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5/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2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5/0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25、130-05、130-13、131-68、131-69、131-70 等 6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3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474、478-1、482、483、484、485、500、502 等 8 筆地號(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市更新幹事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25、130-05、130-13、131-68、131- 69、131-70 等 6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474、478-1、482、483、484、485、500、 502 等 8 筆地號(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25、130-05、130-13、131-68、 131-69、131-70 等 6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說明: 本案經會辦建造管理科說明非屬預審申請事項之案件,後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議審議。
第二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474、478-1、482、483、484、485、 500、502 等 8 筆地號(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市更新幹事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 1. P.5-9,店鋪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應附設 1 車位, 請修正檢討說明。 2. 土管第 42 點後表 12 土地及建物管制表中專案小組及市都委會決議屬草案內容,請刪除。 3. 本案臨接道路為現有巷道及公路系統,相關檢討內容誤繕為計畫道路部分,請修正。 (二) 都審審議規範 1. 第 17 點分區誤繕為第四種商業區,請修正。 2. 第 20 點基地東向臨 11 米計畫道路誤繕,請修正。 (三) 容移:本案無申請容移。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9請補充交通量調查日期。 (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三) P.8-20各樓層停車場平面圖請放大,以利檢視。 (四)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60度範圍內無礙視線標示,請補充。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9出車口前獨立櫸木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另請評估是否遮擋出車口視線。 (二) 開放空間街道傢俱建議選擇1處設置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惟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圖所示,招牌下端後方無牆面,請修正。 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實施者於109年6月29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報核,本局109年7月21日提供初核意見修正,實施者於111年4月8日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本案尚未提送都更幹事會,申請都更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36.23%,後續仍以都更大會審定為準。 (二) 本案預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原建築物建築結構:7.89%」、「智慧建築銀級:6%」、「無障礙環境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更新時程獎勵:7%」、「更新單元規模:7.34%」及「縮減建蔽率:1%」,共計 36.23%。 (三) 報告書P.1-2申請表,再補充都市更新報核點。 (四) 依據報告書1-5自主查核表,報告書P.5-27未載明相關都市更新獎勵內容,請補充。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曬衣架非本次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刪除。 2. 申請書地段地號請詳實填寫。 3. 申請書綠化比率達 328%應為誤繕,請修正。 4. 申請書屋頂層小喬大灌數量、垂直綠化數量未標示, 請修正。 5.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 6. 申請書之低碳車位應設及實設未填寫,請修正。 7. 補充北側道路及西側綠地用地現況內容。 8. 圍牆形式考量設計高程,其高度應超過 2.5 公尺, 請依都審規定檢討辦理。 9. 2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植栽。 10.A-2、B-2 戶外安全梯排煙空間是否足夠,請再釐清。 11.P.5-30 綠化檢討、實設空地面積算式有誤,請修正。 12.地下室請標示低碳車位留設位置,並補充充電線架留設位置。 13.土管要點地 5 點檢討回應,有關無遮簷人行步道應為建管自治條例之規定,非屬都審規定留設,都審僅依無遮簷範圍內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予以規定。 14.都審法令第 14 點請詳實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設施物,於相關平面標示色塊以利判別,並確實釐清提請委員會確認之設施物為何。 15.都審法令第 14 點請詳實檢討空調格柵之間距寬度, 並於對照頁面標示清楚。 16.P.4-9 喬木樹種圖例較不清,請拉線說明標示,以利判核。 17.1 層景觀綠化建議增加,並以複層式景觀設計。 18.綠化喬木與消防與消防救災 8×20 公尺活動空間衝突,應考量消防車迅速定位操作與消防車輛通行動線作適當調整。 19.P.9-11「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請檢討地下室開挖範圍之樓版承受消防車輛載重結構檢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請起造人、設計人用印。 3.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4.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5. 開放空間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開放空間範圍與開放空間檢討圖不符,請修正。 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9.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報告書 4-16 於 A 剖面圖請注意後面坡面地表逕流水使否流至建築物,請注意排水收水。 3. 預審申請書補充都市更新報核時間為法令適用時間,另應補充容積移轉獎勵核定文件。 4. 依據報告書 1-5 自主查核表及報告書 5-27 未載明相關都市更新獎勵內容,請修正。 5. 請說明建照掛號基地面積差異原因。 6. 屋頂層曬衣架請獨立於屋突外牆設置。 7. 請修正北向日照檢討。 8. 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 9. 請檢討 B 棟緊急進口通路。 10.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值上限請修正為 20%。 11.北向日照檢討請釐清法規適用版本,再檢討是否符合規定。 12.戶外安全梯於地面 1 層及屋頂突出物各層構造開口面積檢討不符,請再檢討修正。 13.預審申請書與建造執照掛號之地號不相符請說明申請範圍是否變更異動,並說明基地面積與建造執照面積不符異動原因。 14.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檢附 3 個月內之地號全部版本。 15.請檢討鐵路兩側禁限建規定。 16.依剖面圖,其喬灌木覆土深度不足,請修正。 17.店鋪法定停車位檢討不符。 18.請依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 19.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20.請標示戶外景觀樓梯平台高程檢討建築面積。 21.補充基地內通路及避難步距檢討。 22.屋突層名稱檢討不符,請修正。 23.請檢附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及基地斷層帶之距離。 2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提案:無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