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6/1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3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6/18,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仁段 70、73、73-2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佳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智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60、2861、2861-1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閤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535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飯店、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本案公益性設施提供溝墘里守望相助隊使用申請獎勵容積之法源依據及都市計畫高度比之檢討方式應先經城鄉科確認無誤後,再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3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本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臨時提案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仁段 70、73、73-2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佳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智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60、 2861、2861-1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閤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535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伍、 臨時提案:
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飯店、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3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仁段 70、73、73-2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本案公益性設施提供溝墘里守望相助隊使用申請獎勵容積之法源依據及都市計畫高度比之檢討方式應先經城鄉科確認無誤後,再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 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4 項。 2. 第二類:(一)。 3. 第四類:(一)。 4.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報告書 P.2-1 設計構想等頁面,有關基地位置、面積及所屬都市計畫區載為「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2 等 5 筆地號」、「1664 平方公尺」及「西屯地區細部計畫」,與申請書內容(南屯區)不一致,請釐正。 (二) 基地臨接 20m-108 計畫道路,屬土管第 18 點建議設置自行車道之路線,惟設置與否係由本府道路主管機關經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執行,故土管檢討欄位「…將會辦交通局是否設置及執行方式。」之敘述有誤,請刪除。 (三)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已於 109 年 5 月 18 日公告修正要點,請更新或調整為建照掛件當期之版本。 (四) 本案基地位屬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南側細部計畫區,依容移要點規定,該計畫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 (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100 平方公尺;本案各樓層 D 戶之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 平方公尺,請依規修正。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研究範圍是否為基地往外 500 公尺範圍,未見相關說明及標示,請補充。 (二) 停車供需分析未納入店鋪來客需求,請補充。 (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五)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六) 請補充基地內人行動線分析。 (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請補充室外(含進出中庭綠地)無障礙動線,並說明斜坡道設置地點,P.3-15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請依人行道相關規範繪製路口斜坡道、無障礙斜坡道等圖說。 (三) 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P.3-25 喬木(單株)剖面圖G請說明樹穴寬度(扣除座椅)。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3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惟設置於留設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請提送委員會同意。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5-4,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2.6~P.5-2.12,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 2.09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5-4,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P.3-28,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3-31,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封面”宜居建築案件”誤繕錯字請修正。 2. P.0-0,目錄頁碼請再修正檢察。 3. P.1-2,請補正容積移轉計畫專章分析頁碼。 4. P.2-7.1,法規檢討第四條款第六點錯字誤繕請修正。 5. P.2-7.5,回饋金計算式請確認是否誤繕。 6. P.5-2.5,機車車道為單向設計,車行箭頭方向請修正。 7. P.3-26,鋪面圖例解析度不佳請修正。 8. 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公益性設施獎勵。 9. 立面請取消案名立體金屬字之設置。 10.開放空間告示牌請於 10 公尺大福街增設 1 處。 11.P.3-11-1、P.3-13,植栽表數量及部分欄位未填寫,請補充填寫。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補充設計詳圖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應採全面降板,勿設置植栽穴。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檢討,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店鋪 A 地上二層緊急進口檢討,請補充。 3.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規檢討,詳實標示。 4. 請釐清公益設施之法源依據,並依規檢討。 5. 臨 10 公尺大福街退縮 2 公尺之開闢型式及都市計畫退縮規定。 6. 都市計畫高度比之檢討方式,請會辦城鄉科釐清。 7. P.4-5-1,(十)自願退縮至 12 公尺請標示於圖上,並確認是否退縮。 8. P.4-5-2,(十四)公益性設施要捐贈。 9. 請檢討上限容積率。 10.P.4-3.2,臨 10 平方公尺大福街之 4 平方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應有 2.5 平方公尺淨寬可供通行,並與臨地順平。 11.P.5-2.6,請補標示基地聯外排水方向。 12.申請書樓層用途規模請修正。 13.公益性設施之公益性請說明。 14.10 公尺大福街退縮規定檢討是否符合無遮簷設置規定, 請確認。 15.景觀剖面請標註覆土深度。 16.臨捷運有無捷運兩側禁限建規定。 17.請補充住變商地上一層至三層商業使用檢討。 18.基地內通路檢討(後側門廳),請補充。 19.面算表、容積檢討標題有誤,請修正。 20.公益空間開放性檢討,請補充。 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本案基地臨 20 平方公尺大業路兩側鄰房,建議做好鄰房現況調查,避免發生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 2. 地下室開挖土方外運,請做好交維計畫,降低對鄰近社區衝擊。 3. 本案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佳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智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60、2861、2861-1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2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二) 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需為兩年內資料,請確認並更新。 (三) P.7-08,停車供需分析未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 請補充。 (四) 請補充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2,自然景觀分析「黃金露華」是否為「黃金露花」 請釐清。 (二) 請補充室外無障礙動線,並說明斜坡道設置地點,P.4-6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P.8-22,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及人行道交會處是否有高差, 並補充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及人行道交會處剖面圖。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2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設計型式,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2.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設置空調格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工程造價與繳納規費不符,請依規補繳。 2. 地下室進、出風口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3. 垂直綠化植栽表數量面積有誤。 4. 店鋪需求內部化原則,建議設置店鋪專用車位。 5.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6. P.3-14,請依規範第 14 點規定以實設空地 1/2 綠化面積檢討。 7. P.3-12,植栽表部分欄位未填寫,請補充填列。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 6 公尺以上,僅得設置結構必要性過梁。 4. 臨人行廣場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要件檢討。 5.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計入容積檢討。 6. 面算表開放空間檢討有誤,請修正。 7. 綠化地坪未標示高程,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沿街人行退縮空間範圍,街道座椅附近及人行範圍,建請增加喬木遮陰及綠化面積。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規檢討,詳實註明空間用途,門廳不屬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3. 戶外安全梯構造應整座梯符合戶外安全梯構造規定及其開口淨距離請再檢討。 4. P.1-02,建照預審申請書請補設計人簽證、審議書件(委託書、受委託人)請補簽章,另請檢附起造人公司登記證影本。 5. 臨接現有巷道部分(6.9 公尺既有道路),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6 條檢討高度(道路中心起算 10 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 6.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預留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空間圖說。 7. 建造預審申請書請更新。 8. 地上一層雨遮、入口雨遮用途請修正。 9. 夾層分戶單元名稱請修正,夾層樓梯是否計入容積計算, 請釐清。 10.裝飾柱應專章檢討,裝飾版勿繪製空調。 11.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2.地下室開挖範圍請上色標示。 13.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4.公共服務空間需具完整性請標示使用內容名稱,並以虛線標示梯廳範圍與公共服務空間分別檢討。 15.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建案車輛由現有巷道進出(大智路二段 352 巷),請說明是否影響鄰房社區。
第三案: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閤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535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2 項。 2.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尚未核准容積移轉,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 (二) 請檢核土管第 35 點停車空間及裝卸場規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說明本案店舖戶數多少? (三) P.8-14,集合住宅分析中,「尖峰小時進出旅次相對比率為晨峰進入 5%、離開 95%,昏峰進入 90%、離開 10%」, 請說明數據比率來源依據? (四) P.8-17,開發衍生停車數量分析,住宅及店鋪衍生停車需求以台北市調查研究資料計算似乎與當地使用特性不符,請以符合當地使用特性之數據做分析。 (五) 停車供需分析未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請補充。 (六) 請補充基地工程車輛進離場動線及相關動線圖說。 (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建議標示喬木間距, 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平方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3-11.1、P.3-13,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灌木覆土深度至少 60 公分,另草皮覆土深度至少 30 公分。 (三) P.3-26,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亦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另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依剖面圖顯示,下半部後方懸空未固著牆面,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 1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補充基地與鄰地、車道與人行道之銜接之剖面圖。一層景觀請補充剖面圖,依規檢討標示覆土深度且請勿設置花台。 2. P.4-13,屋頂層綠化請依各棟檢討。P.4-4,喬木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改圖例並於圖面拉出標示。 3. P.4-18,請補充街道家具數量。 4. P.4-19,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介紹。 5. 圍牆設置之底圖請以一層景觀平配圖呈現並補充細部設計詳圖。 6. 報告書底圖均請清楚標示,勿與報告書邊框重疊。 7. P.5-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實設空地 1/2 綠化並以文字說明計算過程。 8. 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門檻表檢討並確認是否交評併都審,P.1-1 申請書配合修正。 9. 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說明垂直綠化樓層、標示路名、 標示滴灌位置,垂直綠化請以複層式規劃。 10.P.3-3-1,容移切結書格式錯誤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基地整地完成後與鄰地周圍之高差甚大,是否防護安全措施(如臨時性欄杆或圍籬)?倘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之安全性設施,應檢附相關圖說,提請審議。 2. P.4-4-1,景觀平面配置圖請標示相關設施(如消防送水口位置、水錶),倘有位於開放空間範圍,請檢附相關與景觀設施結合設計圖說,提請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留設,勿設置圍牆。 4. 沿街不等寬檢討(部分開放空間正面未臨接道路)。 5. 開放空間沿街式應連續不得中斷,不計入獎勵部分(如車道)得以不同圖示標示檢討。 6. 沿街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不符,請依檢討不等寬部分。 7.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8. 依建築線指定圖內都市計畫圖標示建築基地北側有都市計畫綠地及河道等開放空間,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9.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沿街人行退縮空間範圍,街道座椅附近及人行範圍,建請增加喬木遮陰及綠化面積。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3.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4.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5.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另請檢討出入口 60 度範圍無障礙視角。 6.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7.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8. 自主查核表應檢討頁碼。 9. 申請書內容缺漏誤繕,請詳實填寫。 10.未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影本、 起造人公司登記證影本。 11.依現況照片有既有人行道,請說明是否有認養計畫?並套繪檢討人行道範圍及其公共設施物。 12.依現況測量成果圖及現況照片,基地高程低於計畫道路高程,請檢討整地後之設置高程,倘涉建築法之挖填土石方工程應併入雜項工作物申請。 13.請檢附都市計畫圖標示基地位置。 14.P.4-2-5,無障礙室內通路一層應檢討至各居室(應順平)。 15.公共服務空間請依規詳實標示用途及使用名稱,屬走廊部分應剔除,並以虛線標示梯廳範圍與公共服務空間分別檢討。 16.建築面積檢討,無外牆者應計至代替柱心線,各層樓地板面積,請再詳細檢討。 17.容移 3 公尺請從圍牆後退縮。 18.是否考量申請第 4 類,有無屋頂附建設施,請釐清。 19.P.4-4-3,土管綠化及喬木量應以法定空地*1/2 檢討之, 難以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範圍。 20.請依臺中市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如依都市計畫檢討退縮人範圍應以黃底綠斜線標示) 21.請標示管理委員會空間,檢討空間使用內容。 22.法定土管停車數量檢討不符。 23.建築面積檢討不符(上方過樑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應計至代替柱中心線、平台超過 120 公分範圍) 24.請補充景觀配置與地下開挖範圍疊圖,並檢討喬木覆土深度。 25.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臨時提案:
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飯店、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2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 P.1-1b-2 所載,本次變更設計包含樓地板面積實設(含獎勵)40272.42 ㎡,請於 P.3-2-4 土管第六之一點設計檢討補充說明。 (二) 本案為第二次變更設計,餘請依原審竣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2-2-4,依第 12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瓦斯表、總水表、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2-6-1~P.2-6-4,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太陽能光電板)變更,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2-7-2,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b-1,本次變更後綠覆率及綠化面積均減少,變更設計案件綠化量不以減少為原則;本次變更增加戶數、 商業使用面積,但停車位數減少雖符合法規數量,應補充合理性說明。 2. P.1-1-2,戶數檢討與申請書不符,另因針對各項變更項目補充變更內容說明。 3. P.1-1-2a,本次變更機車數量及第 10、11 項,請補充對照頁碼,俾利核對。 4. P.2-7-4,本案於垂直綠化陽臺設置緬梔,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 5. P.2-10-2~P.2-10-7,請補充車道寬度及行車方向,另本案法停、獎勵及自設停車位,建議以色彩方式區分,因 P.3-8-2 圖面過小不易辨識。 6. 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法規檢討。 7. P.4-24-24g,圖例包含兩次變更設計,圖面無法閱讀差異性,請再檢核。 8. P.4-3-2,請檢附各向立面材質對照圖面。 9. P.4-4-2,圖面應作左右變更前後對照,較易核對,另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詳細列出計算式說明; P.1-1-2a,請將各向立面面積於表格內標示說明。 1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1.請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4.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倘本案變更內容涉及獎勵停車空間變更,請依適用法規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綠籬、屋脊裝飾物、裝飾柱等,提請委員會討論。 3. 請檢討裝飾物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有,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 4. 地上 15 層露台設置 3 公尺景觀牆,請補充提送審議依據。 5. 綠覆率計算請釐清。 6.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7.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8.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9. P.1-1b-2,申請書,請修正。 10.請補充各平面、立面、剖面等圖說之變更說明。 11.請檢附第 3 次變更設計建造掛件申請書。 12.請補充本案目前辦理進度。 13.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14.露台設置水箱,請提雜項工作物申請。 15.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原則檢討表請更新。 (二) 建議事項:無。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柒、 臨時動議捌、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