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2/19 都審委員會 第39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2/19,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哲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紀呈賢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626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 1-B 種住宅區、第 1-C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91、70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398 次會議議程時間:109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會議室(舊市府中庭電梯旁)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9: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9:05~9:10 參、 提案報告肆、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9:10~10:40
第一案:哲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紀呈賢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626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 1-B 種住宅區、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10:40~12:10
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91、70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建築物案件) 12:10~12:30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 12:30 柒、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398 次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哲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紀呈賢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626 地號等 1 筆土地(第 1-B 種住宅區、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變更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設計型式及位置、車道寬度變更、停車空間配置變更(汽、機車數量增加),同意設置。 (二) 本案變更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同意設置。 (三) 本案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四)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大於 3 公尺,同意設置。 (五) 地面層出入口變更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 (六) 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本案店鋪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尺部分,同意設置。 (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並依報告書內容(深度 1.8 公尺以內),同意設置。 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店鋪停車需求應內部化設計。 (二) 東側請補充水池詳圖。 (三) 人行道鋪面應區分公私領域設計。 (四) 本案公有人行道應考量與鄰地順平(寬度應有 1.5 公尺以上), 減少公有人行道綠化面積,並將街道家具移至基地內設置; 公有人行道落羽松請更換其他樹種。 (五) 基地南側增加一處街道家具,並於公共藝術旁之綠化範圍內增加土丘設計。 (六) 植栽選種印度紫檀、櫸木及小葉欖仁等請再考量其他樹種。 (七) 建築物東側格柵應考量整體環境設計。 (八) 補充燈光計畫,應採柔和暖色、低光源設置。
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91、70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三)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標示「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並依報告書補充專章內容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增加 10 棵喬木)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同意設置。 (四)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條規定留設 4 公尺之騎樓或迴廊,本案基地北側鄰福科路設置無遮簷人行道部分, 同意設置。 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公共藝術補充材質、色彩、解說牌及燈光計畫,並於基地北側街角增加一處公共藝術。 (二) 基地西南側人行動線應與行穿線銜接。 (三) 鄰 8 公尺計畫道路側取消圍牆設置,北側圍牆增加透空率設計;一層景觀(含回饋友善環境)增植 20 棵喬木,南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並於游泳池旁種植雙排喬木,基地四處好望角應加強設計,街道家具設置以對話性設計,另於基地東向增加街道家具。 (四) 二樓露臺增加綠化配置。 (五) 調整地下一層 4 格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位置,機車主要動線應有 2.5 公尺以上,地下室轉彎處增加警示設施。 (六) 基地周邊人行步道增加景觀照明。 (七) 認養鄰福科路之公有人行道。 (八) 車道出入口坡度應與人行道順平設計。 (一) 肆、 臨時提案提案報告一:有關整體開發單元(住宅區)地下室開挖率調整方案一事,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 101 年第 75 次及 103 年第 182 次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有關地下開挖率如下: (一) 土管要點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 (二) 土管要點未有規定地區,80%。 (三) 整體開發單元住宅區,70% (B1F、B2F 以下平均開挖率) 。 (四) 整體開發單元商業區,80% (B1F、B2F 以下平均開挖率) 。 (五) 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 二、 配合目前地下層開發面積係以外牆外緣計算,並為推動整體開發單元住宅區案件開發,地下開挖率擬統一規定為 80%,提請委員會討論。 建議:經委員會同意除土管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調整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 80%。 伍、 散會(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