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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4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28,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8/28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42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浩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5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28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樹孝段 472 地號等 1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5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

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28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樹孝段 472 地號等 1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宜居建築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5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6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確實於「設計及檢討說明」欄位標示檢討對照頁面。 (二) 請補充容積移轉確認函、許可函或切結書。 (三) 請補充容積移轉要點檢討對照內容。 (四) 一層平面圖請補充容移退縮 3 米,且退縮需標註尺寸。 (五) 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各建築商業設施之使用總樓地板不得少於 30%。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04 請補充法定種植喬木數量計算式,公有人行道植栽表說明移植樟樹 7 棵,補植樟樹 2 棵,請依規送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餘無其他意見。 (二) 為營造友善人行空間,人行道街道家具座椅建議選擇一處新增距離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報告書,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多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7549.90 平方公尺(35.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4-42,標示陽臺隔柵美化間距。 2. P.4-26,補充公共藝術模擬示意圖。 3. 補充交評辦理進度。 4. P.4-09,請補充燈具型式說明及圖面標示燈具位置。夜晚 10 點後減少建築立面及屋突之燈光。 5. 請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 6. 請補充中庭平面及植栽配置圖、相關剖面圖。 7. 請依規檢討機車停車位超過 50 部之配置。 8.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計獎勵值原因。 11.P.4-27 退縮範圍請勿設置圍牆。 12.開放空間內不得設置門。 (二) 建議事項: 1.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內容大樣圖,並補充內容資料。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宜居第 16 點檢討,本案已取得建照是否屬變更設計案,請修正預審申請書內容。 2. P.4-1-6 請補充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以外空間屬性是否為一般陽台釐清。 3. 垂直綠化設施開口率內牆請檢討至分戶牆心。 4. 宜居免訂容積上限檢討(面算表)。 5. 垂直綠化設施,請補充透空檢討。 6. P.4-1-2 宜居法令適用檢討誤繕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技師簽證文件頁碼(正確頁碼為 P.4-1-17)。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3.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4.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6.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7. 請釐清本案是否辦理防火避難性能式設計審查。 8. 請釐清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劃特別規定事項是否已完成。 9. 請補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0. 裝飾版請確實檢討完整並自結構體外緣起標示尺寸。 11. 請補充檢討土管第 5 條容積 1.5 倍上限值。 12. 請檢討 C 棟緊急進口 4 公尺通路。 13. 請補充第 21 及 22 層平面圖及 G 棟屋突平面圖及其面 14. 積檢討。 15. 請檢視管委會空間使用合理性,並補充用途。 16. 裝飾版部分未標示與檢討。 17. 各層平面,部分用途未標示。 18. 結構補充註線軸。 19. 地上二層請補充內外空間區劃及空間名稱。 20. 請補充檢討避難步行距離。 21. 請補充技術規則第 90 條檢討。 22. 請補充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30 條商業使用檢討。 23. P.6-01-1 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於一層平面圖標示基地排水方向。 24. 地上一、二層與地下一層平面圖不符。 25. 請補充檢討 108 條檢討。 26. 請補充高程確認(有無用平均高程,若有請提法規小組審議)。 27. 結構計算說明請修正為台中市。 28. P.1-02 獎勵樓地板面積加總有誤,請確認。 29. P.6-02~P.6-0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3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更換(地號全部)。 2. 請補充剖面圖說。 3. 請釐清基地東側臨接之道路屬性。 4. 本案基地開挖抽排水可能影響星泉湖水位,建議納入評估並妥善因應。 5.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28 地號等 1 筆土地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7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7,土管第 36 點,請檢討綠化面積、植栽數量等(包含計算式及檢討頁碼)(標示之檢討頁碼 4-10 無檢討算式)。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P.8-12 目標年基地開發前路口服務水準,育才路/樹孝路 昏峰小時之服務水準由 C 級下降至 D 級,請提出相關改善方案。 (三) 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8 壹層平面圖 4m 退縮人行道 2 處突出動線,請保持淨空確保人行、輪椅、推車使用通暢。 (二) P4-10 壹層灌木配置平面圖,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營造友善人行空間,人行道街道家具座椅建議選擇一處新增距離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四) P4-13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P4-14、15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 3.025 公尺,請標示 「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 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7.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 2. P4-8、P5-24 請補充 2.5 米人行淨寬圖例。 3. P4-20 請補充空調格柵間距。 4. 緬梔為有毒植栽,請放有毒植栽告示牌。 5. P5-12 綠化面積請依規檢討。 6. P5-13 法規檢討第 16 條第 6 項請確認文字是否誤繕。 7. P6-3、P6-4 請以箭頭標示為雙車道或單車道。 8.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照明。 9. P.4-20 圍牆建議增加通透率。 10.垂直綠化及屋頂綠化建議不要種植有毒植栽。 11.屋頂綠化植栽香草植物建議於備註欄註明依季節植栽。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無檢具開闢計畫,其臨接部分應以沿街步道式或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及獎勵係數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高度應於 120 公分)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基地部分範圍臨接溝渠,請補充現況照片,如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臨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3/4 透空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基地東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已退縮 4 公尺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道應設置於 4 公尺範圍內, 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開放空間內有停車位及圍牆,請修正。 9. 計畫道路未開闢,請檢討並補充相關資料及切結書。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報告書 P.1-2 有勾選宜居申請,惟無相關宜居專章檢討資料,請釐清。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裝飾版顏色請完整標示。 3. P.4-39 裝飾版剖面 2、3 請取消欄杆設置。 4. 請補充基地北側機車 位距地界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 5. 建築面積非地下室開挖範圍,檢討有誤。 6. 進排風口 2 公尺檢討。 7. 乙梯戶外安全梯開口 2 公尺檢討。 8. 各層平面部分用途未標示。 9. 結構圖補柱軸線,上昇結構塗黑。 10.裝飾物設置空調設備不符規定及合理性。 11.請釐清基地高程有無填土。 12.鄰近斷層,請補充相關檢核資料。 13.北向日照有誤,請修正。 14.結構圖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 15.涉及軍事禁限建高度檢討,請補充說明。 16.P.6-3~P.6-4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 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7.P.6-2、P.4-28 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於一層平面圖及一層排水配置圖標示基地排水方向。 18.本案基地高程低於面前道路,地下室外牆及擋土設施高於鄰地,請補充擋土設施、圍牆等雜項工作物細部圖說。 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 (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符合本局104年10月8日中市都工字第1040163430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樹孝段 472 地號等 1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4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容積移轉量尚未領得確認函,後續請依規申請。 (二) 相關法令檢討查核部分,「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業於 109 年 5 月 18 日修正公告,請更正。 (三)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基地非屬整體開發地區,移入容積量為 723.55 平方公尺,未超過 3,000 平方公尺,無須送都設會審查。 (四) 容移要點第 11 點,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請檢附各建築單元面積檢討情形。 (五) 容移要點第 15 點,係指接受基地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請寬 3 公尺後建築,除部分設施外,應予淨空,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請敘明本案有無設置圍牆、花台、欄杆等設施,倘有,請補充剖面圖說明。 (六) 本案基地非屬整體開發地區,容移上限為 30%,實際道 路開闢寬度請洽本府建設局或由執業測量技師依規定簽證測繪之現況測量成果認定。 (七) 土管第 1 點,臨接 20 公尺以上道路兩旁縱深各 3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率得提高至 240%,請敘明本案有無依規提高容積率,倘有,請補充容積率檢討情形。 (八) 請依土管第 9 款「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灌木應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規定設置,並標註於圖面。 (九) 若非屬本案基地法規檢討內容,建議檢討說明為「本案不適用此條文」(如:土管要點第 3、4、5 點)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二) 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 出入口動線分析,請標示無障礙進出建築物、周邊人行道及中庭動線。 (二) P.4-10 壹層灌木配置平面圖,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為營造友善人行空間,人行道街道家具座椅建議選擇一處新增距離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四) P.4-1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P.4-16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自來水表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容移量是否提會。 2. P.2-3,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3. P.4-5、P.6-22,建築物色彩標識淺色,請詳實標示色彩。 4. P.4-29,平面圖植栽圖例難以辨識,請更換。 5.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7. 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 8. 請於平面圖上標示無障礙斜坡位置。 9. 垂直綠化及屋頂綠化請勿種植有毒植栽。 10.屋頂香草植物建議備註依季節栽種。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6.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7.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 請補充說明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橘色線條代表為何。 11. 開放空間等寬、沿街不等寬檢討有誤,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宜居專章檢討應以條文逐條於圖面上,標示相關檢討尺寸。 2. 請依據宜居圖例 4-2-2 檢討開口率,開口範圍不得包含裝飾物。 3. 4-1-3 剖面請依宜居圖例圖 4-9 檢討高度及深度。 4. 請於 6-1 面積計算表加註一欄檢討宜居 10%容積檢討。 5. 請檢附宜居管理維護計畫及住戶規約。 6. 宜居構造請納入結構檢討。 7.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上方陽台重疊 1.5 公尺檢討,側面檢討 3 公尺標示。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脊裝飾物不符定義規定。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3.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4.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5.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6.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7.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8. 公共服務空間請標示使用內容名稱,使用空間需具完整性(如門廳旁零碎空間)。 9. 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掛號時間及文號有誤。 10. 目錄部分頁碼重複(如 4-1),請詳實對照。 11. 未檢附山坡地範圍及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 12. 依據建築線指示圖,基地內有現有排水溝,應予以保留並繪製於一層平面圖。 13. 請釐清現況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 14. 請補檢討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15. 請補充景觀配置與地下開挖範圍疊圖,並檢討喬木覆土深度。 16. 一層室內無障礙通路應以坡道通達各居室,室外無障礙通路請考量人行穿越斑馬線接續設計。 17. 請釐清本案是否位於剔除區段徵收地區。 18. 請標示梯廳範圍檢討(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室內區劃)。 19. 申請書:各樓層主要用途內容有誤,請修正。 20. 請修正建築面積、容積檢討(外牆、替代柱心線)。 21. 請補充高程確認(有無用平均高程,若有請提法規小組審議)。 22. 陽台外有裝飾版,已超過 2 公尺。 23. P.2-1 台中”是”,誤繕錯字請修正。 24. 有關法定容積率平均 200%部分建議說明。 25. P.4-16 請補充鄰地順平剖面(原已有 G 剖面,請再補充),並將鄰地現況(騎樓高程)標示清楚。 26. P.6-3~P.6-4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7. P.6-2 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於一層平面圖標示基地排水方向。 2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2. 本案基地開挖擋土設施緊鄰地界,鄰接既有集合住宅部分,建議做好鄰房現況調查,避免發生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