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9/06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9月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9/06,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23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場、集合住宅、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9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7 層地下 8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 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756、75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建築立面色彩造型及材質、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2 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23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場、集合住宅、 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審議性質屬授權幹事會審查。)
第三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9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7 層地下 8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第四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756、75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23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 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基地南側臨 10 公尺園道用地、20 公尺道路用地,報告書內文請統一修正。 (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檢附檢討參考圖面。 (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說明是否設置圍牆,並檢附參考圖面。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提供本案市地重劃完成日佐證公文;除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一),未檢討斜屋頂規定。 (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檢討覆土深度剖面圖(應標註尺寸)。 (七) 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提供切結書,仍請儘速依規申請容移。 (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開單元細計,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6-06 全區配置圖,門廳範圍設置廁所,梯廳與管委會使用空間應分別標示檢討,請補充。 (二) P.6-06 全區配置圖,1.5 公尺防火間隔範圍是否淨空設置,併請修正樹冠配置、3 公尺後院標示不明,請修正。 (三) P.6-06 全區配置圖,4 公尺無遮簷人行範圍內 2.5 公尺人行淨空檢討不符。 (四) 申請屋脊裝飾物、案名結合街道家具,以上提委員審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如臺中洲際棒球場園區娛樂商城新建工程等),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並說明其出入口與本案相對位置。 (二) 交通量如於寒暑假調查,應補充非寒暑假時間的調查結果,兩者交通量互相比較,選擇較高者進行後續評估分析。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規劃 10 處街道家具座椅,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二) P.3-5-1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三) P.4-4 喬木配置平面圖,植栽表尺寸請統一以「高度」 及「寬度」標示(P.4-12 亦同)。 (四) P.4-8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2-1、4-22-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6 處,請標示空地樹立廣告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二) P.4-25-1 及 P.4-25-2,案名牆屬空地樹立招牌,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檢討, 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790.63 平方公尺(40%), 總獎勵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3-4-2、P.4-4、P.4-12,植栽表請依本市最新公告格式修正為高度、寬度及公尺。P.3-5-1,說明本案是否涉及公有行道樹移植。 2. P.3-5-3,認養人行道之鋪面、移樹及告示牌單價過高,請重新檢討。 3. P.4-4 植栽表上圖例請上色,既有人行道認養圖面請一併繪入。 4. P.4-5 流蘇、緬梔、烏臼、杜鵑、金露花…為有毒植栽,請更換或加設告示牌;另請再行檢視本案所用植栽是否為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 5. P.4-10,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於南向陽台增加小喬木或大灌木。垂直綠化植栽選種請多樣化。 6. P.4-11,曬衣架不得與屋突構造相連,請修正。 7. P.4-12,部分植栽圖例空白,請修正。 8. P.4-20,考量附近地區夜間休憩需求,夜間 10 時後關閉屋頂層景觀燈。 9. P.4-25-1,標示相關退縮範圍。 10.P.4-26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 11.P.5-1~P.5-4,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依下列事項檢討或釐清: (1) 第 4 點請逐點檢討對應頁面。 (2) 第 14 點(四)、(六)對應頁碼錯誤,第(五)、點 2.5m 人形淨寬請獨立標示。 (3) 第 15 點(三)墨水樹、烏臼、緬梔樹冠枝下高未達 1.8 公尺。 (4) 第 16 點(六)本案曬衣架非屬提會審議項目、第 (十一)點對應頁數有誤。 (5) 第 20 點(四),於對應頁面標示 2 公尺緩衝車道。 12.P.6-3,補充自設車位 004、005 高度是否足夠。P.6- 5 機車停車區入口寬度 227.5 是否符合規定,另 P.7- 15 機車停車區位是否為雙向設置,請釐清,並說明汽、機車道如何進行分流管控。 13. P.6-20-1,將日照因素納入考量,重新評估 A、B、 C 棟曬衣架設置位置是否洽當。 14. P.7-14,將行人視線納入考量,評估警示燈設置位置是否洽當。 15. 申請書其他相關規定申請獎勵註明為何項目。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場、集合住宅、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建築立面色彩造型及材質、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5-5,土管要點第 6、7、9 條本案設計,請補充參考頁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開發規模及設計停車位數比例未逾百分之十,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提送變更評估報告至本府交通局。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7 新增 15 棵喬木植栽表尺標示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二) P.4-49 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49、4-50),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招牌 1 處(案名牆),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P.6-15 移動機車部分,請於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中補充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補充變更前後對照及數字增減結果。 2. 申請書及免指定建築線示意圖請建築師簽章。
第三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9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37 層地下 8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說明: 本案設計單位於 110 年 8 月 31 日因開發內容異動,故來文展延。
第四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756、75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5,綠化面積檢討所引用之都市計畫土管要點案名有誤,請更正。 (二) 依據本府 106 年 9 月 30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大甲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用地、河川溝渠用地、 停車場用地為河川溝渠用地、道路用地、河川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溫寮溪旁(甲后路至經國路) 聯絡道路工程】書」,本案基地南側臨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道路用地,請統一修正報告書內文及圖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未經建築師簽證。 (二) 本案 1 層平面圖建蔽率檢討有誤,另請檢討本案 1 層平面之地下室排風口高度是否超過 1.2 公尺,倘超過需依規計入建蔽率。 (三) 3.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上色有誤請修正。 (四) 1 層無障礙廁所檢討部分,請詳列檢討尺寸。 (五) P.5-2 土管第 9 點停車位數量檢討有誤,請依土管規定檢討停車位數量。 (六) P.6-3 地界線之線條過粗,壓蓋部分似有圍牆,倘有設置圍牆,請調整圖面,俾利審查。 (七) 本案未檢討北向日照。 (八) 本案未檢討高度比。 (九) 本案請檢附完整版土管文件,俾利審查。 (十)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分析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並說明其出入口與本案相對位置。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3,1 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建築物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與永順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4-28 人行道街道家具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停放區, 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於 110 年 4 月 7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0 年 8 月 16 日 110 年度第 5 次會議書面意見表審議,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2%。並於 110 年 8 月 6 日核准在案。 (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共計 32%。 (三) 請補註本案危老核准日期。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建造掛號日期補充危老核准日期。 2. P.4-15 標示之土管有誤,請修正。 3. P.4-13~14 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依規退縮範圍、 建築線、地界線及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線及圖例。 4. P.4-13 喬木米徑 10~15 公尺,尺寸單位標示有誤且間距過大,請修正;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不建議栽植具浮根性之落羽松。 5. P.4-12 套繪人行道銜接及臨地概況。 6. P.4-26 曬衣架勿與屋突構造相連。 7. P.4-27,本案垂直綠化於南向栽植武竹,北向栽植蒜香藤,惟武竹較耐陰,蒜香藤須全日照,建議依植栽特性再行調整植栽配置。 8. 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 8 公尺永順街是否會影響對面住宅出入,請補充分析。 9. 建議資源回收室靠近建物位置,避免設置於車道出入口產生臨停丟垃圾情況產生。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