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12/21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2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2/21,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2/21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25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良翊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賴枝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興段 2-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151、153、159-1、159-2 地號等 4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蒼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 地號等 22 筆土地(體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及北屯區仁美段 1077、1082-1 地號等 2 筆土地(停車場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多功能運動中心及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57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張桂花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166、167、168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建築造型及色彩部分,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其餘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以下變更調整項目,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修正後原則同意。
  • 一、 本次變更設計廣告招牌部分,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審議。
  •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綠化植栽及開挖率部份,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惟開挖率應維持 75%以下,其餘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以下變更調整項目,涉及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其餘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

議程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2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良翊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賴枝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興段 2-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二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151、153、159-1、159-2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三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蒼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 地號等 22 筆土地( 體一用地)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及北屯區仁美段 1077、 1082-1 地號等 2 筆土地( 停車場用地) 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多功能運動中心及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四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57 地號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五案:張桂花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166、 167、 168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2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鄭明裕委員記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5 案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良翊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賴枝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興段 2-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建築造型及色彩部分,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其餘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有關是否設置人文告示牌,建議依都市審議規範或相關規定辦理。, (二) 人文告示牌若無規定,則建議取消。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4-2-3a 變更後地上 1 層平面圖屬建築量體及法定空地部分請以色塊套繪,並以不同色彩線段套繪建築線、境界線及相關法定退縮範圍線,並標註淨寬及圖例,以利檢核。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2.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a,申請書請確實填寫變更後實設汽車位數量(仍為 148 輛)。 2. P.2-2,請於平面圖標示各視角之照片編號,建議更新為近期拍設之照片並標註拍攝日期。 3. P.3-1a,建築立面夜間燈光調整部分請注意勿造成鄰地光害。 4. P.3-7a,本頁花台增設滴灌,另請補充排水計畫圖說。 5. P.3-8a,請於 RF 景觀配置平面圖標示 A 剖線與 B 剖線位置。 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7. 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第二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151、153、159-1、159-2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變更調整項目,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修正後原則同意。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考量安全性、美觀性,於原本審定之框架下,僅做部分小斷面之調整。 (二) 變更隔柵部分,應考量安全性、美觀性,於原本審定之框架下做部分調整,該密度應維持 50%以上。 二、 本次變更圍牆部分,請檢附細部圖說,並檢討透空率應達 40%以上。 三、 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四、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格柵密度可酌變更,但不可全部取消,授權幹事會依規檢討其修正。 (二) 隔柵及屋脊裝飾物保持原有位置但可以改變密度及斷面。 (三) 圍牆之透空率保持 40%以上。 (四) 格柵部分仍應保留,可以減量,安全仍是重要要求。 五、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仍請檢附土管檢討,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1-2 頁,應以「面積誤繕」或「面積變更」作註記,勿寫 「修改」或「重新」等字樣,請釐清。 2. 1-2 頁,有關設計人電話為空號,請修正。 3. 1-2 頁,備註請說明其他應提送都審會議確認事項(如變更屋脊框架) 4. 1-4 頁,檢討情形,倘設計內容未變更,請標明「未變更」。 5. 請檢附清晰版本之建築線指定圖說。 6. 1-11 頁不動產公會證已逾期。 7. 2-3 頁本案業已開工請檢附最新現況照片。 8. 2-5 頁及 5-25 頁請依本局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退縮地計入法空:黃底綠斜線)。 9. 5-7 頁變更機電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0.5-23 頁台電配店室變更,請打雲朵線,另字體顛倒請修正。 11.5-25 頁變更 D 梯地下進排風口不得排向(獎勵開放空間) 沿街無遮簷人行道。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提供綠地景觀圖及植栽規格表、喬灌木覆土深度。 2.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3.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4. 地面一層樓層規劃應增加綠化面積、減少應鋪面地坪。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P3-9)CD 棟西北向立面圖,本次變更增設正面式招牌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申請書綠覆率變更為 50.10%,請依規檢討變更設計檢討表第五項綠化植栽,並檢附一層平面圖作變更前後差異對照。 2. 變更設計檢討表請逐項標示其頁碼,以利於核圖。 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蒼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 地號等 22 筆土地(體一用地)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及北屯區仁美段 1077、1082-1 地號等 2 筆土地(停車場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多功能運動中心及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設計廣告招牌部分,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審議。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請檢討招牌結構與原有系統安全性設計檢討。 (二) 請以景觀視覺角度檢討廣告物高度沿續性,與有視覺破口。 (三) 立體停車場上方二片廣告物取消。 (四) 多功能運動中心左側之廣告物請配合中心加強設計。 (五) 內野棒球場的左右側(D1、D2)廣告物建議取消。 (六) 外野棒球場的廣告物配置請整理成較簡潔方式。 (七) 結構設計請提送設計圖面。 (八) 本次新增之廣告物,應以為整體建築物造型加分之設計為原則。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2、118~123 停車場用地之細部計畫案名請更正為「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 2. 本案為第三次變更設計,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提供綠地景觀圖及植栽規格表、喬灌木覆土深度。 2.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本次變更新增空地樹立廣告共 4 處(多功能運動中心 2 處、立體停車場 2 處)、屋頂樹立廣告共 19 處(多功能運動中心 1 處、洲際棒球場 16 處、立體停車場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業經 107 年 11 月 9 日第 119 次小組暨幹事會議紀錄審議,其幹事意見同前次會紀錄,另變更設計部份請以雲朵線作標示。 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57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綠化植栽及開挖率部份,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惟開挖率應維持 75%以下,其餘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開挖率仍採 75%以下為原則。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變更設計開挖率大於 75%,依土管須提請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調整,非僅提送本會審議。 2.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同一基地內建築物二座以上之建築物時,其鄰棟間隔不得小於建築物高度 0.2 倍, 並不得小於 3 公尺,但鄰棟間隔已超過 5 公尺以上者, 免再追加。」本案建築設計是否屬 2 座以上建築物,請洽建造科釐清,倘是,則請依前開規定詳實檢討棟距。 3. 變更設計仍請檢附土管要點並依規檢討。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落雨松根系發達,容易有竄(板)根情形,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2.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有關涉及建造預審變更設計之項目,請依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辦理,並依建造預審審查核定本之實際核准內容為準。 2. P1-1b 都審申請書都審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以本次變更設計審查過程填寫。 3. P1-1b 都審申請書備註欄:應提都審委員會確認事項之其他欄位,請補充土管第十四條基地保水原則開挖率變更部分。 4.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5. 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帆布 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五案:張桂花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166、167、168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變更調整項目,涉及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 其餘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 (一)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二) 建築造型及色彩 (三) 廣告招牌 (四) 公共藝術品 (五) 停車空間配置 (六)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請再增加藝術品一座。(與本次變更設計後之藝術品同規模) (二) 後院的中庭設計請再加強、調整。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應屬「變更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範圍-廍子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案名誤繕,請修正。 2. 土管第 1、5 點內容及附圖 2 誤繕,請依前開計畫之土管內容修正。 3. 依土管第 5 點,本案面臨 3 條計畫道路,請依規檢討。 4. 請釐清甲、乙棟中間第 3 層之露臺是否為屋頂,倘為屋頂,則應依土管檢討屋頂綠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一層平面圖管委會空間請標示用途, 2. 一層平面圖梯廳出入口門請向避難方向開啟。 3. P6-26 剖面圖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距離內有圍牆,請修正容積移轉退縮距離。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2. 一樓亮面石材舖面是否為具排水或透水性或防滑材質之構造舖面,請說明。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檢討表及圖說(4-29a、6-24),本次變更設置位置側懸式招牌 8 處及騎樓懸吊式招牌 9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幹事意見: 1. 報告書內表格請更新之最新版本(P.1-3-1 變更作業檢討表);另申請表有變更之內容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如: 地下開挖率、建築物色彩、鋪面、喬木種類),其他未變更者請勿框選(如:容積移轉、喬木法定數量)。 2. 本案為變更案件,請補充歷次會議紀錄及回應對照表。 3. 停車位數計算有誤(機車停車位供住宅使用,至少一戶一車位為原則),請再行確認,並重新填寫申請書、面積計算表內容。 4. 請將都市回饋對策之回饋字眼,改為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並重新確認法定空地面積、行道樹計畫內容,另請於圖面標示既有人行道寬度及長度;另 P.3-2 圖面請補充說明圖面街道家具 B 位置右側之圖例。 5. 部分圖面缺少比例尺、指北針,請再補充。 6. 造型景觀牆請補充立面圖說;請於圖面標示全區 2.5 公尺淨寬之人行步道位置(如好望角右側)。 7. P.2-5,圖面未見圖例表示,請再檢核;請標示既有人行道寬度。 8. 本次變更後報告書內容,多處前後不一,請再詳實檢核; P.3-7,垃圾量檢討(住宅、店鋪面積)與面積計算表內容不符;P.4-15a 綠覆率面積內容與面積計算表內容亦不同,街道家具圖面標示(P.4-19、P.4-7a)位置不符,請檢核。 9. 基地出入動線計畫(含店鋪、行人、行動不便者)請補充垃圾車臨停車位,俾利檢核。 10.依第 20 條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鄰接人行步道者,應自該騎樓內側境界線留設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於全區配置圖及一層平面圖標示,目前圖面依土管內容以建築線退縮 2 公尺設置,請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 11.依目前土管 11 點(二)規定,臨 10 公尺太順東街應退縮 5.5 公尺建築,其中 2 公尺為人行步道使用與都市設計審議要點依第十四條第 5 款規定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為原則競合,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 12.本案變更後於屋頂層設置露營區、菜圃區與原委員會審定版本不同,是否重新提送委員會審議提請小組委員會討論。 13.本案變更前無設置圍牆,變更於北側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請補充詳圖(目前圍牆高度 2.5 公尺,請檢討透空率是否符合 70%),是否重新提送委員會審議提請小組委員會討論。 14.本次變更前無提會審議出入口雨遮,本次變更後設置, 是否重新提送委員會審議提請小組委員會討論。 15.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