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9/04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4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9/04,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呂文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79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215、216、217 地號等 3 筆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光日段 29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15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呂文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79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二次變更設計)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達興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215、216、217 地號等 3 筆土地(商業區)(第一次變更設計)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光日段 29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張幹事景舜代理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呂文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79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2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四類:(一)第 1 項。 2.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1-27,依第 21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第 1 點,本案變更街道家具及水池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3,請於申請書右上方標示變更內容說明;案件受理過程欄位應自原審定過程開始填寫。 2. P.1-15,請於報告書左側放置變更前資料,俾利核對。 3. P.3-11,變更後於門廳入口設置植栽美化是否影響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請補充說明。 4.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地上一層部分店鋪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 2. 地上一層平面設置臨時車位,車道穿越開放空間,不得計入獎勵計算。 3. P.1-12 開放空間切結書補用印及簽證。 4. P.1-13 本案基地整界線已作地籍分割,請修正開放空間公告圖。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增減值欄位。 3. 請補充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增減值欄位。 4. 烏日無法定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請修正。 5. 變更後圖說清晰度不佳,請修正;另請補充挑空位置。 6. 地上一層平面請依規上色。 7. 請補充變更設計申請書。 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達興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215、216、217 地號等 3 筆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及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第 1~2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5,土管要點條款六之設計說明,本案屬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及原為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地區,請修正,並依規檢討。 (二) P.5-11,容移要點條款三、四、五之設計說明誤植,請修正。 (三) P.5-11,容移要點條款六之設計說明,請補充基地臨接道路面寬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四) P.5-12,容移要點條款十二之設計說明,請補充臨接計畫道路面寬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五) P.5-12,容移要點條款十三之設計說明,請補充參考頁面。 (六) P.5-13,容移要點條款十五之頁碼詳 P.4-21-1,請補充標示退縮尺寸。 (七) P.6-8a,請補充標示圍牆側之 3 米退縮尺寸;另圖面之 15 米計畫道路(大里路)疊字,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次變更設計店鋪增加一戶,住宅增加 38 戶,汽車格位卻減少 18 部,請再檢視是否滿足停車需求。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6、P.4-12 灌木配置平面圖,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二) P.4-8 鋪面配置平面圖,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 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P.4-21-2 為營造友善人行空間,人行道街道家具座椅建議選擇一處新增距離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四)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 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1-1、P.4-2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 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另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尚符規定,惟法規檢討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討,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請提送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規申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設置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請說明本案是否設有車道出入口警示燈及開放空間告示牌。 2. P.4-10,景觀剖圖名稱錯誤,請修正。 3. P.4-23a,請補充藝術家簡歷及介紹。 4. P.6-7,補充車道寬度。 5. 各層建築平面圖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槽體相關內容。 6. P.9-6 至 8,請於報告書放置變更前後資料,俾利核對。 7.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1-9、P.5-22 申請書部分整體性防火間隔標示不一(有植草磚、花圃等景觀設施),請確認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符合順平且無障礙物原則。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27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投影面積請與屋頂突出物檢討小於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若大於百分之三十,應提委員會同意。 3. 屋脊裝飾物應從屋面起計。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217 地號謄本註記土地重劃,請釐清土管第 6 條之檢討方式是否正確,請檢視。 3. 請檢討地上二層、三層部分扁長型裝飾柱或雙層面積檢討。 4. 請補充地上三層交誼廳、韻律教室空間容積計算方式。 5. 請檢討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 6. 結構圖補充柱軸線、上昇結構著色。 7. 住宅公寓地上二層無樓板,請檢討。 8.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變更後於境界線新增圍牆,請於相關平面層標示,並扣除圍牆後 3 公尺之退縮範圍線。 9. 變更後圖說請標示雲朵線。 10.請補充建築線免指範圍圖說,並標示本案基地範圍。 11.P.5-5 土管第 6 點本案屬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請修正並檢討。 12.容移要點 3、4、5、6、12、13、15 補充臨路檢討及參考頁面。 13.P.6-8a 補充圍牆側 3 公尺退縮文字。 14.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5.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6.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17.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18.P.1-2a 建造執照申請欄位請填寫明確。 19.P.1-14 至 P.1-17 土地登記謄本為 109 年月 31 日核發, 非屬變更前資料,右上方標示「變更前」有誤,請修正。 20.P.6-3 地下五層平面圖請繪出車道迴轉半徑。 21.P.6-8a 一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管理維護空間)名稱, 應修正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室、辦公室、管理員室… 等),A 梯旁過樑請計入建築面積,大里路文字重疊請修正。 22.P.6-9 二層平面圖 S1 店舖後方露台之有頂蓋處應為陽台, 請修正。 23.P.6-10 三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管理維護空間、韻律教室、交誼廳等)名稱,應修正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室、辦公室…等),並請標註陽台名稱。 2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光日段 29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8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查本案非屬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未配地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故請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基地退縮與停車空間留設,無須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及第 11 點檢討。 (二) 本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已於 109 年 5 月 18 日修正發布,請更新法令公告時間、 文號及內容。 (三) P.5-4.2 本市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未申請 v 值無須提列外部性服務設施及計畫書,檢討說明請修正。 (四) P.5-4.2 本市容移要點第 12 點,請註明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面寬,以利檢視基地面寬有無達 10 公尺。 (五) P.5-4.3 本市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尚未取得許可函, 相關說明請刪除。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二) 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二) P.4-5-1、P.4-5-2 為營造友善人行空間,人行道街道家具座椅建議選擇一處新增距離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 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5.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 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開放空間範圍,請提送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 202.5 公尺) 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5 項規定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 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及維持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惟本案基地北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圖說未標示 4 公尺退縮,且不符規定未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請設計單位敘明原因,倘不符規定請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4 點第 5 款,基地南向 2.5 公尺人行步道非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 4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8.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9. P5-2.5 法規檢討第 21 條之集中垃圾檢貯存空間檢討式單位誤繕,請修正。 10.P5-2.4 法規檢討第 20 條之停車空間設置請填寫檢討結果。 11.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1-1-1 申請書「其他」欄位請確認是否為交通影響評估案件。 2. P.4-3-2 立面材質圖例請標明數字編號以利對應,北向立面請確認材質。 3. P.4-4-2 植栽圖例不明顯請置換。 4. P.4-4-2 請補充垂直綠化詳圖及剖圖,並請於建築各層平面圖補充綠化設施植栽槽體設施內容。 5. P.4-5-1 請補充公共藝術固著方式。 6. 考量緬梔具有毒性,請設置警示牌。 7.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西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已退縮 4 公尺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道應設置於 4 公尺範圍內,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7.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8.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 12.綠籬、屋脊裝飾物、裝飾柱等,提請委員會討論。 13.請補充 8 公尺計畫道路側路心 10 公尺範圍建物高度檢討及人行道留設檢討。 14.開放空間不等寬(不計入有效面積),不納入開放空間。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脊裝飾物不符定義規定。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五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申請書修正,免勾選第五類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3.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4.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5. 請敘明車位檢討係依據土管或是建築技術規則。 6. 請敘明退縮建築依據土管或是建築自治條例。 7. 商業區免檢討北向日照。 8. 裝飾版請確實標示完整提會審議,檢討應否提友善回饋計畫。 9. 請修正管委會使用空間名稱、用途,應依規標示。 10. 請補充社區門廳容積計算方式。 11. 低碳專章內容有誤,請修正。 12. 建築面積有誤(車道、過樑)。 13. 烏日無法定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請修正。 14. 機車停車位請集中留設。 15. 地上 6 層夾層面積有誤,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檢討。 16. P.6-2.5-6-2.7 依建築地上 1、2 層平面圖所示,本案地上 2 層建築構造物(西南角及北側),涉及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請依規修正。 17. P.5-7.1 高度比檢討剖圖請標示樓層。 18. 容移要點 109 年 5 月 18 日修正發布,請更新法令公告時間、 文號、內容。 19. 容移第 9 點本案未申請 V,檢討說明請修正。 20. 容移第 14 點,尚未取得許可函,相關說明請刪除。 21. P.6-2.1~p.6-2.4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2. P.1-10.1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一樓挑空不二次施工切結書請補建築師簽證。 2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