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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9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0/26,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10/26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9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神岡區大洲段 477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昂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中興段 117、118、119-1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10 10 26 ( ) 9 0 2-4 ( 588 1 2 ) 2 477 ( ) 14 2 117 118 119-1 3 ( ) 15 3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神岡區大洲段 477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法定汽車停車位數有誤,請修正。 (二) P.2-2,請敘明本案細部計畫案名全名。 (三) P.3-1,表格「容積移轉後」之容積獎勵面積合計之計算有誤,請修正。 (四) P.5-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條文內容缺漏字,請修正。另請敘明覆土草皮深度、灌木深度、 喬木深度之檢討情形。 (五) P.5-15,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9 點, 「獎勵容積總量是否超過基準容積 60%」之檢討計算式未新增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項目,請修正。 (六) P.5-16,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4 點, 請補充說明本案退縮地之檢討情形,並於圖面標示容移退縮線。 (七) P.6-19,請依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1 點,補充說明本案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之檢討情形。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店鋪停車需求分析規劃 1 戶 1 席汽、機車位顯有不足,應分別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請補充。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 (大裡街/大裡街 103 巷及大裡街/豐社路)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五)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3 設計構想與說明請補充汽、機車進出大裡街車道與既有人行道交會處是否設置有出車警示燈。 (二) P.4-9、P.4-10、P.4-22 喬木、灌木植栽表尺寸標示請統一標示為「高度」、「寬度」,喬木選種櫻花請注意規劃種植位置之排水及澆灌系統是否能提供穩定之水源,開挖地區喬木種植覆土深度最低應有 120 公分。 (三) P.4-11 地被全區選種台北草,台北草為高維護成本之草皮,建議人行道帶狀樹穴地被改種地毯草,以降低維護成本。 (四) P.4-31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 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3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 請繪製平面圖並明確標示設置位置,請標示廣告物剖面圖剖面位置、剖面圖標示距離地面高度尺寸及突出牆面尺寸。 (二) 依所附圖說(P.4-35),本案設置案名牆係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檢討,並繪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平面設置位置圖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牆板深度尺寸(深度未超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12 公尺大裡街)設置汽、 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封面請依統一格式修正。 2. 本案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門檻,檢附交通影響分析於委員會審查,非屬達交通影響評估門檻檢討併入都市設計審議,請修正申請書。 3. 圖面均標示道路名稱及寬度。 4. 規範第 14 點、16 點請逐點檢討並摘要說明設計內容,依規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臨接人行步道廢氣排出風口、曬衣架及喬木米徑均未確實檢討說明。 5. P.4-39 補充排風口高度。 6. P.5-23 補充曬衣架高度及細部設計詳圖。 7. P.5-23 規範檢討引用版本有誤。 8. 正面式招牌以單一店鋪面寬 2/3 設置。 9. 建築立面色彩請明確標示顏色,不以深淺色系表示, 申請書及 P.4-4 請修正。 10.補充套繪行穿線,好望角應與行穿線順平。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西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是否於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如是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鋪面過多且綠化面積過於碎化不易行人使用,請再調整景觀設計,增加行人休憩空間。 5.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標示尺寸,以利判別。 6.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 8. 地下室進排風設施請補充設置位置及排風方向,勿排向開放空間。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原內容不足,應再詳加說明設施、 植栽管理維護方式。 1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下 1、2 層平面圖防空避難空間面積與面積計算表內不符,請釐清修正並標示檢討。 3. 本案基地設置地下 2 層,惟報告書多處說明地下 3 層, 請釐清修正,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說明等。 4. 面積計算地下層容積計算有誤,請修正。 5. 請於平面圖標示低碳車位位置及設施詳圖。 6. 基地北側及東側路心 10 公尺檢討有誤,請修正,並於各向道路自路心 10 公尺範圍請於各層平面圖標示。 7. 請補充建照掛號申請書。 8. 基地西側道路範圍似有建築物,故應屬未開闢計畫道路, 請釐清得否於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開闢。 9. 過梁隔柵請計入裝飾物檢討。 10. 基地面前道路包含現有巷道寬度一併檢討,請修正。 11. 基地未鄰近建築線應比照留設人行道範圍。 12. 建築物立面過樑隔柵請納入裝飾物檢討。 13. P.4-40,請補充施工綠籬說明;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 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並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14. P.6-3~P.6-4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 補充標示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補充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圖說及適用款次。(陸、建築計畫) 16.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昂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中興段 117、118、119-1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請檢附完整條文,並請逐款檢討,及標示檢討頁數。 (二) 請依土管第 2 點檢討本案鄰接 15 公尺以上縱深是否達 30 公尺,並請檢附平均容積率計算式。 (三) 土管第 9 點請依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 (四) 本案已於 110 年 10 月 1 日向本科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容移量應以實際申請量為主。 (五) 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請確認陽台是否屬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倘非屬前開規定,請依第 11 點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是否皆大於 80 平方公尺。 (六) 請於平面圖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地範圍。 (七) 土管要點請檢附完整條文,並請逐款檢討,及標示檢討頁數。 (八) 請依土管第 2 點檢討本案鄰接 15 公尺以上縱深是否達 30 公尺,並請檢附平均容積率計算式。 (九) 土管第 9 點請依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 (十) 本案已於 110 年 10 月 1 日向本科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容移量應以實際申請量為主;本案倘未取得容移許可函,建議修正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15 點檢討內容。 (十一)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請確認陽台是否屬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倘非屬前開規定,請依第 11 點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是否皆大於 80 平方公尺。 (十二)請於平面圖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地範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第 8 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以 2 面內容為 1 頁以利檢視。 (二)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三)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現岱路 127 巷,巷弄較狹小且鄰近現岱路 127 巷/現岱路 105 巷 2 弄巷口,請補充相關交通管理措施,並於施工前做好敦親睦鄰工作。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4-14 地被全區選種台北草,台北草為高維護成本之草皮,建議人行道帶狀樹穴地被改種地毯草,以降低維護成本。 (二)P.4-39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4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更新最新版本並載明完整地號及相關資料(110 年 5 月 1 日版本)。 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 3. P.4-32 曬衣架及曬被架請補充無設置頂蓋圖示或文字。 4. P.4-37,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依座向增加植栽多樣性。 5. P.4-39~40 補充街道家具位置、色彩、尺寸、材質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6. P.4-40 補充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結合街道家具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7. 機車達 50 部以上請以雙向車道 2.5 公尺以上寬度檢討。 8. P.4-11 依土管及都審規範等規定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法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步道、建築線、地界線、 容移退縮線等範圍並以明顯色塊標示,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9. 依都審規範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0. P.9-6 補充垃圾貯存空間檢討計算式。 11.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逐條逐點檢討,並標示參照頁數,請勿僅以「遵照辦理」、「將依規定辦理」回復。 12.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未結合街道家具, 勿計入街道家具數量計算,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屬建築物出入口動線,民眾通行效易不佳,應再調整該範圍公益性或調整出入口位置,增加民眾使用度。 3.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地下室進排風設施請補充設置位置及排風方向,勿排向開放空間。 6.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原內容不足,應再詳加說明設施、植栽管理維護方式。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與鄰地間串聯情形。 3. 地上 1 層設置陽台用途之建築面積、容積應依內政部函釋規定檢討。 4. 戶外安全梯開口設置方式請再考量排煙效能。 5. 裝飾物剖面圖檢討不全,請修正。 6. 請補充建造掛號申請書。 7. 請釐清基地高程之檢討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8. 建築面積應計至代替柱中心線,請釐清修正。 9. 結構過梁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0. P.6-3~P.6-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 補充標示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1.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補充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圖說及適用款次。 1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