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9/06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9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9/06,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9/06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10年度9月第1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6、67、68、68-1、68-2 等26 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高鐵台中車站整體規劃及第一期整體開發計畫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 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903、903-1、904、904-1、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工業專業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9、130、131、137、138 等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1 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6、67、68、68-1、68-2 等 26 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高鐵台中車站整體規劃及第一期整體開發計畫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三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903、903-1、904、904- 1、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9、130、131、137、138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6、67、68、68-1、68-2 等 26 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高鐵台中車站整體規劃及第一期整體開發計畫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二、有關交通部鐵道局建議參與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請交通部鐵道局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05 次會議紀錄決議,推派 3~5 名代表(含專家學者)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後, 請業務單位依規辦理。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62,第四段文字內容:「因應各重大投資建設進駐所需並加速高鐵臺中車站地區發展,故將位於高鐵臺中站西側之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引入民間豐沛投資與經營資源,…」,查交通部鐵道局辦理之新高鐵段 69、70、71 地號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非屬本案基地範圍內,請修正。 (二) 依 109 年 3 月 18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對本地區之規劃願景,將本地區定位為「娛樂購物城」,期望打造烏日副都心之核心都會區,其發展強度與土地使用規劃皆配合整體發展構想而賦予其高強度且多機能使用,以支援區內三鐵共構(高鐵、台鐵及捷運)之重要交通運輸機能。烏日高鐵站之運量現已排名全臺第二,來往旅客眾多,因而衍生大量旅次車流,考量烏日高鐵站之交通現況現已呈現緊繃狀態,交通部鐵道局辦理之新高鐵段 69、70、71 地號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倘於未來興建完工,其高強度商業使用將帶來更大量人車流量,對本地區將產生更大衝擊,故本案應以更宏觀之角度考量如何因應未來發展趨勢所造成之衝擊。 (三) 本案本次變更設計主要內容係配合鐵道局 2 期招商案作範圍調整,將新高鐵段 69 地號土地移至第 2 期規劃範圍,雖本案報告書多處提及有關停車數量、動線、植栽數量等內容將於第二期範圍送審時一併檢討,惟考量本地區之定位為「娛樂購物城」,且與二期範圍緊密相連,故應先針對本案如何因應高鐵車站人車流量與日俱增,且後續二期招商範圍興建完成後所帶來之更大人車流量之解決策略作說明。 (四) 本次都市設計變更案內容為高鐵開發一期及二期範圍之調整,建議於本案先列出依鐵道局 109 年 11 月 30 日公告之二期範圍招商須知內容,有關二期範圍設計之土管要點及都市設計規範須配合事項。 (五) 本次變更設計配合鐵道局招商內容,將 69 地號土地 (交通設施用地)劃入第二期範圍,依土管要點第 39 點規定,交通設施僅得供鐵路車站、停車場、交通廣場、轉運站、道路等使用,故 69 地號土地劃入 2 期招商範圍仍應遵守前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併予敘明。 (六) P.1-63,有關鐵道局 2 期招商開發期程,甄選評決及簽約作業時程有誤,請依鐵道局公告之時程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補充都審規範檢討章節。 (二) 其他事項: 1. 請補充都計圖、較大範圍區之交通系統及人行動線、 相關設施配置位置等內容。 2. 整規應針對全區之交通系統、人行動線(含人工地盤)及相關停車數量等內容提出規劃構想。 3. 審議時請申請單位出席與會,以利協助本案審議。 4. 申請書標示為第四次變更設計,報告書封面標示第一次變更設計,請釐清修正。 5. 補充辦理歷程表,分別以整體規劃及各分期之辦理歷程,且需包含審議單位、日期及會議紀錄等說明。 6. 本案係屬整體規劃變更設計,補充鐵道局原核准之分期分區範圍及本次變更後範圍,並綜整變更前後各分期面積表(含樓地板面積)、植栽總數差異及停車數量。 7. 補充基地及周邊現況使用及配置名稱及現況照片。 8. 報告書圖面指北針統一方向俾利審議。 9. 本案請分別製作整體規劃 (第一次變更設計 )及第一期開發計畫範圍變更之報告書。 10.案名應與原核准案名相同,請修正 11. 站區內排除附屬事業使用建築應於其基地內自行留設停車空間,應滿足土管規定 2980 個小汽車停車位及 4630 個機車停車位及 70 輛計程車等候空間。 12. 依土管規定停車數輛得依運量分析並經臺中市政府都審委員會同意後調整之,並得以分期分區設置。原核准案迄今已逾 20 年,建議應重提「運量分析」重新調整停車需求量。

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請依 104 年 7 月 22 日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 (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之版本逐條重新檢討。 (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檢討基地最小面寬。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提供本案市地重劃完成日佐證公文,P.1-11 提供之公文地號非本申請案基地;另市地重劃完成之日起算,於 3 年內領得建照得增加樓地板面積。 (四) 本案之店鋪 S1、S3-1、S2、S3 建築單元最小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 除住宅單元外,如經都審同意,不受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報告書翻閱係以短邊作為橫向版面,故每頁檢討內容請以橫書方式檢討,以利查核。 (二) P.1-11 地政局 109.3.9-1090008221 號函係 193 及 223 地號土地非本案建築基地,本案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八點 5-3 申請加速開發獎勵仍請洽地政局釐清土地重劃完成之日為何。 (三) P.4-14 依土管要點檢討不可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範圍,請修正。 (四) 請檢附建築線指定圖說或免建築線指定圖說範圍圖, 並說明是否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五) 土管綠化檢討有誤,綠化困難面積應以技術規則 299 條規定得以扣除,故車道非屬得扣除範圍。另喬木量應以實設空地檢討之。 (六) 請依據土管要點第 7 點規定退縮留設圖五及標示基地位置。 (七) 請以剖面檢討高度比。 (八) 停車空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2 條第 4 款檢討電動充電設備。 (九) P.5-18 行動不便專章請標示室內外無障礙通路寬度並檢討至每一居室,無障礙樓梯開門及排煙室走廊之間迴轉半徑檢討不足。另室外通路請考慮人行斑馬線與無障礙通路之間,應順暢連接。 (十) 1 層平面圖,轉彎處有弧形線條在人行道範圍請釐清是否有構造物。垃圾車暫時停放區不得影響 2.5 公尺人行道通行範圍。 (十一)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結構過梁投影範圍),代替柱心線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 (十二)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規標示使用內容。 (十三) 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請標示寬度,並有設施物請檢討高度小於 120 公分。 (十四) 建議垃圾集中空間應考量住戶行走動線遮雨設計。 (十五) 請考量消防送水口水錶位置與景觀設計。 (十六) 裝飾物檢討不全,請以各層平面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計畫。 (十七) 出入口雨遮檢討不符,僅以出入口部分檢討深度 2 公尺,餘請以裝飾版檢討。 (十八) 高度比請以剖面檢討之。 (十九) 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標與鄰地順平,並淨空不得有喬木或圍牆並有景觀設施或鋪面應檢討順平不得有高低差。 (二十) 本案似有設置圍牆,請標示雜項套繪紫色,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不得設置。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 (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2 動線說明請補充建築物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與順興路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9 喬木配置平面圖 、P.4-10 灌木植栽表,植栽表尺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P.4-25、26、 28 亦同)。 (四) P.4-1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P.4-17 人行道街道家具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7、P.4-18),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請於平面圖上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案名牆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231.98 平方公尺 (39.74%),獎勵面積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補充說明店鋪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是否小於 80 平方公尺,倘小於 80 平方公尺,請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頁碼與報告書內容不符無法檢核,請修正。另規範檢討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等。 2. 申請書其他規定之獎勵欄位請補充獎勵名稱。 3. 本案申請人行道認養,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勾選其他並說明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認養)。 4.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5. P.4-8~10 均標示計畫道路名稱(含寬度)、地下室開挖範圍、依規退縮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臨地概況、行穿線。 6. 報告書圖面請統一指北。 7. P.4-17 標示街道家具數量。 8. 標示車道出入口及車行動線、車道寬度。 9. P.4-25 垂直綠化均標示滴灌及排水。 10.P.4-26 補充說明各樓層垂直綠化數量及總數計算。 11. P.3-2 友善環境設計內容請依規範第 13 點檢討並以列表方式說明辦理項目。 12.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不建議栽植具浮根性之落羽松,請修正。 13. P.4-18 正面式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 14. 平面配置圖解析度差,請改善。 15. P.4-7,夜間 3 時段模擬圖面太黑,無法判讀建物邊線及型態,請改善。 16. 垂直綠化請勿栽植有毒植栽,如山馬茶、緬梔。 17. 西側進門應是斜坡道或是階梯,請釐清。

第三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903、903-1、904、 904-1、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工業專業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1~3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使用分區為「港埠專用區-工業專業區」,除 P.1- 1、P.2-1、P.5-1 及土管檢討等頁面外亦請檢示報告書內標示,請統一修正。 (二) 土管第 35 點,本案設置裝卸位,請檢討尺寸並標示參考頁碼。 (三) 土管第 36 點,綠化檢討請標示計算式;另喬木檢討參考頁面 P.3-5-1,喬木檢討應以法空每 64 平方公尺計算,非 72 平方公尺,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C 棟 1 層空間用途未標示,2 層廠房請增設無障礙電梯。 (二)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套繪管理系統規定顏色套色。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8 月 19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經審各分區之喬木總數量已於 P.3-5-1 說明,請將 P.3- 5-2~3.-5-5 各植栽數量依各分區數量,並文字補充說明各區喬木種植間距。 (二) P.3-5-6~3.-5-7 灌木請加註種植配置方式及種植密度, 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未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一)規定設置一處以上公共藝術,請補充替代方案及第一期開發之公共藝術等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請確認本案是否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倘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未依第 16 點(六)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並以複層式栽植為原則,請補充說明本案屋頂無法綠化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九)規定,冷氣空調設備機台之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顧及機械效益,並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之隔柵百葉, 請補充本案空調格柵美化立面圖及示意圖說。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勾選,並載明案件受理過程及地號;補充建照掛號日期。 2. 申請書、委託書案名請與報告書封面相同。 3. 檢附清晰可辨識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地號表及面積。 4. 本案部分地號為部分使用,請於申請書補充。 5. 本案是否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倘有應提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是否設置雨遮,倘有應提委員會審議。 7. 是否設置空調格柵。 8. 一層配置圖請標示建築線、法定退縮線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套繪第一期開發之景觀配置內容。 9. 建築立面模擬圖請補充第一期開發建築量體模擬。 10.P.3-5-1,一層景觀喬木數量計算式有誤,請修正。 11.法規檢討請勿以依規定辦理回復,請具體說明。 12. 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倘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 13. 補充本案生產過程是否產生廢棄物及汙染物,並補充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及處理方式。 14. 請增加人行道之遮蔭,建議往內部設置人行道, 鄰路側增加綠帶栽植喬木,如人行量少建議減少人行道寬度。 15. 為利防風截沙,建議將綠帶微整地成坡狀,並採複層式植栽。 16. 滯洪池亦可考慮栽植喬木、灌木,以提升環境舒適性,公園廣場內建議設置休憩設施。 17. 補充植栽表內植栽規格。 18. 綠地是否有設置噴灌系統?倘無,請補充。 19. 請於停車場設置捷徑連接步道,另考量機車停車遮陽設施設置之必要性。停車場與廠房位置遠, 是否就近設置。 20. 部分廠房已鄰基地邊界,請說明鄰地之使用狀況。 21.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9、130、131、137、138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0-1 申請書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 (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檢討前後院深度,並請檢附檢討參考圖面。 (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說明是否設置圍牆,並請檢附建築退縮參考圖面。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提供本案市地重劃完成日佐證公文;另除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位檢討計算式有誤,應更正為(11681.52-150)/150=76.87。 (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並請檢附綠美化檢討參考圖面。 (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積 2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未檢討每一建築單元面積。 (九)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檢附容移退縮 3 公尺檢討參考圖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5-1.1,土管要點第 6 點請釐清是否需檢討。 (一) P.6-2.3,前院後院未標示。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補充說明內容及圖說,並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2 動線說明請補充建築物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與榮貴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6 友善空間景觀說明,戶外綠色空間規畫豐富多變空間型態,建議於主要活動區域仍請考量步道材質之材質變化、銜接是否平順,可供行動不便者或輪椅推車使用者可到達,營造戶外休憩空間友善環境。 (四) P.4-14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356.98(40%)平方公尺大於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詳實檢討。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汽機車主要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之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 2. 友善環境對策請依 109 年 12 月 18 日發布之都審法規第 13 點逐條檢討,報告書 P.3-4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補充相關內容及年限。 3. 報告書 P.4-2 請以圖塊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 4. 屋頂曬衣架請調整至 2.5 公尺以下,且不得與屋突構造相連。 5. 報告書 P.4-10 請補充景觀水池景觀剖面;法定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淨寬應達 2.5 公尺以上,D 剖淨寬不足,請檢視修正。 6. 依通案性會議決議,除土管要點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者外,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請依規檢討。 7. 公共藝術請補充作者介紹。 8. 都審法規第 16 點(四)請詳實檢討本案是否設置庇雨設施,誤以依規辦理回應。 9. 都審法規第 16 點(六)請分棟並列式檢討屋頂綠化量。 10.都審法規第 16 點(十二)請詳實 13 檢討圍牆規定, 誤以依規辦理回應。 11.都審法規第 20 點(三)檢討有誤,請修正。 12.都審法規第 21 點(一)請檢討本案垃圾貯存空間係設置於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上下層之室內。 13.容移友善回饋章節請依審議規範內容檢討。 14.垂直綠化植栽種類請多樣化選擇。 15.P.4-10,1 層栽植喬木請降版處理。 16.P.6-3,請檢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透空率。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