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12/07 都審幹事會 109年度12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2/07,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255、256、257、27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山段 315、315-1、315-2、315-3、315-4、315-5、316-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案件。
- 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春安段 293、293-3、294、294-3、295、295-2 等 6 筆地號(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逢甲大學水湳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
- 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逢甲大學水湳校區全街廓開發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一、法定空地等相關法令適用應經建造科及都更科確認。
- 一、陽台檢討部分應經建造科確認。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 )上午 10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255、 256、 257、 273 等 4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山段 315、315-1、315-2、315-3、315-4、315-5、 316-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案件。
第三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春安段 293、 293-3、294、 294-3、295、 295-2 等 6 筆地號(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文教區 )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逢甲大學水湳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五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文教區 )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逢甲大學水湳校區全街廓開發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255、256、257、27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第 1~8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一)住宅區 2.規定,請說明前院是否設有圍牆及相關設計內容,並補註對應參考圖面頁碼。 (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說明本案依何款增加容積並補充計算式,及佐證重劃完成日之函文。 (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請補充計算式及對應參考圖面頁碼。 (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建築景觀及基地綠美化(二)未見檢討內容。 (五) 容移要點第 7~19 點請確認檢討內容是否為本案申請內容,並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接受基地容積移轉量應提都市設計審議無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切結書未經起造人用印簽章。 (二) 無障礙檢討請於圖面檢討清楚標示尺寸。 (三) 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四) 電子檔案中,部分照片無顯示,請修正。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及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2 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6-1-2 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喬木種植計算式。 (三) P.4-6-1-3 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 「樹冠寬」應為「寬度」。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報告書(P.5-6),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空地樹立廣告,惟報告書內未見廣告物相關圖說,無法檢核設置內容,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樹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其他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及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1-1 請填寫案件受理過程。 2. P.1-3 自主書件查核表請用 108 年 6 月 19 日版本。 3. 一層平面請標示地下開挖線、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2.5 公尺人行淨寬、建築線、地界線,等相關圖例;並套繪基地周遭行穿線位置。 4. 於建築立面或透視圖補充標示燈具位置。 5. 請於 1 樓景觀平面補充地下室進排氣口位置與排氣方向。 6. 依都審法規第 16 條第 9 點規定地下室進排氣口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請確認 P.4-8-5(b) 剖面 C-C 是否依規辦理。 7. P.5-2 都審法規第 14 條規定之檢討項目「基地面積」、「法定喬木」、「實設喬木」等多項項目與申請書不符,請改正。 8. P.5-3 都審法規第 20 條規定,車位計算方式皆錯誤與申請書面積不符,車位數亦不符,請修正。 9. P.5-3 都審法規第 21 條規定請敘明算式中各數字所代表之涵義。 10.P.4-5-3 三時段夜間照明,十點過後屋突層避免亮燈。 11.請增加綠化比例;舖面層與灌木層圖例太相似請修正。 12.P.4-6-1-2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不建議栽植落羽松, 請種植於基地範圍內。 13.P.4-6-2-3~P.4-6-2-6 請補充剖面索引圖,以利對照。 14.P.4-6-2-3 外部開放空間綠化建議以降版方式植栽,勿以高於地面之植栽槽為之。 15.請標示樹穴寬度,請套繪行穿線位置及繪出無障礙斜坡道位置。
第二案: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山段 315、315-1、315-2、315-3、315-4、 315-5、316-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案件。 決議: 一、法定空地等相關法令適用應經建造科及都更科確認。 二、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第 1~7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3、4、5 點請切實依法規條文內容檢討說明設計內容。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高度比檢討計算式及標柱參考對應圖面頁碼;建蔽率及容積率因申請容移及危老請統一彙整檢討之計算式。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註開挖面積參考圖面頁碼。 (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註機車停車位尺寸參考圖面頁碼。 (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確認是否應植喬木及檢討覆土深度、不透水面積。 (六) 土管要點第 19 點,請確認本案是否於本要點發布前已取得建築執照。 (七) 土管要點第 20 點,請提供未屬文化資產保存公告範圍佐證函文。 (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檢討獎勵容積率與表 1-1 提報數字不符,請確認。 (九)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註每一建築單元專有戶樓地板面積大於 80 平方公尺之參考圖面頁碼。 (十) 容移要點第 15~19 點未列法令條規定及檢討內容。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基地北側有部分土地(東山段 316-4 地號)為 71 中工建使字第 1160 號使用執照之基地範圍,該基地範圍納入本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不符「臺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規定,應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始得合併納入本案基地範圍,或依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委員會第 7 次會議紀錄,需俟本局修訂「臺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後始得適用該處理原則,應涉及基地法定空地重複使用,則本案是否得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提請討論。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地下一層之無障礙停車位,盡量避免跨越車道,以策安全,建請調整至鄰近梯廳處。 (三)本案申請建物鄰近幼兒園,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童通行安全,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及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五)P.6-1-28 圖 3-4、3-5 指向線有誤,請修正。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5-1、3-5-8),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另所附圖說(P3-3-7),於建築物外牆設置案名,屬正面式招牌廣告,請一併納入廣告專章檢討; 另本案空地樹立廣告 7 處,設置於退縮公共開放空間, 惟部分空地樹立廣告未結合街道傢俱,請釐清。另空地樹立廣告部分,請依「臺中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非僅載明依規定辦理。 六、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業經本府 109 年 12 月 2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90292867 號函核准在案,核予容積獎勵值 40%,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第一級」4%、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8%、另結構安全評估 8%、退縮 10%及時程 10%等。相關文件、內容請載明於計畫書中。 (二) 有關退縮容積獎勵部分,依都市設計報告書 P.3-4-1 退縮空間與寬度,似與本局核准之危老書圖不符, 請確認。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依第 12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容積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申請獎勵 1917.46 平方公尺(54.98%),超過基準容積 40%,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7. 容移範圍內設置共同壁,請自行檢核是否為提會項目,倘是請補充法源依據及相關詳圖說明。 (二)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項目未確實填寫,請自行檢核。 2. 本案申請危老獎勵,請補充目前辦理進度及申請獎勵項目表格等內容。 3. 申請書綠化比率未達 50%,請依規檢討。 4. 報告書均未說明鄰近建物、土地使用現況說明, 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請以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5. 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 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6. P.3-1,請補充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 建議以半透明色塊表示,俾利檢核是否有任何設施物。 7. P.3-2,補充垃圾車鄰停空間及垃圾投擲動線,圖例過於相近無法辨識;基地東側設置自行車位, 補充相關動線說明。 8. P.3-3-1,本案係店舖及集合住宅案,不建議於立面設置案名,倘仍須設置請補充案名材質、燈光及固定方式等內容,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9. P.3-3-2,報告書多處缺少圖面方位,請補充圖名及指北針等相關圖例。 10. P.3-3-7,補充燈具圖例及數量。 11. P.3-4-1,基地北側標示共同壁,請補充相關圖面說明。 12. P.3-4-2,喬木圖例過於相近無法辨識。 13. P.3-4-4,2 樓露臺請以固定式馬槽盆及設置自動噴灌系統,並補充剖圖說明。 14. P.3-4-5,曬衣架無詳圖說明;頂層喬木建議栽植於建築線或地界線側並補充剖圖說明。 15. P.3-4-9,本案於進排風口種植攀爬植物,請補充植栽說明,另請標示係為進或排風口。 16. P.3-4-10,退縮開放空間應以順平設置,勿設置突出式土丘。 17. P.3-4-11、P.3-4-13,該植栽表圖例與公告版本不符,標示槽體材質、噴灌排水系統及固定方式。 18. P.3-4-10,C 剖植栽覆土深度不足,請修正。 19. P.3-4-12,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 20. P.3-5-1,本案樹立式招牌加基座高度已達 3 公尺, 建議降低至 2.5 公尺以下。 21. P.3-5-8,正面式招牌面寬建議調整為店面長度 2/3 以下。 22. P.3-5-3,陽台格柵是否設置家徽,請補充大樣圖說明,並補充陽台欄柵間距、材質及 AC 空調位置模擬。 23. P.3-5-5,垃圾貯存空間檢討計算式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再檢核;並請補充通風排水設備。 24. P.4-2-1,請補充法規檢討版本,另法規檢討請詳實檢討內容並標示對照頁碼。 25. P.5-4-3,標示車道寬度。 26.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7.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鄰接道路路名、路寬、 建築線、開挖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 以利於核圖。 28.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9. 請標示行穿線位置。 30. 建築物立面不得設置案名牆。 31. 綠化面積計算請再檢討。 32. 垂直綠化建議不要以花槽方式處理,請補充滴灌及排水設施。 33. 立面招牌不得設置全滿,請修正。
第三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春安段 293、293-3、294、294-3、295、 295-2 等 6 筆地號(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陽台檢討部分應經建造科確認。 二、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第 1~6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土管要點勿自行省略法規內容,請逐條詳列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頁碼。 (二)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補充計算及參考頁碼,並補充檢討高度比。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申請書及委託書起造人未用印、建築師未簽證。 (二)建設公司會員證。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容不全。 (四)B1 標示防空避難室,補充計數規則第 142 條規定設備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 1/4。 (五)開挖率檢討不符。 (六)停車空間檢討不符。 (七)1 樓平面圖補充 3 公尺後院、空間名稱、管委會空間用途、汙水排放標示。 (八)1 樓平面圖上色不符。 (九)2 樓露台上方有框架圍閉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十)2 樓陽台檢討不符。 (十一)2 樓容積檢討不符。 (十二)裝飾柱標示尺寸、不計入產權。 (十三)陽台透空檢討不符。 (十四)裝飾柱大於 1.8 公尺需提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十五)1/3 透空遮牆、2/3 透空立體構架檢討不符(不超過建築面積 30%)。 (十六)北向日照檢討不符。 (十七)屋突高度檢討不符。 (十八)剖面圖未標示空間名稱。 (十九)部分平面圖空間名稱未標示。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頁面不清晰,建請放大頁面以利檢視。 (二)本案基地車輛出入口鄰近路口,建請指派交管人員引導車輛進出安全。 (三)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車道寬度、車道坡度、 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 (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四)請補充說明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五)部分路口基地開發後尖峰時段道路服務水準下降至 E 級甚至 F 級,請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方案。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D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 依剖面示意圖,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並請補繪招牌廣告厚度。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避雷針),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以最新版本 109 年 1 月 1 日實施表格填寫。 2. 申請書請詳實填寫受理階段。 3. 申請書備註欄位填寫依容積移轉需提請委員會確認, 惟本案容積移轉量未達提請委員確認規模,請改正。 4. 夜間燈光計畫章節請於建築立面或透視圖補充燈具位置。 5. D06 植栽表請以範例格式填寫。 6. D11 請詳實檢討覆土深度,並標示尺寸。 7. D14 地下室排氣位置請標示於平面圖位於何處?是否依都審法規第 16 條第 9 點規定地下室進排氣口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請確實檢討。 8. D14 植栽槽結合街道家具座椅建議補充設置雨水入滲口。 9. E06 都審法規第 13、14 條勿以依規定檢討回復,請詳實填寫辦理內容。 10.E07、E08 商業樓地板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清修正。 11.F58 高度比限制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詳細說明依土管第幾條規範。 12.P.B05 屋突層超過 9 公尺。 13.P.D19 補充曬衣架之詳圖,衣服掛於何處?
第四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逢甲大學水湳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第 1~3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六點,請檢討基地最小開發規模是否符合規定。 (二) 土管第八、九、十二點,請於圖 7-10~14 標示清楚本案基地位置及範圍。 (三) 土管第九點,請檢附檢討圖說。 (四) 土管第十二點(三),請說明無法綠化面積之項目。 (五) 土管第十二點(十),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六) 土管第十九點,本案設計有第十二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十六組(餐飲業),似屬商業使用,與土管十四點說明不一致,請釐清確認。 (七) 土管第二十四點,請依規定檢討並檢附檢討頁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1-4.4 現況測量成果圖請標示基地範圍 (數字模糊過小)。 (二) 1-5 請補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有掛號條碼頁。 (三) 第二期整界土地面積範圍,請依地籍圖上色標準 (橘色)著色。 (四) 建築物樓層高度應填寫樓層之平均高度。 (五) 依土管第九點 4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之學術綠廊範圍內,應留設八公尺人行通道,查部分八公尺人行通道於 40 公尺範圍外,請釐清。 (六) 依技規第 1 條 8 及 16 款檢討基地地面與地下層天花板高度之樓層認定。 (七) 依技規第 108 條緊急進口檢討及 4 公尺通路。 (八) 依技規第 79 及 79-1 條防火區劃,挑空部分應合併計算。 (九) 依技規第 133 條標示特定建築物退縮建築檢討。 (十) 依技規第 142 條防空難室固定設備 1/4 檢討及出入口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6 秋風庭規劃種植 35 棵青楓請以「三角種植法」種植,以確保成樹後枝葉有充足伸展空間。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水湳設計審議規範第 12 點第 5 項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區徵施作之 2 公尺綠帶, 得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照前恢復,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二)其他事項: 1. 其他欄位「智慧建築案件」請補充註明申請之級別。 2. 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 3. 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其他”:請敘明街道家具、公共藝術、造型格柵依都審第幾條規範提會審議。 4.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 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4 公尺人行淨寬、8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 5. P.4-11 屋頂層綠化請分棟檢討;屋頂層目前僅栽植地毯草,建議栽植小喬木或大灌木等複層式植栽,另覆土深度請一併修正。 6. P.4-19.2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補充年限,及相關經費計畫。 7. P.5-1.4 土管規定有關排風口檢討頁碼勿繕請改正,並於平面圖標示地下室出風、排風位置及方向。 8. P.5-2-1 都審規範第 12 點有關廢氣排出風口、地下室進出風口之相關檢討未見於報告書內,請補充說明, 9. P.5-2.2 都審法規第 20 點規定屋頂綠化比例未檢討說明,請補充。 10.P.5-2.3 都審法規第 24 條規定請提交智慧聯網設備之辦理階段並載明於報告書內。 11.P.5-2.3 都審法規第 36 條針對空調格柵是否於本案設置?請確實回應,倘有應列為都審委員提會項目。 12.P.6-2.3 請補充繪製充電設備位置。 13.補充交通技師簽證。
第五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逢甲大學水湳校區全街廓開發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六點,本案倘依註 6 規定提送全街廓開發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經都市設計審查同意, 應作為後續該地號土地之建築設計依循。 (二) 土管第八、九、十二點,請於圖 7-10~14 標示清楚本案基地位置及範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基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報告書內補申請書。 (二) 凱旋路與凱旋七街請維持水湳園區原樹種,2 公尺退縮綠帶如有植栽,亦同。 (三) 請說明電動車位之比例,自行車停車位及其動線如何與水湳中央公園結合。 (四) 補充基地與水湳園區軸線及逢甲校區之關係及與鄰地之關係。 (五) 補充 4 公尺中央通道端景處理。 (六) 機車動線與 4 公尺人行道共用,請說明如何避免干擾。補充低碳停車位位置。 (七) 凱旋七街人行道上建議植 3 排喬木。 (八) 補充水域之功能及水域體積。 (九) 南側綠帶上似為機車停車位?動線為何?與人行之衝突? (十)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 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4 公尺人行淨寬、8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