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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5年度第1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6/08/16,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6/08/16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105年度第12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文段 49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等 5 筆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信段 95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四德段 317-8 等 1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景觀燈箱部分請檢具細部設計大樣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容積移轉面積 2634.04 平方公尺,達 34.4%超過基準容積之 20%,總獎勵百分比為 41.94%,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內設置景觀水池(結合公共藝術)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有床基花台結合街道傢俱,請檢附該細部設計大樣後,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會議紀錄全文

105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5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張幹事洲滄代理 記錄:張玉晏、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文段 49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景觀燈箱部分請檢具細部設計大樣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 三、 本案於屋頂設置增加附建設施(曬衣場)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開放空間範圍內是否設置樹立廣告物,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結合街道座椅,提請委員會審議(燈箱未來是否作為廣告物使用?請說明)。 五、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9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2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 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等 5 筆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容積移轉面積 2634.04 平方公尺,達 34.4%超過基準容積之 20%,總獎勵百分比為 41.94%,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公共藝術品、 街道家具結合廣告招牌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設置結合街道座椅設計樹立式廣告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2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8 月 3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信段 95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內設置景觀水池(結合公共藝術) 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門窗(陽台)設置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開放空間之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前次幹事會議意見) 四、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9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2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 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四德段 317-8 等 1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有床基花台結合街道傢俱,請檢附該細部設計大樣後,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 本案說明屋突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加強說明附建設施內容(含烤漆色彩)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後,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壹樓入口皆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包含鋁板顏色,勿採顏色另定)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設置於主要道路 30 公尺中清路 三段側,請加強說明設計構想後,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板)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相關設計說明後,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案名牌(牆)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其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內凹式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範圍(北側)設置圍牆請補充設置位置及大樣圖,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檢討,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十一、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1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俟通知於 9 月 2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2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