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02/17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05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02/17,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國立豐原高級中學委託品霽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豐陽段 504 等 5 筆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4 層地下0 層愛校樓新建工程案,
-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271-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請依下列重點意見併同第 1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內容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其餘請依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議程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5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立豐原高級中學委託品霽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豐陽段 504 等 5 筆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0 層愛校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本案依第 270 次都審委員會、第 5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會決議:請依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271-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本案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一:請依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5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6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戴委員宏一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立豐原高級中學委託品霽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豐陽段 504 等 5 筆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0 層愛校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建築物立面造型、外觀設計型式。 (二) 以半戶外、通廊連接之建築型式。 (三) 汽機車出入口及動線標示。 二、 本次重新調整內容請依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 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請依第 270 次委員會與第 5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內容辦理。
第二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271-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依下列重點意見併同第 1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內容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其餘請依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 (一) 本次修正內容,基地南側臨 12 公尺南和一街僅種植 4 株喬木,與第 15 次聯席委員會版本設置的 13 株相差甚大,且未依該次會議決議增加一排喬木植栽設計,已違反該次聯席委員會重大決議事項,超過本小組委員審議權限。 (二) 開放空間獎勵容積與免計入容積檢討之用途請確實依規檢討,屬建造執照預審委員確認部分,不屬本都審小組委員審議權限。 (三) 本次自行更換之公共藝術品已非屬第 15 次聯席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版本,涉及委員會審議通過內容之更換,超過本小組委員審議權限。 (四) 基地南側地面層請考量以降版方式,以增加植栽覆土深 度與花臺協調性。 (五) 屋脊裝飾物請再加強設計。
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 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型式。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之型式及位置 (三) 陽台及門窗設置欄柵之型式及位置。 (四)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之變更調整。 (五) 建築造型及色彩之變更調整。 (六) 綠化植栽之變更調整。 (七) 公共藝術品之位置調整。 (八) 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 (九) 停車空間配置之變更調整。 二、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請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