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4/22 都審委員會 第40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4/2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4/22

會議類型都審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40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596-8、601-2、603-1、604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04 次會議議程時間:109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會議室(舊市府中庭電梯旁)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9: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9:05~9:10 參、 提案報告肆、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9:10~10:40

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58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10:40~12:10

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04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12:10~12:30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 12:30 柒、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04 次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 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為 3800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7125 平方公尺(75%),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 (二) 本案變更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廣告招牌、車道口範圍變更,同意設置。 (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同意設置。 (四)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五)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六) 陽臺設有格柵美化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七)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 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同意設置。 二、 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地面層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及綠化植栽應考量整體性規劃調整,非開挖區增植喬木並增加綠化面積,基地西側增加行人駐留點,西北側好望角增加退縮以廣場型式設計。 (二) 公共藝術重新調整設計。 (三) 露臺、門廳及管委會空間屋頂層增植綠化面積。 (四) 人行道公、私有領域及車道出入口鋪面應有辨識性設計。 (五) 車道出入口側設置喬木,應考量視距安全性再調整;地下層車道寬度、轉彎處不宜縮小應統一設置寬度,汽、機車主要出入動線寬度應為 5.5 公尺(非 3.5 公尺)。 (六) 垂直綠化種植山馬茶為有毒物種,應更換其他樹種。

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596-8、601-2、603-1、604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三)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四) 陽臺設有格柵美化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 二、 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店鋪停車需求內部化;車道出入口臨路口過近,應考量安全性調整設計,有關車道位置選定方案請再補充分析及三個路口(西屯路三段及永福路路口、安和路及福科路路口、台灣大道四段及永福路路口)服務水準分析。 (二) 認養既有人行道行道樹補植喬木並加大植栽穴。 (三) 地面層各側增加喬木及綠化面積,好望角配合綠化植栽再調整設計,西側及南側增加街道家具,基地北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出入口處兩側綠化應調整以都市節點設計。 (四) 增加建築物南、北側垂直綠化及植栽多樣性,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或大灌木植栽,露臺及門廳屋頂層增加綠化面積,門廳及外廊旁植栽應選植耐蔭性植物。 (五) 公共藝術公共性不足,應再調整。 (六) 建築物南向立面線條應調整採柔化設計,店鋪二樓立面及露臺增加綠化植栽。 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