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04/24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5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4/24,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 2 筆地號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 2 筆地號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張文馨、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 2 筆地號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1 申請書之實設容積率有誤,請更正。 (二) P.5-1-1 細計發布日期為 106 年 10 月 16 日。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前、後院之參考頁碼有誤(p.5-1-2)。 (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喬木數量應以法定空地檢討,請說明無法綠化面積計算之內容(p.5-1-3)。 (五)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 (六)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請修正檢討說明(P.5-2-1)。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路徑及橫斷面分析(含公園、學校等範圍)。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並於圖說內標示周邊新建工程停車場進出口與本案之相對位置。 (三) 請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礙視線。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81:本次變更仍有提及公有人行道認養作業,倘有涉及認養計畫變更事宜,仍請依規提送變更認養計畫書送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審核。 (二) 有關街道傢具之設置,仍應考量可供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錶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及植栽綠化配置位置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變更前,已違反通案性審議原則,請補足或補充合理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 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3. 依通案性原則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補充本案低碳車位位置。 4. 公共藝術非都審第 14 點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之設施物,請調整位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 5. 相關圖面請標示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6. 請檢討 1 層景觀出入口規劃設置植草磚之合理性及是否符合無障礙動線。 7. 檢討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上。 8. 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設置,並加強規劃 2 側街角廣場可停留節點設計。 9. 都市設計審議法規建議適用最新版本。 10.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於街角廣場建請再考量,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範圍以多處設施及帶狀綠籬設計,導致空間過於封閉,應再調整設計增加開放空間公益性。 3.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築物最大面積投影至地上 1 層開放空間屬頂蓋型開放空間,如陽台、裝飾版等,應再重新檢討並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及補充圖例。 5. 基地與道路間角度超過 90 度者應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 6. 於 A 處排風口勿得排向人行空間及開放空間,請修正。 7. 植栽覆土深度應計至最低點檢討 120 公分。 8. 依示意圖 B 消防送水口水錶位置置於轉角阻隔性高,請考量開放空間開放性重新檢討設計與景觀配置。 9.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之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10.補充說明不計入有效面積之開放空間原因為何, 如不符開放空間規定,依規剔除開放空間範圍,另等寬範圍應再重新檢討。 11.補充原審定書內開放空間範圍圖。 12.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範圍有誤,應修正,另應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13.面積檢討圖補充公共服務空間面積檢討及圖例。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預審申請書變更前設計容積率是否誤繕。 3. 請修正北向日照以最大投影範圍檢討。 4. 面積計算表應釐清未包含獎勵值容積率檢討,另變更前後數據不同應修正。 5. 裝飾物專章應詳實檢討,並補充各層裝飾物檢討, 圖例依深度標示檢討並補充裝飾版各樣態剖面圖說。 6. 地上 1 層應標示主要出入口位置。 7. 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有誤南 8. 門廳與停車空間應區劃設計。 9.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0.預審申請書應僅就變更部分圈選雲朵,另釐清基地面積是否變更。 11.建築物套繪查詢資料內容應更新。 12.預審表 1-7,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委員會檢討表,標示全案變更惟部分項目勾選「符合」 檢討不符,請修正。 13.本案變更後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法適用時間應以變更設計掛號時新法令檢討。 14.地上 1 層應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並標示。 15.無障礙動線不得行經植草磚及車道,應依規修正。 16.土管無法綠化面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檢討不得扣除車道。 17.樓梯應標明屬性。 18.各層步行距離應檢討至最遠端,請修正。 19.緊急進口代替開口應檢討 10 公尺一處,請修正。 20.本次變更設計應釐清容積是否增加。 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次變更設計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依內政部 87.7.2 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函意旨,請依掛件變更設計時法令辦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須檢討預留設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及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