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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7年度第7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8/0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08/0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第78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六小段 5、5-1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7 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六小段 5、5-1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原則同意。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原則同意。 (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好望角請跟結構柱作整體設計,並強化其藝術性。 (二) 本案店鋪因增加面積請納入交通影響評估項目分析檢討。 (三) 垃圾貯存空間請加強通風及自然採光之規劃設計。 (四) 行動不便動線請加以檢討,並補充檢討於三民路一段至社區出入口及地上 1 層夾層無障礙動線。 (五) 公共藝術品、街道傢俱型式請配合舊市區意象與紋理作設計。 (六) 店舖 1 因位屬三民路一段與三民路一段 156 之街角,大門請改以單扇門設計,且開啟動線請勿阻礙行人動線,退縮空間考量行人動線, 應以圓弧方式設計,其退縮空間旁結構柱請增加綠美化、藝術化設計;另外牆請以玻璃型式設計,增加通透性。 (七) 請補充植栽綠化剖面圖,並以降板做設計。

第二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2609.44 平方公尺 (27.48%),總獎勵面積為 5395.58 平方公尺 (56.82%),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原則同意。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三) 汽機車入口動線設置 20 公尺新福路,原則同意。 (四) 門窗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景觀部分請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 (一) 基地西側(臨新福路計畫道路側)開放空間適度減少街道傢俱座椅,增加喬木植栽綠化,景觀亦再加強整體規劃設計。 (二) 地上 1 層建築物入口處增加 1 處公共藝術品, 原有公共藝術品位置請移往 8 公尺計畫道路設置。 (三) 車道與建築物間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其公益性不足,請勿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四) 車道出入口請朝西北隅移動達 3 公尺以上,以加大東西向人行步道開闊性,增加景觀設計, 引導行人通行,並於東、西向 2 處增加可供行人休憩駐留空間。基地東側(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及北側開放空間請增加街道傢俱座椅及可供行人駐足空間。 (五)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減設至 4 處, 並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 (六) 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 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肆、 散會(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