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1/1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0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1/1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新段 724-1、725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4、64-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新段 724-1、725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4、64-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新段 724-1、725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3。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2,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修正為遵照辦理。 (二) P.5-4,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實設建蔽率、容積率計算公式。 (三) P.5-4,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修正為本案為申請此項獎勵。 (四) 開放空間切結書申請基地及興建內容誤繕。 (五) 土管第 15 點基地保水原則,請補充透水面積比例依地質法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地下 1 層無障礙車格位建請調整至鄰近梯廳處,以利身障人士進出。 (二) 請補充裝卸貨車及垃圾清運動線,避免與基地進出車輛交織衝突。 (三)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3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二) P.4-23 停車場出入口是否設置出車警示燈及車道光線是否充足。 (三) P.4-33 街道家具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7 處,惟立面圖僅繪製 6 處,請修正;另依侧立面圖顯示,招牌上端超出樑高,後方無固著牆面, 請縮小招牌縱長與樑同高;S2 正立面圖未標示離地高度,請修正。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4),本案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共 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檢討有誤,請修正。 2. 規範檢討說明請概略說明設計內容、計算公式、色彩、尺寸及數量等,如規範第 16 點第 2、6、10 款等均未說明。 3. 規範檢討缺漏第 22 至 25 點內容。 4. P.4-13 補充繪製鄰地人行及建築配置情形。 5. P.4-31 垂直綠化照片請依實際種植植栽種類修正。 6. P.4-34 案名牆非規範第 14 條正面列舉容許設置設施,案名牆設置位置請移至法定退縮範圍外。 7. 報告書指北方向請全部統一方向製作。 8. 1 層平面請補繪長福路與東英二、三街之行穿線, 並標示本案截角之無障礙斜坡道位置。 9. P.4-21,1 層喬木請降版栽植勿以植栽槽方式種植, 另請補充 2 處平台剖面,開放空間人行道穿越部分應與地面等高。 10. 屋頂綠化勿種植有毒植栽,如:日日櫻、錫蘭葉下株、彩葉山漆莖、杜鵑,栽植表請補充科別。 11. 蒜香藤需陽光日照,但種植於凹陷之陽台內,請檢討植栽特性。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阻隔性過強,應再加強東西兩側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建築物住戶與開放空間無明顯區隔,請適當予以區隔,以維護公益性及建築物之私密性,並補充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6. 車道下坡處非屬開放空間範圍,勿計入開放空間範圍。 7. 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依其區分,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 8.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修正為提供都市發展局… 等文字。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標準層陽台旁的裝飾物檢討有誤,請修正。 3. 整體性防火間隔文字請修正,另該範圍不得植栽喬木等阻礙物。 4. 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應依規標示。 5. 請補充 10 公尺長福路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路心 10 公尺高度檢討。 6. 請釐清機電空間免計上限檢討得否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計算。 7. 請補充地上 1 層及夾層面積檢討,釐清是否應檢討無障礙居室通達 8. 請補充夾層空間用途名稱。 9. 裝飾物檢討尺寸請由外牆面起計,另依平面圖,應已超出深度 1.8 公尺以上,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1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4、64-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5。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土管要點第 2 條之法規規定,「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及…,文字闕漏請修正。 (二) P.5-1,土管要點第 3 條之法規規定,「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文字誤繕,請修正。 (三) P.5-1,土管要點第 4 條之法規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用如下:…,文字誤繕;(七)第三之一種商業區:…、特種咖啡「、」茶室、…,文字誤繕, 請修正;另設計檢討及說明請敘明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使用檢討。 (四) P.5-2,土管要點第 5 條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後院深度、側院深度及住一之最小面寬及最小基地面積之檢討說明。 (五) P.5-2,土管要點第 7 條之法規規定,為鼓勵…,訂定 「下列」獎勵措施…,文字闕漏請修正;另設計檢討及說明應為本案未設置,請修正。 (六) P.5-2,土管要點第 8 條之法規規定,為塑造良好…, 其位置及規模說明如下「(一)住宅區、電信專用區… 至少設置 2 公尺」,文字誤繕,請修正;另設計檢討及說明,請確認基地北側留設之 4 公尺前院是否依規臨建築線設置 2 公尺為人行步道。 (七) P.5-3,土管要點第 9 條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及參考頁面。 (八) P.5-3,土管要點第 11 條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基地地面起算 7 層樓或 21 公尺以上者不得設置之說明。 (九) P.5-21~23,請確認容移作業要點適用之版本。 (十) 住 2(附)請補充已完成附帶條檢相關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2),本案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共 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街道家具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出入口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地號請全數填寫 2 筆地號,並補充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量、垂直綠化及屋頂層喬木數量。 2. 申請書之提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應為誤繕,請修正。 3. P.4-11 補充鄰地建築及人行動線配置內容。 4. P.4-44 天井處裝飾物檢討似有誤(應標示大於 1.8 公尺)。 5. 申請書垂直綠化數量未填寫,請補充。 6. 4 公尺騎樓臨路側有植穴分隔,請檢討其開放性, 並標示行人可穿越之寬度。 7. P.4-9,屋突投光燈及 1 層柱上朝外之照明請提早關閉,以免影響鄰近地區之照明安寧。 8. P.4-22,C、D 剖面與平面配置未符,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內凹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建以設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其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釐清案名牆是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如是,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請再依其臨接道路情形及可及性調整範圍。 7.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以供公眾使用規劃設計。 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隱蔽角範圍請檢討係數折減。 9.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10.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 1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檢討有誤,銳角部分應屬不等寬範圍,請修正。 12. 開放空間勿設置突出地面植栽槽,請修正。 13. 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面積範圍應符合其法規規定,如不符者,應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範圍。 14. 建築物住戶與開放空間無明顯區隔,請適當予以區隔, 以維護公益性及建築物之私密性,並補充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1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釐清本類是否另經預審委員會審議事項。 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分戶牆檢討。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說明信安段 64 地號附帶條件是否完成。 5. 地上 2 層陽台外側裝飾板請自外牆面起計深度標示,裝飾物範圍請再釐清。 6. 請補充土管指定退縮圖面檢討。 7. 基地地面請以建築物接觸地面最低點檢討。 8.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9. 各層平面圖請標示空間名稱。 10.本案變更設計後其設計構想應與原設計不同,請釐清其構想說明是否為變更設計後。 11.地上 1 層留設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應釐清。 12.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請依規檢討修正。 13.建築高度檢討有誤,請修正。 14.地上 1 層過梁範圍應計建築面積檢討,另再釐清建築面積範圍。 15.報告書內數張圖面圖名(皆標為案名牆 3D 示意圖)不符請修正。 16.地上 1 層部分空間用途未標示,請修正。 17.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業已掛號在案請填寫申請內容 18.應簽證說明基地鄰接道路情形是否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19.不動產開發同業公會會員證過期,請修正。 20.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檢討不符,請修正。 21.難以綠化項目檢討不符,請修正。 22.基地地面檢討不符高度檢討不符,請修正。 2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