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12/2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0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2/2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15、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豐中段 82-5、82-6、82-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15、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豐中段 82-5、82-6、82-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1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15、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 (二)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5。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容移要點第 11 點(略以):「其他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八十平方公尺,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不受第一項至第二項之限制。」,本案店鋪使用部分, 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 (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 3 公尺容移範圍內設置圍牆,請修正,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 (三) P.6-7 本頁所載實設汽車及機車數量與前頁所載實設數量不符,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0 交評審查檢討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位數皆有誤,請修正。 (二) P.8-1-2 店鋪戶數有誤,請修正。 (三) P.8-1-2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 年最新資料。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五) 本案停車場供店鋪使用之車格,後續倘有對外收費請依規向本局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等相關事宜。 (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3 戶外景觀空間無規劃串聯步道及規劃相關休憩動線(輪椅、推車使用者可平順到達),另車行動線進出三榮二路側人行道請補充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4-24 街道家具 B 或 C 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並將遮蔭空間納入考量,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依剖面圖顯示,招牌上端超出樑高,請縮小招牌縱長與樑同高。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2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請釐清設置總數,並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部分店鋪單元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請於相關 1 層平面標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以色塊標示)、2.5 公尺人行淨寬(以色塊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線等相關圖例。 2. 公共藝術請補充模擬透視圖(含建築及景觀)。 3. 依都審第 20 點規定,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4. P.4-28 空調格柵請標示骨料尺寸、間距及材質。 5. P.4-10 報告書植栽灌木表圖例相似,請以文字補充標註,以利審查。 6. 北向日照似有誤,請釐清修正。 7. P.4-10 植栽表,三仙台石非植栽,請勿放置於本章節。 8. P.4-15,C 剖 3 公尺容移範圍內不應含圍牆寬度,請修正。 9. P.4-17,屋頂層有可食植栽與有毒植栽(日日櫻、彩葉山漆莖、錫蘭葉下株)民眾易誤食,建議更換栽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內凹式或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檢討有誤,部分屬銳角範圍應以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計至柱外緣,請再調整。 8. 內凹型開放空間公益性、開放性加強。 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部分留設型式應以用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獎勵。 10.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應提送特殊結構審查。 11.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12.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於 3 公尺容積移轉範圍內勿設置圍牆,另請釐清是否設置計入建築面積構造物。 3. 請釐清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規定為何及得否在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4.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範圍請依規檢討釐清。 5. 請考量乙梯戶外安全梯開口合理性。 6. 建築物立面請標示建築物高度。 7. 裝飾物檢討尺寸應至區劃中心線外緣起計,另裝飾版補充各樣態剖面圖,且勿標示空調設備。 8.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請修正。 9. 地上 1 層請標示路心 10 公尺高度限制範圍線。 10. 補充 P.6-18 頁面。 11. 建築相關圖說-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補充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適用款次。 1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豐中段 82-5、82-6、82-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3。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3。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平均容積率及覆土深度圖說對應頁碼誤繕,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P.8-14 停車場出入口分析缺少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礙視線標示,請補充。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7 請補充停車場入口與公有人行道銜接方式, 行動線進出祥順路一段側人行道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另垃圾清運動線之車輛規劃停於公有人行道上請檢討。 (二) P.4-4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並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 (三) P.4-8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另請補充公有人行道鋪面,是否有整體性。 (四) P.4-25 街道家具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並將遮蔭空間納入考量,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 處, 突出牆面以招牌本體後方牆面為基準,請檢討修正。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2、25),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結合街道家具與周邊景觀模擬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六)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並補充是否設有頂蓋文字說明。 5.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八)規定,本案設置空調格柵, 補充空調主機位置之隔柵標示深度至少 7.5 公分以上,並補充建築物空調格柵清楚示意圖,以利審議。 6.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五)規定,P.4-2 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線)。 7.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六)規定,P.4-21 不得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樹圍石,請修正。 8. 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三)規定,P.4-21 補充 1 層景觀與建築物景觀各向剖面圖,並標示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至少 1.8 公尺以上及覆土深度等。 9.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三)規定,本案未面臨 2 條以上道路,請修正都審規範回覆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 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 3. 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公告內容修正。 4. P.4-3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及圍牆位置,並於 1 層景觀配置圖以明顯色塊標示範圍,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5. P.4-24 補充 3 公尺容移退縮線範圍內是否設置圍牆,並補充圍牆與 3 公尺容移退縮線之關係剖面圖說。 6. P.4-25 補充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7. 補充街道家具位置、色彩、尺寸、材質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8. P.6-3~6,標示低碳停車位位置及圖例。 9. P.9-5 補充垃圾貯存位置。 10.補充都審規範逐條檢討說明對照頁碼。 1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勿設置突出地面之樹穴、植栽槽。 5. 排風設備勿排向開放空間範圍或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並補充剖面設計大樣圖。 6. 廣場式開放空間淨寬 6 公尺檢討不符,請修正。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補充基地與鄰地銜接情形。 3. 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勿設置圍牆。 4. 圍牆範圍勿納入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 5. 地上 1 層陽台釐清是否計入容積檢討。 6. 補充防空避難空間檢討圖。 7. 建築物立面圖標示內容並釐清 GL 及建築物高度是否超過 50 公尺。 8. 陽台外側挑空裝飾物深度請自外牆面起計。 9. 露台外側裝飾物請自外牆面起計,且於露樑處露台外側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10.過梁範圍應計建築面積檢討。 11.建築相關圖說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補充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適用款次。 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