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9/27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9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9/27,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匯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332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 等 3 筆地號及西區三民段七小段 4-2、4-6、4-10、4-11 等 4 筆地號及西區東昇段九小段 5、5-14、5-15、5-16、5-20、5-21、5-22、5-23 等 8 筆地號共 13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旅館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依 178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一、請依土管要點檢討高度比規定。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匯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332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 等 3 筆地號及西區三民段七小段 4-2、4-6、4-10、4-11 等 4 筆地號及西區東昇段九小段 5、5-14、5-15、5-16、5-20、5-21、5- 22、5-23 等 8 筆地號共 13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依 178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匯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332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法定建蔽率及容積率可採 60%、180%或 50%、 200%,請直接於報告書載明採用何種使用強度,如 P.1-2、P.2-2。 (二)本案未申請 V 值或 C 值,請修正申請書。 (三)請補充說明為何須提第 7 章「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7-9 交通量如於寒暑假調查,應補充非寒暑假時間的調查結果,兩者交通量互相比較,選擇較高者進行後續評估分析。 (二)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動線計畫說明請補充建築物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與泓智一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3-15,1 層喬木配置圖植栽表尺寸請統一以「高度」 及「寬度」標示。 (三) P.3-19,1 層照明迴路系統配置平面圖,考量車道出入安全性,建請於車道出入沿線增設照明設備。 (四) P.3-36 - P.3-38 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補充相關文字說明。 (五) P.3-40 景觀家具計畫,建請於街道家具 B 座椅附近增植喬木提供遮陰,頭尾設置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民眾休憩使用,並於街道家具 A 座椅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行動不便者及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5-13~P.5-14), 本案設置案名牆,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牆面者,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設置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未申請 CV 值,申請書誤繕,請修正。 2. 本案非以都審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申請書請修正。 3. 請於 1 層相關平面以色塊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 4. P.3-3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機車停車位,請修正。 5. 1 層綠化面積不得扣除停車場,請依規檢討修正。 6. 立面色彩計畫請補充說明,並標示磁磚種類及色彩等相關圖例。 7. 立面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標示燈具位置、型式、圖例等相關說明。 8. 屋頂曬衣架高度應小於 2.5 公尺,另曬衣架不得施做頂蓋等圍閉設施及玻璃頂蓋,請修正。 9. P.3-34 垂直綠化請補充剖面詳圖及給排水滴灌系統並建議採以固定式馬槽盆方式設計。 10.P.3-35 空調格柵應標示骨料尺寸、間距等相關尺寸。 11.公共藝術應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 12.都審法規請填寫版本日期。 13.都審法規第 14 點,請釐清本案是否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障礙物(街道家具、告示牌等)。 14.都審法規第 14 點,請列式檢討喬木、綠化數量。 15.都審法規第 16 點,屋頂綠化請列式檢討。 16. 都審法規第 20 點未檢討低碳車位數量,請修正; 另本案低碳車位僅設置 1 輛,請依規檢討詳實留設。 17. 都審法規第 20 點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18. 請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 補充相關內容。 19. P.5-5 機車雙向車道應為 2.5 公尺以上,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車型方向及車道寬度。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景觀剖面圖應補充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 4. 請補充圍牆設置位置及設計大樣圖,另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依規應申請雜項工作物。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檢討圖請以不同圖例分別標示。 6.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辦公室用途不符規定請修正, 並應檢討公共服務空間之完整性。 7. P.4-11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之獎勵圖例請比照檢討圖色塊,另應補充公共服務空間面積計算式。 8. P.1-14 開放空間公告圖內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請修正,另應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設置位置且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其內容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另應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0.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第 4 點基地應退縮 5 公尺建築,並留設 2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相關地上 1 層圖說應標示 2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 3. 因應低碳城市,應依比例設置環保汽機車充電車位,10% 低碳充電機車位及 2%低碳充電汽車位,並補充充電座之細部設計大樣圖。 4. 土管停車檢討有誤,請修正 5. 基地綠化面積檢討內無法綠化之可扣除面積有誤,請修正,並請補充喬木量檢討。 6. 本案建築物戶外出入口側面向道路,應檢討留設基地內通路,相關景觀設計及開放空間獎勵應再釐清。 7. 請釐清裝飾物深度是否已超出 1 公尺,依規需提送委員會審議。 8. 建築面積應檢討至替代柱心線,裝飾柱為外側之構造,請釐清修正。 9. 屋突層戶外安全梯請檢討距其他開口達 2 公尺以上。 10.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停車空間,請修正。 11. 請補充 C 梯安全梯避難路徑檢討。 12. 請補充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13.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4. 本案非屬簡化審議程序案件,預審申請書請修正。 15. 請補充非過梁範圍裝飾版檢討及剖面圖說,並依不同深度標示不同色塊。 16. 請依土管標示退縮及人行道範圍。 17. P.5-7,地上 3~14 層北向側牆型式倘不同應繪制各層平面圖表示。 18. 戶外安全梯於屋突 3 層構造不符,請修正。 19. 屋頂曬衣架型式請依機能需求再釐清。 20.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 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 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P.3-44) 21.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補充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圖說及適用款次。(五、建築計畫) 2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 等 3 筆地號及西區三民段七小段 4-2、4-6、4-10、4-11 等 4 筆地號及西區東昇段九小段 5、5-14、5-15、5-16、5-20、 5-21、5-22、5-23 等 8 筆地號共 13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 旅館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依 178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 決議: 一、請依土管要點檢討高度比規定。 二、依上開決議及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三)。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項。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容積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計範圍,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二)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細部計畫載明上限容積率, 爰無須提送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書,請修正檢討內容。 (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略以:「…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八十平方公尺。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不受第一項至第二項之限制。」,應提都審確認項目。 (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基地西側設置金屬欄杆,請確認是否符合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倘是,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基地開發後部份路口(建國北路三段/林森路)服務水準下降,請提供相關交通改善措施。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相關資料。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二) P.4-3 交通動線計畫請補充建築物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與公館路 82 巷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5-2-7 評估停車場出入口車道燈光照明是否充足。 (四) P.4-5-5-1 街道家具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5-5-2~P.4-5- 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請繪製 S3 招牌剖面圖,另立面圖與 3D 示意圖 A 正面式招牌位置標示不一致,請釐清。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容移加計其他獎勵超過 40%(舊市區)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P.3-3 請依審議規範第 13 點規定檢討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 (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 )樓地板面積未大於 8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1 層平面請統一圖面方位,以利判別。 2. P.4-5-3-1 屋頂僅有假儉草,建議增加小喬木或大灌木等複層式植栽設計。 3. P.4-5-4-2~P.4-5-4-5 請依規標示 9 樓露臺空間名稱。 4. P.4-5-5-7-2 出入口雨遮請標示相關剖面詳圖。 5. P.4-5-5-9 進排氣依規範應以植栽或搭配立面造型整體設計,且通排氣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 6. 都審法規第 20 點規定對照頁碼錯誤,請修正。 7. 請依都審第 13 點規定檢討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8. 依都審第 14 點規定,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 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 9. 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以 1 頁面檢討, 並放大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另應結合景觀設計, 補充相關透視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請修正。 3.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4.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套疊景觀底圖,另開放空間面積有誤,請修正。 5. P.1-13-1 開放空間公告圖內開放空間範圍有誤,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複層式露台應連接共用空間及無障礙電梯,另應面向 6公尺以上法地定空地或道路。 2. 宜居建築之複層式露台依規應面對永久性空地或開放空間,惟本案面積活動中心屬構造物,不符其規定。 3. 雙層遮陽牆體 2 公尺檢討有誤,請修正。 4. 宜居建築檢討章節請檢附宜居建築設施綠化自動滴灌系統圖示說明、回饋金計算說明。 5. 宜居專章檢討 P.4-6-1~4-6-2 表格右上請補法規發布日期及號令字號,另宜居法規本府前於 110/8/5 發布修正,請以最新法規檢討。 6. 依 P.4-6-3 平面,雙層遮陽牆體有超出陽台正面 1/2,請檢討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結構設計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內預審審議事項第 7 類誤繕,請取消勾選。 3. 土管第 7 點請標示高度比檢討頁面。 4. 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經觀光旅遊局核准,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容積移轉第14點,依檢討說明於3公尺退縮線設置圍牆, 其屬不符規定,請釐清修正。 6. 建築物設置 D2 活動中心,其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應補充。 7. P.3-3,基地北側截角其維養範圍為何,該用地是否屬計畫道路範圍,因報告書圖面標示方式不同,無法確認,請釐清其基地建築線位置。 8. 基地建築面積、容積應檢討計至替代柱心線,請修正。 9. 建築物高度比檢討不符,請修正。 10. 店舖 S3 出入通路應檢討與門廳連接。 11. 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12.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 15%機電空間計算。 13. 雨遮設置欄杆設施請納入裝飾物檢討,並補充剖面圖說。 14. 屋突層無曬衣架用途,請取消。 15.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 1 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