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6/1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2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6/13,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6/13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26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華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區自治段 181-4、183-9、183-12、183-23、184、185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段 194-21、194-33、194-34、194-42、194-43 等 14 筆地號及樹子腳段 115、115-3、116、117、118、190-2 等 6 筆地號共 20 筆地號(第 2、3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
  • 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提送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小組委員會審議(含結構委員)。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華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區自治段 181-4、183-9、183-12、183-23、184、 185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段 194-21、194-33、194-34、194-42、194- 43 等 14 筆地號及樹子腳段 115、115-3、116、117、 118、190-2 等 6 筆地號共 20 筆地號(第 2、3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土地 (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陸毅、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華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區自治段 181-4、183-9、183-12、183-23、 184、185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 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6 月 8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段 194-21、194-33、194-34、194-42、 194-43 等 14 筆地號及樹子腳段 115、115-3、116、 117、118、190-2 等 6 筆地號共 20 筆地號(第 2、3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6。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1-1、P.2-2-1,基地位置所述東向面臨計畫道路部分,寬度誤繕,相關圖說亦請同步修正。 (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部分為第 2 種住宅區,依規不得作為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請補充相關檢討內容。 (三)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檢附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並經建築師簽證。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第 8 款,依附圖所示,本案位於指定建築退縮線應設置騎樓或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步道,請修正檢討內容。 (五) 土管要點第 9 點 , 檢討內容文字誤繕 (店鋪面積…1801.71m²),請修正;另請補充本案設計戶數。 (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另喬木數量計算有誤,請修正;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覆土深度,並補充對應頁碼。 (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60%,應提送都審通過始得辦理容移;另本案屬樹德地區計畫,所提獎勵容積總量為 81%,依規總增加容積上限總量為 C=(70%+10%)X 基準容積,未符合規定,請重新檢討。 (八) 容移要點第 10 點,請依規申辦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 (九)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說明容移申辦情形。 (十)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請於圖面標示圍牆寬度,以利查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復興路上臨基地處查有劃設行穿線,基地靠行穿線處仍須考量應可供無障礙出入通行使用。 (二) 復興路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雖採帶狀樹穴規劃, 仍須考量單株樹穴至少須達 1.5 平方公尺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 P.4-8-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4 處、空地樹立廣告 7 處(含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 110 年 12 月 29 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報核,目前實施者尚未檢送修正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至局,尚未排入都更幹事會程序。 (二) 本案更新單元分為南、北兩區段,北區段面積為 10,475 平方公尺、南區段面積為 16,472 平方公尺, 更新單元面積為 26,947 平方公尺,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更新單元規模獎勵:30%」、「提供綠美化獎勵:5%」,合計申請容積獎勵值為 35%。 (三) 報告書 P.5-4-1,容積獎勵值檢核簽證表,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值 35%、容積移轉 30%,合計容積總計 80%, 是否誤植,請確認。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2216.30 平方公尺(30%), 總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另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提送 C 值部分,報告書均無相關內容,無法檢視。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聯席幹事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聯席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釐清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型式是否符合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及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定第13點規定檢討, 並補充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等具體內容及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施作或認養等相關函文。請補充裝飾板>1.8 公尺之友善計畫。 3. P.4-4-1、P.4-4-2 及 P.4-4-3 套繪行穿線及周邊道路現況(含北側 T 字道路)。 4. P.4-4-2~ P.4-4-3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5. P.4-4-6 請降版設計,勿以土丘設計型式滿足最低覆土深度之規定。 6. P.4-4-7、P.4-8-2 顏色勿以色系方式說明。 7. P.4-4-9 圖例過於相似請修正。 8. 圖面標示棟距。 9. 垂直綠化建議多樣性植栽規劃。 10. P.4-8-2 索引圖補充退縮範圍線,以利檢視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內之設施物;案名牆非屬法定退縮正面列舉得設置之設施物,請檢視修正。 11. P.4-10-2 補充藝術家學經歷。 12. 請依都審檢核表逐項檢討補充相關章節。 13. P.1-1-1、P1-1-2 都更案件容積獎勵上限為 50%,請修正; 法令適用日請修正。 14. B 棟、G 棟採安全梯併排方式,請補充檢討 15 樓以上重複步行距離 20 公尺以內。 15. 請確實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就本案設計內容詳實說明低碳城市專章。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西南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 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 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透視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透視圖另建議適度縮短長度,結合街道傢具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檢討圖圖例不全,請再檢視修正,另如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加強供公眾使用主題性等休憩空間,得否計入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鋪面設計應以公眾動線主,勿以連接社區動線予以設計;基地西南側如屬車道動線,應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如屬車道動線,其鋪面設計應為人行動線鋪面,請釐清修正。 8. 緬梔、珍珠山馬茶屬有毒植物,應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私領城範圍設置應設立告示牌。 9. 請補充自行開闢計畫道路切結書及開闢範圍圖等開闢計畫資料。 10.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 11.基地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明確區劃分隔,應得以灌木、喬木等明確區隔,並補充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請修正。 13.開放空間全面降板勿設置突出地面之花台或阻隔構造物。 14.請補充說明不計開放空間獎勵除車道外之原因, 且仍依規檢討。 15.開放空間應與鄰地串聯設計,另人行道配置應與臨地文小用地相互串聯說明。 16.請考量人行道斑馬線穿越銜接無障礙通路並非於截角處。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9.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2. 街道傢俱座椅皆面對店鋪較不具公益性,應再適度調整朝向。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垂直綠化設施周長計算錯誤,請修正。 2.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都市計畫容積 10%檢討。 3.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不得內含冷氣空調主機及裝飾柱,請再依規檢討修正。 4. P.6-2-9 及 P.6-2-1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有誤,請修正。 5. 垂直綠化設施淨空 3 公尺達周長 1/2 以上檢討有誤。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 (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釐清基地臨路道路開闢情形,如屬無法開闢部分, 其垃圾車及車道出入口如何因應措施。 4. 容積移轉增加外部友善綠化檢討頁面標示有誤, 請補充並修正頁碼。 5. 請標註地下室低碳車位位置,並全面預留充電車位線架及受電室及電表空間。 6. 基地臨接 25 公尺寬度不等寬計畫道路,高度比檢討不全,請修正。 7. 請檢討 25 公尺計畫道路側之高度比。 8. 請標示 ABC 棟北向境界線退縮距離以及各 3 棟對角線連線距離。 9. 請釐清機電空間 15%計算容積母數為何。 10.請釐清是否應設置基地內通路。 11.基地 GL 請以各幢接觸地面最低點標示。 12.裝飾物請放大標示檢討並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 13.請釐清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人行道留設範圍。 14.本案屬都市更新案件,應補充容積上限檢討及說明。 15.依現況圖檢視,基地西北側有現有水溝在內,其現有水溝應保留,基地範圍應再檢討修正。 16.依土管規定 4 公尺退縮範圍不得設置構造物,各樓層應檢討是否突出於該範圍。 17.地上 1 層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名稱請依規標示並檢討空間合理性。 18.地上 2 層露台上方構造物投影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 19.地上 1 層檢核基地高程應計入建築面積範圍及地下底版結構高程。 20.屋頂突出物應完整標示,其投影應納入檢討。 21.土管高度比檢討部分基地只鄰接 25 公尺道路,檢討是否符合規定,請洽城鄉科釐清。 22.補充北向日照北側境界線淨寬 6 公尺檢討。 23.屋突用途依規檢討。 24.補充未開闢計畫道路開闢計畫及開闢範圍圖說。 25.北側道路轉角處基地亦需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圍牆。 26.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27.社區大門前人行道坡度不符規定,請修正。 28.經查建築線內容,其申請範圍有住宅區、道路用地等,與現在申請範圍不符,另建築線指示圖已過期,請再釐清申請範圍與建築師相符。 29.基地東南側計畫道路未開闢應洽建設局確認臨路開闢情形。 30.請檢附基地套繪圖查詢結果及拆除計畫。 31.基地內排水大排應保留保水功能。 32.綠化困難面積不得包含車道,請修正。 33.管委會,公共服務空間屬性,用途詳細標示。 34.陽台外設置冷氣空調格柵及裝飾板,應確實區隔空間範圍以固定式女兒牆區隔。 35.主臥室外雙層牆構造請依規檢討樓地板面積。 3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提送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小組委員會審議(含結構委員)。 提請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小組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第四類:(一)。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者,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110 年 4 月 26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00021269 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 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 (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另請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屬變更設計,請依變更設計檢討表逐一確認羅列變更設計項目,並請檢討是否涉及需重新提送小組委員會確認同意設置事項。 2. 依第 19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小組審議,倘本案變更設計項目符合提送聯席小組審議,公共藝術併同審查。 (二) 其他事項: 1. P.1-2 申請書案件類別、建照掛號日期及案件受理過程缺漏,請補充。 2. 補充變更設計總說明表。 3. P.1-7 公共藝術檢討有誤,原審定公共藝術未核准,本次屬再提會非屬變更設計審議。 4. 請檢視本次變更是否涉及裝飾物重大決議之變更,倘有請於檢討表內補充敘明。 5. 屋突 1、2 層機械室,請詳時補充相關設備配置。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公共服務空間變更應納入建築配置檢討。 2. 報告書內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原審定內容資料。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說明本類是否涉變更及變更幅度。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檢討本類幅度,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四)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檢討其變更幅度,並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 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2. 公共藝術應補充底座與地面固結方式。 3. P.1-8 請修正為表 1-8-3 臺中市建築基地依「臺中市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簡化作業原則」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簡化作業設計建築師自主檢查表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