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6/24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6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6/24,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6/24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63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8層地下 2 層廠房、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依 109 年 6 月 19 日第 15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提請小組委員確認重點修正意見,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15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6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2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廠房、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 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依 109 年 6 月 19 日第 159 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二、 依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6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州廳中山廳主持人:沈委員芷蓀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廠房、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申請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二) 本案申請變更屋頂附建設施(太楊能版)設置型式及位置, 同意設置。 (三) 本案申請變更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同意設置。 (四) 本案變更調整項目: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車道進出口位置、停車空間配置。 二、 本案公共藝術請併同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之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公共藝術「勤。登峰」之作品應有一系列故事性說明, 且與其他基地公共藝術應具關連性。 (二) 補充檔土牆說明。 (三) 警衛室屋頂層請全部綠化。 (四) 請於認養及自行退縮空間之喬木林蔭處增加可供休憩停留之座椅。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土管第 4 點,設計檢討說明分區證明頁數應為 P1-7,請修正。 2. 土管第 5 點,設計檢討說明請依規檢討,並標示正確檢討之頁面。 3. 土管第 7 點,本案未申請公益性設施,請修正本案設計說明內容。 4. 土管第 10 點,無法綠化面積與 P4-6.1 無法綠化面積不同,請確認無法綠化面積數值,並請依規檢討綠化面積。 5. 請說明變更前、後申請獎勵項目差異性,並列入變更項目明細表說明。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說明本案 16 公尺計畫路留設前院、25 公尺計畫路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之法令依據,請依土管規定檢討,若土管無規定應依建管自治條例規定退縮,倘不依建管規定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應提都審委員會審議決議。 2. 土管綠化檢討倘本案依規免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請修正可扣除依相關法規之綠化檢討。 3. 申請框架式屋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應提加強坡審審議。 5. 衛生設備檢討人數計算之依據是否業經主管機關核定。 6. 各層停車空間應集中留設。 7. 請補充山坡地專章檢討,高度是否符合規定?或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變更開發規模及設計停車位數比例已逾百分之十, 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重新向本局申請審查。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4-5.1 本次變更涉植栽變更,請再檢視有無涉數量變更, 倘涉數量變更並將法定植栽數量檢核算式列於圖示。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4-5.1,請使用植栽表範例格式。植栽圖例與圖面無法對照,請修正。 2. 變更設計總說明表,缺漏太陽能版變更,請全面檢視後羅列全部之變更項目,以變更前後對照方式呈現並補充變更原因說明及參照頁碼。補充說明機車數量減少 385 量之原因。詳細說明建築量體變更前後之差異性。(建築高度原 7 層變更為 8 層,原 5 層變更為 8 層) 3. 請說明都市更新辦理進度。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 依 109 年 6 月 19 日第 15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提請小組委員確認重點修正意見,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15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辦理。 (一) 補充說明基地與公共藝術之關聯性。 (二) 增加街道家具座椅及屋頂層綠化面積。 (三) 增加車道出入口之警示設備。 (四) 人行道認養通行應以直行為原則,不鼓勵彎延步道並保持足夠淨寬。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