見。 (二)P.4-14 第五條土管內容有缺漏字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規定人行道留設請依規留設,部分與鄰地相接處未留設。 (二) 請釐清基地西南角土管規定退縮留設位置到何處。 (三)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另請說明 1F 造型弧牆檢討方式?上方有無過樑是否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四) 體育用地申請里民活動中心,是否符合用途規定或涉及多目標申請程序請釐清。 (五) 地下室儲藏室容積檢討。 (六) 請補充防火區劃檢討、樓梯步距檢討。 (七) 土管綠化有誤,難以綠化不得扣車道。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3-12、P.3-16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尺寸標示「樹高」為「高度」,「樹寬」為「寬度」。 (二)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倘涉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P.3-22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窗口及出入口遮陽、避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0 款規定, 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 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提送委員會審議。 3. 本案因設置斜屋頂未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點第 2 款規定, 本案汽、機車道設置於主要道路,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請於夜間燈光計畫章節補充與夜間活動民眾之關係。 2. 本案西側汽車車道直通計畫道路,請評估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3. 汽、機車道出入口請設置警示燈。 4. P.2-5 基地內現有喬木如何處理?補充移植計畫, 並說明是否有砍伐既有樹木。 5. P.3-7 燈具形式與圖例說明不符。P.3-8 夜間十點後屋突部分不打燈。 6. P.3-9 東側人行道應延伸至鄰現有巷道,退縮綠帶之步道亦同。 7. P3-15、16 請補充露台鋪面圖例。 8. P.3-28 請加強低碳城市規劃專章文字敘述內容。 9. 本案倘需設置立面案名,應補充相關設計內容詳圖及模擬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10.請補充垃圾儲存空間垃圾車臨停位置。 11.本案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五案:長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1、5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種文化商又專用區)地上層 24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土管檢討多處未清楚載明設計及檢討說明,請確實檢討及修正。 (二) P.4-2-3~5 土管第六、七、八、十二、十五、十六點,請檢附檢討圖說,並逐項清楚說明檢討情形。 (三) P.4-2-6 土管第九、十九點應修正為完整土管條文。 (四) P.4-2-3 土管第八、九點,請於圖 7-10~14 標示本案基地位置。 (五) P.4-2-3 土管第八點(三)(四),倘本案設計包含需提請都審許可或同意事項,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六) P.4-2-3 土管第十點,請載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倘本案有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區徵土地交付之日證明文件。 (七) P.4-2-4 土管第十四點,請檢附檢討計算式請標示各數字意義。 (八) P.4-2-6 土管第十八點,請檢附停車位檢討計算式, 並標示各數字意義。 (九) P.4-2-6 土管第二十四點,請檢附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及其頁碼。 (十) P.4-2-7 土管第二十六點,本案是否屬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請確認。 (十一)P.4-2-7 土管第二十七點,請檢附檢討說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土地謄本版本應以(地號全部)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免指定圖說請建築師簽證說明。 (三)綠化檢討得扣除有困難之面積不含車道,請修正。 (四)六公尺退縮範圍有建築面積投影,請釐清。 (五)一層平面圖請標示室內外高程。 (六)請檢討裝飾物,倘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回饋計畫送審同意。 (七)依土管第十點本案有申請 15%時程獎勵,請修正檢討並檢附相關土地交付之日期證明文件。 (八)帶狀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物。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缺少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 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3-8-2 一層植栽計畫,請補充法定栽植喬木數量計算式。 (二)P.3-8-3 一層景觀植栽規格表,P.3-8-5 屋頂層景觀植栽規格表,灌木尺寸標示「樹高」為「高度」,「樹寬 」為「寬度」。 (三)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確認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是否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如有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其他事項: 1. P.3-14 請本案垃圾貯藏空間,請依審議規範第二十一點規定以居室面積檢討。另請檢討清運動線是否受建物影響。 2. 請說明本案屋頂是否設有附建設施(如曬衣架),有請提會審議。 3. 請於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出入口警示燈。 4. 請確認本案是否設有雨遮,如有請提會審議。 5. 請加強公共藝術品說明。 6. 一層鋪面建議使用防滑鋪面。 7. 申請書請補充智慧建築等級並於報告書中補充智慧建築相關作業申請及辦理情形;法定(實設)機車停車位請修改為法定(實設)自行車停車位。 8. 鄰道路與中央公園基地內 2 米退縮綠帶樹種應與原規劃同,不得任意種植。 9. 鄰中央公園側 5 米退縮帶請留至少 2.5 米之人行步道。 10. 屋頂層夜間燈光照明十點過後不要投燈。 11. P.3-12-3 路緣石請盡量降低與低面齊平,如仍欲設置請留設入滲之入水口。
第六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文教區)地上 5、4 層地下 2、3 層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2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高度比檢討參考圖面標註缺漏頁碼(P.5-13)。 (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檢討內容及參考圖面頁碼。 (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二)、(五)項,請補檢討內容及參考圖面頁碼。 (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三)項,應植喬木數量檢討算式有誤。 (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七)項,屋頂綠化面積檢討算式有誤。 (六) 土管要點第 14 點(三)項,請補淨高檢討內容及參考圖面頁碼。 (七) 土管要點第 15 點(二)項,請補透水面積檢討內容。 (八) 土管要點第 17 點(二)、(三)項,請補照明檢討內容及參考圖面頁碼。 (九) 土管要點第 18 點汽車法定停車檢討數量為 187 輛, 與實設汽車停車數量檢討數字 223 輛不相符,請釐清,另請補註參考圖面頁碼。 (十) 土管要點第 19 點,請補註參考圖面頁碼。 (十一)土管要點第 24 點,請補充檢討內容,勿僅簡略說明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土管要點第 26~28 點,法規內容引述有誤,請依正確條文內容補充檢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是否有申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請說明。 (二)本案是否為學校建築,請釐清。倘屬學校建築,應結構外審。 (三)P.1-1:健身房用途之對象請釐清。 (四)P.5-2:部份空間用途文字非屬技術規則所定義之名稱請釐清修正。 (五)P.5-4:體育館地下二樓設有教室,與停車空間未區劃。 (六)未檢討防空避難室設置。 (七)裝飾柱版未專章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屋頂綠化未達規範規定,請說明無法設置理由,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區徵施作之 2 公尺綠帶, 得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照前恢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報告書封面案名請依範例格式填寫。 2. 申請書請補充智慧建築等級;法定(實設)機車停車位請修改為法定(實設)自行車停車位。 3. P.2-3,標示本次送審範圍。 4. 補充交評及智慧連網設備辦理進度。 5. 補充說明並套繪本次都審範圍周邊建築辦理進度。 6. P.3-34,補充公共藝術作品 1 色彩說明及作品 2 雕像尺寸。套繪周邊公共藝術。 7. P.3-35,補充敘明街道家具材質。 8. 請依土管第 18 點檢討自行車停車空間。 9. 水湳規範檢討說明,請勿僅回覆依規定辦理,請說明是否符合規定或設置之項目或尺寸。
第七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8、19 等 2 筆地號(文教 20、文教 21)全街廓開發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 。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1-2-1 土管要點檢核勿自行省略法規內容,請逐條詳列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頁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無。 (二)其他事項: 1. 報告書封面及案名有誤,請修正。 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補充第 1 次變更設計相關內容。 3. P.1-0-3,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案件受理過程有誤, 請修正。 4. 請於圖面補充標示並說明分期分區及各棟建築辦理進度。 5. 僅針對變更部分框紅色雲朵。 6. P.1-4-2、P.1-4-4、P.1-5-3、P.1-5-5,變更部分請詳細說明。 7. 請補充水域變動之差異說明。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