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3/29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6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3/29,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光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43、143-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3、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394-9、397、398、399-1、399-8、400-3、400-6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光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43、143-3 等 2 筆地號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3、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依 109 年 12 月 7 日第 1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二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394-9、397、398、399-1、399-8、400- 3、400-6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依 109 年 8 月 21 日第 14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光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43、143-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3、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項。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都審申請書,基地使用分區未標示「第四種住宅區」及平均容積建蔽。 (二) P.5-7,土管第 35 點,設計說明部分,本案用途為辦公室及集合住宅,屬表十第一類及第三類建築物用途,應依規個別檢討,非「本案非屬所屬區域」之說明。 (三) P.5-7,土管第 36 點,實植喬木 54 棵,與 P.1-1 申請書實植 46 棵,數據前後不符。 (四) 容移要點部分,應適用 107 年 6 月 12 日版本,請重新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並檢附友善環境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請確認容積移轉是否須提會;補充填列灌木面積欄位。 2. P.1-1,申請書提會項目請確認外牆裝飾物是否達 1.8 公尺,倘超過應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依規提會。 3. P.3-3,容積移轉許可函之容積移轉量為 1354.15 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 4.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平面圖均請標示指北方向。 5. P.4-2,建築線、地界線標示不清請修正,並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 6. P.4-2~P.4-4 等相關平面圖模糊不清,請修正。 7. P.4-6,立面材質未見隔柵說明,請補充樣式及材質。 8. P.4-10,西側大門入口設計型式太過圍閉,建議增加南北向人行穿越動線設計。 9. P.4-16,植栽表圖例過於類似不易辨識,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樹量。 10.P.4-20,垂直綠化請補充維護管理方式。 11.P.4-24,請檢討草皮覆土深度。 12.P.4-39,空調隔柵請標示間距等相關細部尺寸。 13. P.5-7,土管要點說明第 36 點實植喬木 54 棵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 14. P.5-11,都審法規第 14 點實植喬木 54 棵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 15. P.5-12,都審法規第 16 點屋頂綠化檢討頁碼不符, 請修正。 16. P.4-3,既有人行道有植栽槽之行道樹,平面配置圖無標示行道樹,請說明原因。 17. P.4-14,案名牆、公共藝術、座椅、水錶、消防送水口皆留設於狹小之無遮簷人行道上,請檢討重新配置。 18. 龍井區靠海,冬季海風強勁,請考量垂直綠化植栽選種抗風、耐旱特性。 19. P.4-35,請補充公共藝術固著方式。 20. P.4-38,請補充圍牆詳圖。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廣場式開放空間(無頂蓋及頂蓋型)深度過深,設置水池阻隔設施且出入口狹小,民眾不易進出,無頂蓋型廣場式開放空間部分又為基地內通路,其開放空間公益性及有效性皆不足,應修正並加強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3. 開放空間範圍是否設置基地內通路,請於檢討圖補充標示,並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案名牆正立面與側立面圖說不符,請釐清是否結合街道家具設置,如無請退於開放空間外設置,或修正結合街道家具之設計大樣圖,並於該頁面補充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請於詳圖補充設置位置,並應結合景觀設計。 6. 建築物住戶與開放空間無明顯區隔,請適當予以區隔,以維護建築物之私密性,並補充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7. 廣場式開放空間最小邊長 6 公尺淨寬檢討不符,請修正。 8. 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於地上 1 層請標示,其範圍內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檢討修正。 9. 頂蓋型開放空間請依規計入容積。 10.地上 1 層居室應通達公共服務空間,請修正。 11.應逐條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5 章法規,補充檢討計算方式及頁碼。 12.公共服務空間應具完整性,請修正剔除走廊性質之區域。 13.地上 1 層設置住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獎勵係數應為零,應釐清修正。 14.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臨接周長比有效係數檢討。 15.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勿設置垃圾車臨停車位。 16.P.4-36,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 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7.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設計人用印,同意提供本案開空間圖文資料作為本公告之依據。 18.頂蓋型開放空間應檢討無障礙動線。 19.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基地位於龍泉國民小學後,建議基地人行動線串聯至學校,供孩童通行,減低上、下學交通衝擊,以達友善回饋社區鄰里。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09 年 12 月 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請依 109 年 12 月 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並檢討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1-19,幹事會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之修正辦理情形說明事項皆未回應其意見,且頁碼對應不符,請修正並說明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3.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動線不得檢討至開放空間, 請修正。 4. 建築 B 棟戶外安全梯開口補充檢討。 5. 預審申請書之第五類預審事項依規併於建照審查,勿納入預審申請事由,請修正。 6. 航高限制應由建築師簽證符合其規定。 7.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依規辦理特殊結構審查,預審申請書請勾選。 8. 機電設備空間計算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獎勵容積。 9. 裝飾物應補充剖線及剖面圖釐清構造型式。 10. 北向日照檢討跨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方式請釐清修正。 11. 戶外安全梯於開口 2 公尺範圍內外緣設置格柵遮蔽,不符規定應修正。 12. P.5-1-12,該範圍屬替代柱心線內應屬外廊,為雨遮或外廊請再檢討釐清。 13. P.4-45,施工圍籬立面之圍籬高度應扣除防溢座,施工門部分不計入施工圍籬長度、面積,請修正。 1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394-9、397、398、399-1、399-8、 400-3、400-6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P.1-2,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二) P.1-1,實設建蔽率載明為 34.77%、實設容積率含獎勵載明為 373.99%,惟本案法定容積率 220%,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14%、容移 20%、都更獎勵 35.99%,請確認各欄位計算式採計之小數位數是否一致 。 (建蔽率 1298.22/3749=34.63%與 34.77 不符) (三)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說明本案符合何款規定。 (四)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說明本案設計作何種使用,是否符合分區使用規定。 (五)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設計圖。 (六)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檢附開挖參考圖面。 (七)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檢附標示退縮建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圖面。 (八) 土管要點第 11 點(一),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 (九) 土管要點第 11 點(六),請於圖面標示機車停車空間尺寸。 (十)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討覆土深度、不透水鋪面面積,並檢附圖說。 (十一)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圖面。 (十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檢附標示退縮 3 公尺建築之圖面。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4,基地周邊現況圖現況有一棵農業局列管受保護老樹,基地相關開發行為請注意符合「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辦理,另基地開發抽取地下水如何確保不影響既有老樹生長亦請納入考量,老樹周邊建議以草皮或透水鋪面進行設計。 (二) P.3-19,喬木配置平面圖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其植栽表(喬木)與 P.3-22、P.3-29 植栽表 (灌木、草花)請統一標示尺寸為「高度」及「寬度」。 (三) P.3-36,請再檢討照明設備數量及投射角度,街角及車道出口處應有足夠照明。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52、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剖面圖。 六、 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旨案於 109 年 6 月 29 日報核,110 年 1 月 19 日修正送件,110 年 2 月 4 日提送幹事會審議通過。 (二) 都市更新申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中央有結構堪慮建築物、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時程、規模等 5 項, 地方有縮減建蔽率及提高綠化等 2 項,共計申請 35.99%(2968.38 平方公尺)。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49.56 平方公尺(20%), 加計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面積,總獎勵面積 5772.63 平方公尺,超過 4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 公尺未超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立式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請補充都市更新辦理進度及獎勵檢核表;都審規範檢討版本,請依建照適用日期。 2. 公共藝術補充基座說明,模擬圖與公共藝術照片不符。 3. 空調冷氣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下;P.3-52 正面式招牌請以店面寬度 2/3 以下長度設置。 4. 補充平面配置圖之指北標示並統一;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及法定退縮等範圍線及圖例。 5. P.3-19 地下室開挖範圍線段不清,請調整線段顏色。 6. P.3-18 及 P.3-19 線段顏色圖例過於相似,請調整。 補充標示依規退縮範圍內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 7. P.3-48 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增加多樣性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考量於陽台增植小喬木或大灌木。 8. 夜間十時過後請降低屋突層照明;案名牆高度 186 公分,請再檢討。 9. 老樹移植是否有洽農業局申請並同意。 10.P.3-18,行穿線無法與斜坡道銜接並有植穴遮擋, 請修正;店鋪 1 出入口與行道樹之衝突,請調整。 11.法定空地鄰辦公室,有植栽區隔,似有區劃供予個別住戶使用,請修正。 12.植栽表「胸徑」請修正為「米徑」。 13.P.3-30 兒童遊戲場以草坪為鋪面,請檢討其合理性。另北側綠地上有植栽槽,請降版栽植喬木。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結合街道家具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不符開放空間規定,請勿列入開放空間範圍,請釐清檢討後修正開放空間檢討圖說。 4. 回饋週邊社區空間請勿列於開放空間,請以另一色塊標示其範圍,並新增其圖例標示於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 5. 建築物住戶與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空間無明顯區隔,請適當予以區隔,以維護建築物之私密性,並補充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6. 公共服務空間有 1 細長空間不符其完整性,請修正。 7. 請檢討現有巷道側建築高度限制並標示於圖面。 8.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標示誤繕,請修正。 9. P.1-6,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不明確,請區分開放空間及供公眾使用 2 種圖例並依其區分標示。 10. P.4-17,開放空間不獎勵之部分,請就建築物私密性與安全管理之介面予以評估並圖示說明。 11.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2.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建築線指示圖載明基地範圍內有現有通路,應依現況保留,惟依景觀設計圖說其範圍設置植栽,應予以修正。 3. 基地內有現有水溝,應釐清排水用途是否應現況保留。 4. 基地內有老樹,請補充移植復育說明。 5. 地上 1 層辦公室合理性請修正。 6. 預審申請書建造執照掛號文件日期與建照申請書不同 (109.6.12),請修正。 7. 地上 1 層店舖通路檢討經陽台(法定空地)不符規定,請修正。 8.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以區劃中心線檢討建築面積、容積,檢討不符部分請修正。 9. 預審申請書之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為 20%,請修正。 10.請釐清建築法令適用時間並修正預審申請書法令適用時間。 11.請補充建築線補充文字註記說明內容。 12.請釐清土管第七點容積獎勵是否超過都更上限值。 13.請補充機電設備空間 37%之計算母數為何? 14.都更申請獎勵有誤差,15 機電空間,請修正。 15.請釐清汽車車道出口建築線範圍之道路是否已開闢。 16.預審申請書建照掛號日期誤修正。 17.辦公室用途配置過多衛浴空間及浴缸不合理,請修正。 18.地上 1 層植栽區隔法定空地使用權,請依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檢討釐清其約定事項。 19.請檢討避難層直通梯與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或應留設基地內通路。 20.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其他開口路徑 2 公尺之檢討,應再釐清修正。 21.裝飾物檢討請補充詳細剖面圖,以利審議。 22.預審委託書請起造人、設計人用印。 23.P.3-51,建築工程施工圍籬綠美化之「立面展開示意圖」 之 L4 長度標示誤植;另計算式部分,其 12 公尺出入口位置是施工門,施工門不計入施工圍籬長度、面積,請修正。 24.P.5-11,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